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金猪储蓄罐)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和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各级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 客运站为承运者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代收代缴费用,如客附费、过路过桥费等)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理费具体费率按站级标准(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和优质服务水平确定(见下表)。
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分级费率
站 客站优质服务状况 客运代理费费率
9.00%─一 部级文明客站
10.00%
级 厅级文明客站 8.50%─9.00%
站
普通客站 不超过8.50%
二 部级文明客站 7.50%─8.00%
级 厅级文明客站 7.00%─7.50%
站
普通客站
三
不超过7.00%
级 厅级文明客站 5.50%─6.00%
站
普通客站
三级以 不超过5.50%
不超过5.00%
下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经批准的相应费率标准和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客车实载率计算客运代理费,采取按月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客运站与承运人采取定额收费办法的,要签订定额收费合同,申报当地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客车发班费。客车发班费按客运运费的3.00%─5.00%比例计收。客车发班费也可以采取每月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如第五条)。
收取客车发班费后,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按相应的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费率计收。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以及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和保温费。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按最高不超过下列标准收取(车型划分按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执行,下同)。
费 目 车 型 收费标准(元/辆次)
车辆清洗费 大 型 20
中、小型
车辆清洁费
10
10
5
大 型
中、小型
保温费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放车辆(应班车在应班前4小时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每8小时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收取车辆停放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车辆停放费标准(元/辆次.每8小时)
2
5
10
20
车 型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豪华高级客车(购车价在80万元以上)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放车辆(应班车在应班前4小时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每8小时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收取车辆停放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
第十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按5元/辆次计收。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费。车辆修理费按经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规定计收。
第十一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延误费按每延误5分钟50元(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计收。脱班费按该车次全程满员客运收入全额计收。春运期间发生延误费、脱班费按上述标准加两倍计收。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从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补票手续费按每票1元计收。
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归客运站。 第十四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无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五条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送票费按票价金额的5%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5元。
第十六条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次1元。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七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行包装卸费按行包每件每装次或卸次1元计收。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十八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从第4天开始计算,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2元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十九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按件按时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按0.5元/小时计收。
第二十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按站级和优质服务水平(主要根据文明车站评分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站 级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0.50 0.20 旅客站务费(元/票) 1.00
三级以下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收取旅客站务费后,客站不得再向旅客收取微机售票费、空调费、入厕费。
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解交额每日5%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如承运人有擅自停班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客运站在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可暂停有关结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费目和收费标准,在经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客运站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接受承运人和旅客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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