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雷公寨)
摘要:
我国虽然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来的经验,使我们在专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少走弯路。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实施这一制度。制度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关键词:
专利权的界定 专利申请量趋势 专利侵权的认定
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作了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适应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关系。
一. 专利权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 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 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③ 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二.专利申请量趋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公布2009年度国际专利申请数据,显示该组织全年共收到国际专利申请15.59万件。其中,美国共申请4.58万件专利,仍高居世界第一,占全球约三成份额。排名第二的是日本,2.98万件;德国第三,1.67万件;韩国以微弱优势居中国之前,共8066件;中国以7946件的总量,居世界第五,依次领先法国、英国、荷兰、瑞士和瑞典。
中国专利申请量排名较上一年提高一位,且数量增长极快。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全球专利申请量30年来首次下降,但中国的申请量却逆势上涨,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
中国专利有“量”又有“速”,但专利申请的“主体”——企业的情况就不怎么乐观了。以全球企业专利排行榜为例,日本松下公司成为“专利王”,2009年共申请1891项专利,占日本全国专利的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披露,在申请专利最多的前20家公司中,几乎全是美国、日本和欧洲公司。
目前,在全球企业专利申请量百强中,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位数,只有华为、中兴、大唐电信、腾讯等几个“老面孔”能进入前200名。其中,华为尤其一枝独秀,以1847项国际专利紧随松下,成为年度申请量“亚军”。但若从全国角度冷静思考,华为一家公司的国际专利量就占中国四分之一,若加上深圳另一家公司中兴通讯,两者就占掉全国四成——这不能不说“过于集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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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侵权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
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按照由易到难的两个步骤进行,即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果不是,再适用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则。相同侵权可称之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应特征。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这里“发明”二字应理解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伴随着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也相应产生。这个定义给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的几点注意事项。第一种是明确只有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使其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会产生禁止反悔的作用。另一种是与现有技术无关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专利法形式方面而非实体内容方面要求的情况。
四.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我国制定《专利法》的时间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还很短,在人们的法制意识里专利法还是比较陌生的。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日趋增加,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
案例一:
[案情]
光华日用品厂于 2009年 5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 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2010年2 3 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2009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2010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分析}
明月茶具公司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2010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了六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 2010年 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案情]
2008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2010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2010年4月5日转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 4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分析}
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
理由如下:
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 ,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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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冯小青,刘友华.专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曹义怀. 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9[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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