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责任承诺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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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乐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易会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乐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乐其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乐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小国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馨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发布于:2023-12-08 22:0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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