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于谦的石灰吟)
海牙规则
区规则名称
别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我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推定过失+完全过失责不完全过失任基础 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举证责任的任毁坏、过责任
免责 完全过失免失、延迟
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
2.最高责任最高赔偿限额 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为承运人或责任期间 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其代理人从时下吊钩为止 ; 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舷至舷“:从货物在装人手中接管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港到港”任期间自承同维斯比规运人或履约则相同
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至承运人将物交付时终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货物交付收止;由于该舷时止; 货人或收货规则扩大了人的代理人地域适用范时止,包括围,因此承装货港、运运人的责任输途中、卸期间可延伸货港、集装至 门到门
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 …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 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了维斯比规效;
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对货物的不包括舱
定义 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
扩大了货物
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6.公约适用只适用于1任何缔约避免了这一传统的海上海上或与海范围不同 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③装货港;内;
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
7.承运人的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增加:管船义务 义务 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8.承运人的承运人可同海牙规将不完全过鹿特丹规则托运人索免责事项 以按照其则;托运人失责任制度延续了海牙赔,托运人第4条规定索赔,托运改为完全过规则的基本举证,但承的17项免人举证;
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明无过失,事项仅限于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公约列明的15项;但也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关于火灾,第二,明确规定应由索火灾免责仅赔人举证证限于在船舶明承运人、上发生的火其受雇人或灾;第三,根代理人对火据以往公约灾犯有过的规定,只失,否则承要是救助或运人可以免企图救助人责;
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9.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扩大了海牙加重了承运旨在取代上我国是航运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规则的适用人的责任
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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