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笑容可掬的意思)
XX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能源中心特定品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前述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前述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开户机构可以不对其进行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开户机构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评估。
本文发布于:2023-12-12 03:24: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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