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更新时间:2023-12-11 04:43: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菊花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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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较《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

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

则》表格

区别

规则名称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1. 承运人责

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1.航

行过失免责 2 .船舶火灾

免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

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

推 定 过 失+

完全过失责 任(毁坏、

举证责任的 完全过失免 责

过失、 延迟)

2. 最高责任

最 高 赔

偿 额 每

限额

件 或 每

单 位 的

货 物 损

失 为

100 英

镑,但托运 人 在

装 货 前

已 就 该

项 货 物

与 的 性

质 和 最

高 赔 偿

额 每 件

或 每 单

位 的 货

物 损 失

为 100

英 镑,但托运

人 在 装

货 前 已

就 该 项

货 物 与

的性质和

将赔偿限额 提

高 到

10000 金

法 郎

(

666.67SD

R),同时创 造了一项新

的双重限额 制度,增加

一项以受损 货物毛重为

标准的计算 方法,即每 公

斤 30 金

(2SDR),

以 两者中较高 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 每一装运单 位的赔偿限 额为835SDR

或毛重每公 斤

2.5SDR.. 如果承运人

把全部运输 或部分运输 委托给实际 承运人履行

人时,承运 人 仍 须

按 《 汉 堡

规 则》的规定 对全程运输 负责。如果

承运人和实 际承运人都 有责任,双 方应付连带

责任。

875SDR, 或 者毛重每公

斤 3SDR, 以 两者中较高

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

不完全过失

责任

每件或每单

位 666.67

特 别 提 款

权,或每公

斤 2 特别提

款权 3. 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

4.诉讼时效

5. 对货物的

定义

6. 公约适用

范围不同

能 适 用

《海牙规

则》的奇

怪 现象

7. 承运

人的 义务

避免了这一 缺憾。它不

只 适 用

(1) 任何仅规定公约 适用于两个

8. 承运于 缔 约

缔 约国不同缔约国 间的所有海

人的 免国 所 签

签发的

发 的 提

上 运 输 合 同,而且规

责事项

提单 (2)

单。这样定①被告所 在地;②提

从 缔约, 如 果

单签发地; ③装货港;

当 事 各

国港口

④卸货港; ⑤运输合同

方 没 有

起运 (3)

事先约定提 (1)

指定地点, 五个地点之

单中船舶适, 那 么

列有首航的义务中任一在缔 约国的都可

(2)

以适用对 同 一

要管货义务

条款(

航 运 公

当事司 所 经

人选择

营 的 同

用 该

一 航 线

约)

上 来 往

增加:管船 义务(取消

不 同 的

了航行过失 免责)

货 物,

可能会

承 运 人 同《海牙出 现 有

可 以 按 规将不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

的 适用照 其 第 托运人改为完全过 则》。 索

《海牙

4 条规定 赔,托运

规则》,

有 的 不

(1)适航义

务; (2) 管

货义务(航

行过失可以

传统的海上 区段以外的 其它海上或与海领域, 包括与海上 运输连接的 陆上运输, 铁路、 公路、

相通的可航内河水上运 输甚至是航 空运水域的货物输都包 括在内。

及旅客运输

以及船舶碰

撞和海难救

助等海上事

故。

提供、 管理、 维 持 船 舶 (

保 持 状 态) (特别) 管货(具

体)

《鹿特丹规 则》延续了 《

海 牙 规

免责)

托 运 人 索

赔,托运人

举证,但承

的 17 项免 人举证。

责 事 项 享

受 免 责 权

利,且仅明

确 了 第 17

项‚兜底条

款 免 责 的

举证责任。

失 责 任

度,废除了

对驾驶船舶

和管理船舶

的过失免责

的规定,并

且要求由承

运人自己证 明无过失, 否则其对货

物的灭失、 损害和延迟

交货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

则》的基本 运人要求免

理念,但与 责(除火灾

《 海 牙 规 外)需负举

则 》 采 取 ‚ 证责任

开放式列举

不同。《鹿特

丹规则》采

用 了 ‚ 封 闭

式列举,即

明确规定免

责事项仅限

于公约列明

的 15 项。但

也有以下变

化:第一,

增 加 了 ‚ 海 关于火灾, 规定应由索

赔人举证证 明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对火

灾 犯 有

过 失,否则承

运人可以免 责。

盗、恐怖活

动的规定。

第二,明确

火灾免责仅

限于在船舶

上发生的火

灾。第三,

根据以往公

约 的 规 定 ,

只要是救助

或企图救助

人命或财产

都构成合理

绕航,承运

人无需对由

此导致的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 但《鹿

特丹规则》

则 强 调 , 对

于财产救助

的免责必须

是采取合理

措 施 的 结

果。第四,

增加了为避

免环境损害

而采取合理

措施导致的

货损承运人

可以免责的

规定。

9.突出特点 偏 重 保 护

扩大了《海

加重了承运

旨在取代上

我国是航运

承 运 人 的

牙规则》的

人的责任

述 三 个 公

大国,因此

利益,有利

适用范围,

约,以真正

于 航 运 业

提高了承运

实现海上货

立法者重点

发 达 的 国

人的赔偿限

额,对《海

牙规则》进

行的修改和

补充并未触

及其基本制

物运输法律

保护了承运

制度的国际

人的利益,

统一

海商法第四

章大量借鉴

了海牙维斯

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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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运输   过失   规则   承运   承运人   船舶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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