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祝福诗词)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的若干规定
根据《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2013〕6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58号等有关规定,(浙公通字〔2015〕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护照管理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执行3个月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任务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访学进修、派驻海外等任务。
(一) 因公出国(境)团组组团(参团)要求
1.
出访任务
(1)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
(2)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3)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
限量管理
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每3年不超过1次。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中层正职每三年不超过1次,中层副职最高5年不超过1次。同一部门的中层干部1年内一般不超过1人次。教职员工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确有必要且不需学校承担主要费用的团组或人员,人次限量由学校统筹掌握。
3.
出访团组和人员
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人员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不得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申报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严格规范双跨团组,不得委托或接受无出访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参加双跨团组人员参团报名前应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征求意见手续。
应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报告。
4.
出访国家和时间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不得超过8天。出访1国的,不得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出访2国的,不得超过9天,出访1国的,不得超过6天。
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在外时间分两种情况,其中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审批类不少于21天,省外国专家管理局审核类不少于14天,且须在1国内完成。
5.
出访安排
出访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严格根据任务批件批准的国家、在外停留天数和申报日程安排有关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绕道旅行、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6.
出访纪律
出访团组出发前需参加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的行前外事培训。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掌握成员思想动态。团组成员在外期间出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长应当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存在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行为,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
公务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二)因公团组组团(参团)申报
1.
计划申报
各学院(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申报本部门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学生团组,由11月底前学校对外交流合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申报;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拟定出访计划初稿,报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并于12月31日前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上报。出国(境)计划应大致明确团组任务、出访时间、人员名单以及对外身份等。
经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除外。
2.
任务申报
出访任务应在计划申报范围内,并在出访前报任务请示件。文件需由学校正职领导签发,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团组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如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或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要求对任务请示件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任务请示件签发人签发。严禁通过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程序
学校所有因公出访人员均需办理因公出国(境)备案手续,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人员派出部门填写,经学校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核,由组织部办理审核手续,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因公出国(境)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程序
因公出国(境)所有报送材料包括邀请函、出访人员证照信息表、签证材料等均需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因公出国(境)规定。 中长期培训团组和学术交流团组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经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各类相应的护照和签证手续。
(五)因公出国(境)证照、签证办理及管理
护照(通行证)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安排出访人员填写或委托填写签证(签注)表,根据签证国家不同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委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理办理签证事宜。
出国(境)人员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照。因公出国(境)期间,因私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交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
如持照人在国内遗失护照(通行证),应立即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如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由驻外使、领馆联系省外侨办办理注销手续,回国后遗失人应及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书面补报。
出访任务完成回国后,证照必须在3天内缴还到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持照人如不按规定上缴或遗失后不及时报告的,学校将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出国(境)申请。
(六)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1.
出访前信息公示。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按照要求,根据出访团组情况事前通过校园网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回国后公示。出访团组回国后,出访团组团长应在15天内反馈出访期间情况,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校园网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回国公示无异议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出访报告应于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由团长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公示反映问题核查。公示期间,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认真核实;确有问题的,要采取措施,严肃查处。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报备对象
1.
校级领导、已离退休原省管干部;
2.
学校中层管理人员;
3.
学校机要人员;
4.
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5.
各学院(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1-3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4-5类人员由学校组织部自行管理。
各类因私出国(境)报备对象发生变化需调整的,由组织部于人员调整1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增加、更新或撤销报备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次数、时间和费用要求
在职省管干部(包括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申请出国(境)的,须报告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的省管干部和其他报备人员也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因私出国(境)次数、时间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
个人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费用一律自理。
(三)报备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
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由申请人书面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其他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申报程序为:申请人书面报告;经学校组织部、纪检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盖党组织公章;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非中层干部的申报程序为:申请人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
参加由在读院校组织赴国(境)外学习、考察的,应附学校相关材料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逐次申报审批。同时应相应减少其他因私出国(境)次数。
(四)因私护照(通行证)的保管和领用
1.
证照管理部门
(1)省管干部的因私护照(通行证)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其他报备人员由学校组织部管理。
2.
证照领取
因私出国(境)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的,凭审批表由组织部指定专人领取后交由本人。未按规定审批、
擅自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学校组织部将予以拒绝。3.
证照上缴
(1)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入境或开学后5天内上缴因私出国(境)证照。如经催缴仍不按规定上缴的,学校将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2)因故取消因私出国(境)的,应及时缴还已申领的出国(境)证照。
(3)所有报备人员在上缴因私证件时,需如实以书面形式将实际的出国(境)时间、国家以及证照上缴时间报组织部,由组织部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因私护照(通行证)遗失补办和行程变更手续
报备人员在领用因私护照(通行证)后不慎遗失的,应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如因私护照(通行证)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由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已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若出发前目的地有所调整的,应书面报学校组织部备案,中层及以上干部还须由组织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擅自更改前往国家或地区、逾期滞留的人员,视情况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申请等形式进行处理。
(六)情况报告
组织部将在每年12月底前就本单位因私护照(通行证)使用、管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三、检查监督
(一)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伪造批文证件、异地办证,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3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境)申请。所在部门违规的,1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并责令整改。
(二)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并牵头做好行前教育。制定教职工在外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完成任务、执行外事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在外人员特别是中层干部的管理,及时掌握在外人员的行程、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等,对不宜继续停留在外的人员应及时召回,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报批党员在外保留党籍的工作。学校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走等问题的,以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央、省有关外事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本规定中未涉及的,按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本人计划将于 年 月前往
(国家或地区)旅游,现申请£新办/£领用(£因私护照/£因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此次预计在外申请事由
停留时间为 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组织部门
意见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保管部门: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纪委负责人(纪检委员)
意见
党委
意见
负责人: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各留存一份。 备注
附件2
非中层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本人计划将于 年 月前往
(国家或地区)旅游,现申请£新办/£领用(£因私护照/£因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此次预计在外申请事由
停留时间为 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证照号码: 有效期限:
保管部门: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组织部门
意见
分管校领导
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12-09 23:2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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