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简爱英语)
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5.09.08
2005.10.01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公司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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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加快景区建设步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景区旅游资源,维护景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三江并流自然遗产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和管理经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景区管理机构,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景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景区及划归地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支持景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责,促进景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公民和法人,都有维护景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所辖景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保护。
第七条 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八条 依法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
第九条 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景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景区旅游经营活动,增强景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制定景区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景区的游人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等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招商引资,统一对外宣传,扩大景区知名度。
第十三条 负责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景区规划和需要,对核心景区的社区实施托管,统筹协调并处理辖区内社区利益。
第十四条 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梅里雪山景区管理范围东面以澜沧江为界,南以德钦县云岭乡南则乡为界,西至梅里雪山山脊线省界,北以外转经路线予拉丫口北侧第一道山脊线为界,以景区规划为依据。
第十六条 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范围东自尼汝聂里塘牧场、德吉牧场,南至洗脸盆丫口,西至双桥、浪茸自然村,北至属多岗河源头,以景区规划为依据。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景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旅游资源特点,会同发改委、建设、旅游、林业、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编制景区发展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景区规划区域内的旅游设施、道路等附属设施,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景区开发建设要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禁止在景区内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景区景观的项目。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开发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景区资源的开发,应注重提高其使用价值和吸引力,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建设周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景区资源,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
第二十二条 景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规划作变更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景区内任何资源的开发,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应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制定保护资源的方案,防止旅游资源原貌和环境遭受破坏。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环卫设施和其它服务设施与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切实承担起景区的开发和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切实履行保护职能。
第六章 管理与经营
第二十五条 景区资源开发,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景区资源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鼓励支持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景区资源。景区内的所有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旅游业务准营证》,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接受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或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景区内的所有经营服务网点,由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景区内村民开设饭店、旅社、摊铺等一切经营活动,需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景区内村民的生产活动由景区管理机构逐步引导成旅游生产活动。
景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容量,方便游客,依法经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景区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 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严禁敲诈勒索、纠缠兜售、胁迫强卖,自觉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交通、游览设施、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服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凡在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接受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支持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景区秩序井然。
第三十条 景区门票由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景区资源实行补偿使用制度,对在景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补偿使用费。景区资源补偿使用费用于景区维护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景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划和进行违章建设的;
(二)污染或破坏自然景观的;
(三)违反规定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四)破坏景区范围内的水源、树木和擅自采石、采矿、取土以及乱砍滥伐森林的;
(五)猎捕景区内各种野生动物的;
(六)破坏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损坏旅游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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