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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运输管理处

更新时间:2023-12-10 02:01: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咪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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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运输管理处

四川交通运输管理处

【篇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川运函?2010?252号

关于编制市州道路运输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十二五”期将是我省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攻坚阶段,也

是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促进各地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请各市、州按照“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支撑综合运输体系、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坚持快速、

高效、安全、绿色发展方针,认真研究和编制好各市、州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财务与规划统计处。

联系人:张建华;电话:。

email: 。

附件:******市道路运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规划 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市道路运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发展评价

第三章 “十一五”末道路运输发展现状分析

3.1 客运发展现状

3.2 货运发展现状

…………

第四章 需求分析与需求预测

4.1 道路运输需求分析

4.2 道路旅客运输需求预测 4.3 道路货物运输需求预测

第五章 “十二五”道路运输业规划

5.1 “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2 “十二五”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目标

5.3 道路旅客运输规划目标

5.4 道路货物运输规划目标

第六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篇二: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川运函〔2009〕2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

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客运租赁汽车(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减少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职责

— 1 —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一)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中的检测部分,应当按照 — 2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技术,同时又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实施。在市(州)级政府所在地、经济较发达和已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县(区、市),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当由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限本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承担,检测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一类维修企业和所有二类维修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综检站实施;对三州边远、经济落后且既无综检站又无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的县,应当引导发展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逐步实现应用先进检测技术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对目前暂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县,当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可以由承修企业采用人工检验加路试的方式进行,检验结果记入竣工质量检验单。

(三)维修企业委托综检站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与综检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费用计入车辆二级维护费,不得由车辆托修方另行支付。

(四) 综检站和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按要求实现检测设备联网、控制系统自动评价检测数据和生成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1),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 — 3 —

律责任。

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维修企业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合格的有效凭证。车辆二级维护后,承修企业应根据竣工质量检验结果判定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加盖质量检验章和承修企业印章,并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责任。未签发《合格证》的二级维护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合格证》。

(三)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维修企业发放《合格证》时,应检查维修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抽查车辆维修档案和原领用的《合格证》(副本),并在四川省运政信息系统功能菜单“维修管理”的“竣工合格证发放录入”栏目进行发放登记后,方可按用量计划分批次发放《合格证》。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登记表》的维修企业,应停止向其发放《合格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 4 —

(一)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从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室)醒目位置公示承诺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合格证》上标注,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的规定。

(三)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承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基础档案

(一)车辆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同时保存原始单据)实行一车一档,规定内容应当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相关单据齐全,有关人员签字清晰,不得随意更改并保存二年。

(二)车辆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质量检验单)、《合格证》(副本)和费用结算清单等。

(三)车辆检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送检记录、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制动性能路试表(见附件4)和外检表(见附件5)等。

— 5 —

【篇三: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交通厅

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 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交函(2009)796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厅对《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2007〕57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 车籍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四川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建立车辆管理纸质档案。

车辆管理纸质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等。

第九条 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式样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一次。综合性能检测可结合车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的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立车辆检测档案,如实出具检测结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将车辆的技术等级记入道路运输证,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其它客(货)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进行。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一)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二)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2500公里或者1个月。 (三)二级维护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负责执行。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二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15000公里或者3个月(其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1个月)。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车辆送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车辆修理应当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技术状况良好,兼顾经济节约,根据车辆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结果等,视需要进行修理,恢复车辆的正常技术性能。

第十八条 车辆修理分为整车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车修理是新车或者经过整车修理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通过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等,用修理或者更换车辆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五大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者更换总成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者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者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的修理。

第十九条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核验由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规定实施,中级以上的由车籍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普通级的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验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 客运车辆是新车的,其首次核验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在年度审验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否则按照客运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在用客运车辆过户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并按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降级,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核验及实测后,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

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在用车审验及过户,均应当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审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方可配(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另附车辆45度角外观4寸彩照一张。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在用车年度审验及过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在用车进行技术改装或者其总成及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取得公安车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道路运输在用车改装、改造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承改企业的资格证明及出厂合格证、公安车管部门换发的车辆行驶证,经重新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客运车辆还应重新评定类型等级后,方可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结合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使用性能先进、节能环保的车辆,及时更换老旧在用车辆和不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要求的车辆,改善车辆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等级凡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均应当终止车辆从事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技术状况达到车辆报废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废。严禁使用技术等级不符合要求和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租赁性质客运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按照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二级维护每6个月进行一次,教练车的检测和技术管理分别按照客(货)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租客运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其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交通厅印发的《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路运〔2001〕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交函〔2007〕573号)同时废止;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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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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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车辆   运输   道路   维护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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