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幼儿交通安全教育)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小组成员:杜珂 庄林锋 李德成 王文涛 陈育江 宫清风
杨步东 俞璠 王振林 雷鸣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不完全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我国港到港
三、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
《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
2、《维斯比规则》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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