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

更新时间:2023-12-10 15:07: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运营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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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019年3月26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

(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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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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