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升学宴主持词)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
• 【公布日期】1957.09.1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57.09.11
•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1957年9月6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7年9月11日发布)
消防工作是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以来,在各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整顿了旧有的消防组织,提高了消防民警队伍的灭火战斗能力。在部分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较有成效地组织了同火灾的斗争,火灾的发生次数和损失已见减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物资财富的不断增长和集中,火源火险的逐渐增多,消防工作的任务也就随之日趋繁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对于同火灾的斗争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发动和组织群众防火方面,在消防的组织、业务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上,都还落后于客观实际的需要。因而,当前火灾情况还是严重的,不论在城市、集镇、工矿、企业和农村,火灾都还不断地发生。例如安徽省蚌埠市门台子烟厂,因建筑物不符合防火要求,于今年4月4日发生大火,几乎全厂被毁,损失达四十余万元;沈阳市新力三酸再生厂,因对化学原料贮藏不当,于7月8日发生火灾,烧毁硝酸、盐酸等二万余公斤,使全厂生产停顿;天津市新建的一个有5,400平方公尺的阅览馆,眼看在今年9月中旬就要竣工了,但是由于麻痹大意,突于9月3日发生大火,一年来辛勤的劳动,在三小时内就大部分化为灰烬;
1月9日广西省三江县高武屯也发生一次大火,烧毁房屋197间,粮食五万多斤,农具930件,并烧死二人、耕牛17头。在所有发生的火灾当中,本来有些是可以避免的,但往往由于防范不严、制度松懈等原因,就没有能够避免,从而给国家财富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的制止火灾的发生,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批判和纠正对火灾的严重情况熟视无睹和不关心消防工作的错误思想,并且应当根据城市、工业建设的发展,将城市消防设施相应地加以规划。国民经济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在组织同火灾的斗争中,继续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在城市以保卫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工地,在农村以保卫基层财贸单位、棉粮仓库、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加强消防的经常工作。在贯彻消防措施中,应当使消防安全与发展生产密切结合起来。既要尽量保证免受火灾的危害,又要注意经济合理,防止要求过高,不切实际,造成浪费的现象。
第二、依靠和组织群众自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积极地参加消防工作。为此,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知识。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火灾发生的特点,有计划的进行这一工作。宣传部门应将消防作为经常的宣传内容之一。在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的街道、企业单位、县城、集镇、棉粮仓库、国营农场和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建立起义务消防组织,设置一些必需的灭火工具,以便进行经常的防火和必要时的灭火工作。 第三、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监督机构建立与健全起来,并且调配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是需要建立而现在还没有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尤其是新兴的工业城市),应当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相应地建立起来。消防警力不足的城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以充实。实行二班制的值勤制度,如果编制不足,在采取内部调整或者减少值勤车辆的办法后,仍然不能解决,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全市编制内调整解决。同时,应当加强消防队的训练和教育,以不断提高灭火战斗能力。为了逐步改善消防的技术装备,除加强对现有消防器材的检修保养和地区之间适当地加以调剂使用外,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辆、器材、化学灭火剂的生产和供应,全面地加以规划。消防事业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委员会列入地方预算开支。
企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进行一次调整。凡是几个企业位于一处,相距较近的,各企业单位除保留少数专职防火人员外,应当将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连同技术装备转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统一设置消防站,所需经费仍由各该企业按此例分担。今后在企业单位建立消防组织的原则应当是: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较多的企业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在业务上给予指导;有些企业单位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虽然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但是由于和其它企业相距较近,为节约经费开支,可以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业区域的分布情况统一设置消防队(站);一般企业单位,应当视实际需要配备一定的专职防火人员,并且组织这些专职消防人员所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第四、中央各有关工业、财经部门应当根据所属单位不同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防火办法或防火技术规范。各地方和各单位也应当因地制宜规定一些具体的防火制度,使人民群众有所遵循。在工厂、企业中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以保证各项消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五、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有步骤地推行预防火灾的安全措施,监督各种防火规则、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有关部门,依靠广大群众组织经常的防火检查工作。对于违犯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而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不断地提高我国消防事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消防技术干部,逐步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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