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水系)
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DBT精选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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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
品。
1.0.6 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7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urban 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
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5 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
2.0.6 箱式变电站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 环网柜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 电缆分接箱cable branch box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 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2.0.10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power ur elecoerergydata
acquire system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
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2.0.12 集中器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 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区中10(6) 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
设。
3.1.2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
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5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
3.2.1 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
2 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 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
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4 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 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
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m2的规划要求。
3.2.4 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
3.2.5 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10(6)kV和380/220V。
3.2.7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8 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规定。
3.2.9 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10kV专用线路。
3.2.10 居住区内的电力电缆材质应采用铜芯。
3.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表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居住区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主要用电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层及
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避难
层用电、客梯
一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
信息设备机房、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9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
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配套设施
室外道路照明、门卫(值班室)照明、
小区安防系统、电信运营商机房
二级
公共建筑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
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3.3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3.3.4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5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3.6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7条的规定。
3.4 负荷标准
3.4.1 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
户型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电能表(单相)
A S≤50 4 10(40)A
B 50<="" 6="" bdsfid="182" p=""> C 90<="" 8="" bdsfid="184" p="">
D 120<="" bdsfid="186" p="">
E 150<="" bdsfid="188" p="">
注:大于200m2的住宅每增加10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80~100 W/m2。
3.4.4 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的规定。
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建筑类别用电指标(W/m2)办公、宾
馆、饭店80~100 中小学校、幼
儿园30~50
商业
一般商业80~100
汽车库15~20
大中型商业100~150
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3.4.5选取。
表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表3.4.4 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
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
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4户以下12户以下1
4~12户12~36户0.8
12~24户36~72户0.7
24~100户72~300户0.6
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 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
2 居住区住宅建筑部分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6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3 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KΣ值可按0.85~1配置。
3.4.6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 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定,配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
3.5.2 居住区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
下列规定:
1 配变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应采用
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2 配变容量在2000kVA-4000kVA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3 配变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一、二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4 居住区内单个配变电所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
5 居住区内部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3.5.3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多层居住
区供电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压电网。
3.5.4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用电和配套公建用电系统应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住宅建筑用电范围:住宅、别墅和具备符合规范、有独立产权且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小型商铺、办公楼等设施;
2 配套公建用电范围:居住区内配套公建及住宅建筑内的公共照明、消防、动力(电梯、风机、水泵、锅炉等)、居住区内设备(电信、有线电视、监控等)间、车库和用电设备总
容量在100kW(或50kVA)以上的商铺、办公楼等设施;
3 含一、二级负荷的配套公建配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及以上变压器。在一、二级负荷设备额定功率小于100kW,且应急电源可取自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邻近配变电所高压不同母线段上
供电的变压器低压侧时,可只设置一台变压器。
3.5.5 居住区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市政10(6)kV电源作为居住区内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小区内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 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或者光伏太阳能系统。
3.5.6 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共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门卫照明用电宜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 用于室外照明的电源,宜选用分散式并网型光伏电源系统;
3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倍,并在0.1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4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5.7 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居住区内部邻近的配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宜互相联络。
3.6 无功补偿
3.6.1 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压器低压母线侧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峰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
2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RS232/RS485接口,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3 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3.6.2 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分相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 配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等技术措施。
4.1.3 配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采用智能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
4.1.4 配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进出线便利;
3 开闭所宜采用地面独立式建筑,分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可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设施的位置;居住区内不宜采用露天或 半露天的变电所;
4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5 不应设置在住宅正上方和正下方,且不应与住宅相贴邻;
6 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 根据规划和现场情况,在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时,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输、维护及运行条件;
2 在有多层地下室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
3 应装设消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独立的消防联动灭火系统;
4 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除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5 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4.2.3 配变电所内不应采用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
4.3 配变电所布置
4.3.1 配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二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考虑变压器经济运行等措施。
4.3.2 配变电所高、低压配电设备应成排布置,其安装间距、维护通道、操作距离均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3 配变电所长度超过7m,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4.3.4 住宅建筑和配套公建的配变电所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
房间内,两者相互独立,并有分别的出入口。
4.3.5 配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应留出适当空间,考虑增容、计量装置和环网接线方式等需要的备用配电设备安装位置。4.4 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4.4.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要求配置继电保护。配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应预留自动化接口。 4.4.2 配变电所进出线应采用过流、速断保护装置,中性点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序过电流保护。
4.4.3 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居住区配变电所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4.4.4 居住区配电网通信光纤应设计到配变电所单元采集器;并预留光纤入户通道。
4.5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5.1 独立(附属)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以上,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
4.5.2 配电柜采用柜底出线,且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3.2m。配电柜采用柜顶出线,且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3.6m。
4.5.3 配变电所每层应设置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当设置有两个出口时,其中运输设备门宽不小于1.8m,门高不低于2.7m,疏散出口门内侧应加横向明门闩。独立变配电所所有门均应为全钢板乙级防火门,门内侧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所内的活动挡板,档板高度为0.6m。
4.5.4 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1.8m,窗要用不大于3×3mm孔钢丝网封闭及不锈钢防盗网栅。
4.5.5 配变电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5.6 配变电所内电缆沟和设备基坑盖板宜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或花纹钢板。复合材料盖板规格应为500mm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应加设劲肋。
4.6 设备运输通道
4.6.1 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若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设备应设在底层,高压配电柜及自动化设备可设在二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应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 4.6.2 附属式配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1m,通道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3.0m。
4.6.3 附属式配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不宜采用吊装口方
式,如必须采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应与配变电所贴邻,吊装口不应封堵;
2 吊装口尺寸不应小于1800×2000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2500mm;
3 吊装口上方应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4 (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5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设置避雨雪设施。
4.7 通风、排水、照明
4.7.1 独立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应在高、低压配电柜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1000×600mm的百叶窗,内罩3×3mm孔钢丝网。
4.7.2 配变电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人工通风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在高、低压配电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通风管道,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 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其电源应取自本配变电所380V电源。
4.7.3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和集水坑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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