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

更新时间:2023-12-10 01:58: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卞之琳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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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

【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张坡

【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坡

【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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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3:02: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运管处的值班组执法人员在高铁东站监督检查时,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汤灵海的举报,举报一辆红色的私家车在淮南东高铁站公交站台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运罚(强措)【2019】100075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皖D-×××某某小型汽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认为被告扣押车辆违法,亦认为被告不作为造成其损失故诉至法院,其将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淮南市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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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管理处违法扣车,扣车程序违法;2、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3、确认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各项损失(包括车上现金1700元丢失),合计28000元;4、被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数次释明,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并对赔偿请求另案提起诉讼。但其仍同时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为行为违法以及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该院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都予以释明、引导,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确表达。被告扣车行为以及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均是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该院在已经引导其放弃不作为的诉讼、单独起诉扣车行为后,原告仍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诉中同时提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坡。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坡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决定受理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上诉请求2020年5月1日决定受理完成缴费至2020年8月25日审结中间修改诉状达数次开庭两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从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审判长和开庭书记员指导书面书写了本案中暂时放弃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的起诉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门口了接工作人员电话还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监控应当可以查到。由此证明上诉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虚心按照法院指导进行诉讼主观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导进行诉讼的情况但是法院接案两次开庭两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审理3个月26天后仍然以起诉书书写有问题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二、裁定书所列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列出相关法律条款。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行为并不违反第一审裁定书所列法律条文的规定且法院已经收案并审理上诉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调整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三、抛开上述两条无论被告之前行政作为还是后期维权期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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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之前的行政不作为都是由淮南运管处一个具体的扣车的行为引发的都和行政赔偿有关联有因果关系都是上诉人在同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中上诉人主张赔偿金额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也可以不主持对这一部分进行质证等但是以此驳回上述人所有起诉无论从法律、道义上上述人均不服。四、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对淮南运管处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但是对其没有证据证明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现场制作和交付法律文书没有证据证明扣车时对车上物品进行了清点以及权利义务告知及上诉人举证证明的淮南运管扩大查封范围以及集体伪造法律文书等关键性问题仅做了不到50字的回应结合两次开庭庭审录像看上诉人认为裁定书不显示公平表示不服。五、裁定书案号与传票案号不一致。六、从收案到决定受理存在超期现象。七、原告提供光盘证据法庭未打开引导质证。八、行政裁定书与行政赔偿裁定书除标题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没有区别对待且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九、一审裁定结果在法律范围内轻视了事实本身侧重于形式做出的裁定无实际意义也起不到教育警示当事人的作用上诉人不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扣车程序严重违法多项违法事实存在;2、被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被告承担。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4行终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陈洞北路,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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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信用代码123419。

法定代表人宫传宝,该处处长。

一审第三人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551541Y。

法定代表人韩昆,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坡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淮南市运管处)、一审第三人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运管处的值班组执法人员在高铁东站监督检查时,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汤灵海的举报,举报一辆红色的私家车在淮南东高铁站公交站台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运罚(强措)【2019】100075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皖D-×××某某小型汽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认为被告扣押车辆违法,亦认为被告不作为造成其损失故诉至法院,其将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违法扣车,扣车程序违法;2、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3、确认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各项损失(包括车上现金1700元丢失),合计28000元;4、被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数次释明,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并对赔偿请求另案提起诉讼。但其仍同时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为行为违法以及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该院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都予以释明、引导,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确表达。被告扣车行为以及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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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作为均是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该院在已经引导其放弃不作为的诉讼、单独起诉扣车行为后,原告仍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诉中同时提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坡。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坡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决定受理,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上诉请求,2020年5月1日决定受理,完成缴费,至2020年8月25日审结中间修改诉状达数次,开庭两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从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审判长和开庭书记员指导,书面书写了本案中暂时放弃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的起诉,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门口了,接工作人员电话,还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监控应当可以查到。由此证明,上诉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虚心按照法院指导进行诉讼,主观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导进行诉讼的情况,但是法院接案两次开庭,两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审理3个月26天后仍然以起诉书书写有问题,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二、裁定书所列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列出相关法律条款。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行为并不违反第一审裁定书所列法律条文的规定,且法院已经收案并审理,上诉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调整,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三、抛开上述两条,无论被告之前行政作为,还是后期维权期间至法院起诉之前的行政不作为,都是由淮南运管处一个具体的扣车的行为引发的,都和行政赔偿有关联,有因果关系,都是上诉人在同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中,上诉人主张赔偿金额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也可以不主持对这一部分进行质证等,但是以此驳回上述人所有起诉,无论从法律、道义上,上述人均不服。四、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对淮南运管处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但是对其没有证据证明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现场制作和交付法律文书,没有证据证明扣车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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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物品进行了清点,以及权利义务告知及上诉人举证证明的淮南运管扩大查封范围,以及集体伪造法律文书等关键性问题,仅做了不到50字的回应,结合两次开庭庭审录像看,上诉人认为裁定书不显示公平,表示不服。五、裁定书案号与传票案号不一致。六、从收案到决定受理,存在超期现象。七、原告提供光盘证据,法庭未打开,引导质证。八、行政裁定书与行政赔偿裁定书除标题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没有区别对待,且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九、一审裁定结果在法律范围内轻视了事实本身,侧重于形式,做出的裁定无实际意义,也起不到教育警示当事人的作用,上诉人不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扣车程序严重违法,多项违法事实存在;2、被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被告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南市运管处二审未作答辩。

一审第三人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二审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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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德玉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江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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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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