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管理与多式联运习题答案-习题答案十二

更新时间:2023-12-11 04:53: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童谣大全自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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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管理与多式联运习题答案-习题答案十二

第十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即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按照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一是按英国起初的英国航运业习惯按100英镑纸币支付,后来英国各方虽通过协议把它提高到200英镑,但还是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几十年来,由于英镑不断贬值,据估计1924年的100英镑的价值,到1968年已相当于当时的800英镑的价值。在这样英镑严重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再以100英镑为赔偿责任限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海牙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二是在《海牙规则》制定后,不少非英镑国家纷纷把100英镑折算为本国货币,而且不受黄金计算价值的限制和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幻莫测,以致和现今各国规定的不同赔偿限额的实际价格相距甚远。

4.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2)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善;标志不清或不当。

(3)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恪尽职守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4)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5.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3)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承运人或船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该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8.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结合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规定,可以看出: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

2.《海牙规则》的缺陷是什么?

(1)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不适应技术发展的现实;条款本身的规定较模糊,操作性差;货主运输风险较重,容易出现过度保险和重复保险;货主索赔成本较高。

(2)责任期间不合理:不能适应集装箱运输带来的新问题。

(3)索赔限额太低:通货膨胀,运输单位变化的影响严重。

(4)适用范围窄:可能导致往返程适用法律不同。

(5)诉讼时效过短:一年往往无法完成取证、起诉等工作。

(6)对一些条款的解释未能统一:如“恪尽职责”等。

二、导入案例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不是合法?

分析要点:合法。因为尽管集装箱卡车购买过保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尚未过期。但是集装箱并不是集卡的构成部分,车辆的保险不包含集装箱。集装箱与集卡一样,都属于运输工具,且功能作用可以相互独立。因此集装箱卡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不适用于集装箱,保险公司不必为其赔偿。

三、课后案例

案例一

法庭应如何判决?

分析要点: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之适应和安全接受、运输和保存货物。船方声称船体在航行中颠簸时航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事实。但船上的货物由于船体颠簸而造成碰撞损坏是否也是不可避免的呢?如果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就说明船方没有尽到职责,船方就不能免责。

海事法院根据技术鉴定认为,设备之所以发生碰撞是因为装载货物时没有进行良好的固定,责任在承运人,判承运人赔偿中方进口商货物损失23万美元。

案例二

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分析要点: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要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货物。虽然,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是货物装上船开始直至卸下船为止。根据海牙规则的上述解释,本案货物短少如果是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以后、卸下船以前,并且由于承运人未格尽职责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但本案的收货人无法证明货物短少是在这一期间发生的。

《海牙规则》还规定:除非在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保管之前或当时,将灭失或损坏及这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的通知,用书面提交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是承运人已交付提单所描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第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的状况在其收受时已经联合检查或检验,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除非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面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收货人应在接收货物时就提单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及表面状况等方面进行确认和检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 本案收货人在货物到达港口后不但没有及时查验货物,而且委托他的代理人签发清洁提单,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提单的合理时间,因此,承运人不须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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