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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09.06.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7.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物价局、交通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黔价费〔2006〕182 号)自2006 年试行以来,对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维护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汽车客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期间,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如有较大调整,将根据调整情况重新修订、公布。
附件: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二、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对客运站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
(三)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4%。
(四)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含非等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5%;服务质量信誉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3%。客运代理费也可按照上述费率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八条 客运发班费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以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可以收取的客运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5%,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可以收取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3%。客运发班费在不超过上述费率情况下,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定额收取。
第九条 行包托运费承运人提供行包托运业务,按照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分别以千克和千米为单位取整计算,小数点后略去不计。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0.3立方米折合100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
(一)为乘客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24元,计重以10
千克起算,不足10 千克的按10 千克计算;
(二)为托运人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托运里程在300 千米以下(含300 千米)的,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48 元;托运里程在300千米以上的,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36 元。计重以20 千克起算,不足20 千克的按20 千克计算。
第十条 行包托运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托运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托运代理费。其行包托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客运站为15%,二级客运站为12%,三级客运站站为8%,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为6%。
第十一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收费标准:
(一)车辆外部清洗费见下表:
(二)车厢内清洁费:大型客车每辆次5 元,有卫生间设备的大型客车每辆次8 元,中型及中型以下客车每辆次3 元。
(三)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水源和一定的洗车工具由承运人在站内自行人工清洗、清洁车辆的,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小型客车每辆次4 元,轿车、微型车每辆次3 元。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费
(一)营运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辆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其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营运车辆停放费也可以由客运站与参营业主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贵阳市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1 小时以内,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铜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八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2 小时以内,除上述九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外其它客运站应班车停放3 小时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非营运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提供场地,对进站接送旅客、装卸货物的非营运车辆收取服务费,非机动车最高不超过1 元/辆·次,机动车最高不超过3 元/辆·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例检服务费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各营运车辆首班进行例行检查的,可收取车辆例检服务费,小型客车每辆次3 元,中型以上客车每辆次5 元。
第十四条 班车误班、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一)超过规定发车时间5 分钟以上,至下一班次班车发车前为误班(不超过1 小时),误班费为每分钟1 元/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 小时以上或者按排定班次次序超过下一班次发车时间者为脱班,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基本运价计算的单程票价总额的50%计收班车脱班费(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同等数额的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二)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提前2 小时通知客运站的,不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三)50 公里以内(含50 公里)的短途客运车辆和郊区车不收取班车误班、脱班费。(四)因承运方或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事宜由客运站负责。在旅客退票、转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客运站垫付。旅客自行联系退票、转乘等事宜的,除全额退票外,可向客运站要求补偿,客运站根据延误情况向旅客支付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售出票价。分清责任后,前述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五条 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的,可按每人次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0.50 元。客运站为旅客提供空调候车服务、安装行包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物价部门核准后(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省级物价部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同级物价部门核准),每人次可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加收旅客站务费0.50 元;但是班车客运运距在50 公里以内的班线和农村客运班线不得加收。
旅客站务费由客车站在售票时,作为票价的一项一并向旅客计收,车辆在途中售票时不得收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换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台接送旅客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1 元;经查出补票者,按票面金额的100%加收手续费。补票手续费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九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 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 元按0.5 元计算;客运班车开车时间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 元按1元计算;票面金额不足退票费,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时间24 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1
元按1 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时间前24 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 元按1 元计算。
第二十条 换票手续费
应旅客自身原因要求换票的,客运站向旅客收取换票手续费。对同一班线、不同班次的换票收取手续费2 元;对不同班线的换票按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县城内每票1 元;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每票2 元;贵阳市主城区每票3 元。
第二十二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 元。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行包重量收取行包装卸费。行包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取整计算,小数点后略去不计。单件行包重量在5-30 千克之间或行包体积不超过0.12 立方米的,每次装、卸各收费1 元;单件行包重量超出30 千克不足45
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 立方米不足0.18 立方米的,加收50%。单件行包重量或体积超出45 千克不足60 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8立方米不足0.25 立方米的,加收100%。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免费保管3 天。对超过3 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到达站按行包重量收取行包保管费,行包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取整计算,小数点后略去不计:
单件行包重量在15 千克以下的,收费标准为1 元/天;16-30千克之间的,收费标准为2 元/天;31 千克以上的,收费标准为3元/天。
第二十五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 天的按1
天计算:
(一)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普通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次2 元;贵重物品或体积超过0.12 立方米的物品,每日每件次3 元。
(二)二级以下(含二级)客运站收费标准。普通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次1
元;贵重物品或体积超过0.12 立方米的物品,每日每件次2 元。
第二十六条 站台费
实行封闭管理的客运站,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每张最高不超过1
元,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足1.1 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客运车辆按统一票价售票。一、二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票外”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票外”保险,“票外”保险费的销售应设独立“票外”保险费销售处,专门销售。
第二十八条 各客运站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上述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议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8日起执行。黔价费〔2006〕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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