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嗔目结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3.09.04
• 【字 号】琼价价管[2013]570号
• 【施行日期】2013.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570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道路运输局,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工字〔1998〕33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2013年9月4日 附件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运输、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委托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并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等服务项目时,可根据客运站的站级及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含途经班车)代办客源组织、提供售票、检票、发车、结算运费等客运业务,依据站级标准按客运运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仅为途中进站车辆提供下客服务的不收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站以下4%。也可采取双方自愿原则,在上述费率标准范围内,实行定额计收,并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客运运费收入是指在客票收入中扣除旅客站务费之后的运输收入。
第八条 客车发班费
客运站仅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客运站可按客运运费收入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6%、二级站5%、三级站4%、三级站以下3%。也可采取双方自愿原则,在上述费率标准范围内,实行定额计收,并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站以下4%。
第十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并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的,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发班前120分钟内到达的应班车,客运站不得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十二条 班车延误脱班费
承运人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车辆不按时应班60分钟内视为误班,60分钟以上视为脱班。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辆维修、交通事故、丢失或道路中断、交通堵塞以及地震、台风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除外。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班造成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0%收取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脱班的,客运站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5%支付延误脱班费,但最高不超过1千元。如果导致空载出站的,客运站还应再向承运人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80%支付承运人的损失。如发生脱班,客运站应立即组织车辆顶班或用其它方式发送旅客,顶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全额承担。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务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按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环境卫生、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一级站1.50元/人次、二级站1.50元/人次、三级站0.80元/人次,三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十五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后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补票手续费每人次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加倍补收,加倍补收票款及补票手续费归客运站。 第十六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120分钟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120分钟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第十七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2元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八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按每件每装(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每次收费1元。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单件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加成50%计收。
第十九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1元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2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收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如期解缴给承运人,延误解缴每天按2%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客票面额包括运价、燃油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等。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价格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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