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考核登记表)
申莹、袁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6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
【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申莹;袁晓江;陈泽佳
【当事人】申莹袁晓江陈泽佳
【当事人-个人】申莹袁晓江陈泽佳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军
【代理律所】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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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申莹
【被告】袁晓江;陈泽佳
【本院观点】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袁晓江住所地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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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申莹提供了袁晓江与陈泽佳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定二人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院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是袁晓江与陈泽佳的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陈泽佳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并未对借款作出追认,款项也并未转入陈泽佳账户。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申莹主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由上诉人申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52:4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10日,袁晓江向申莹出具《借款承诺书》,载明:袁晓江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申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时间由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月利率为3%。如到期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袁晓江自愿交纳每日50%的滞纳金。同日,袁晓江出具借条对此予以确认。2016年6月11日,申莹向袁晓江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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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付共人民币100000元。申莹称,袁晓江、陈泽佳从未归还过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申莹系香港居民,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且涉案借款转款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二审上诉人诉称】申莹上诉请求:一、判令袁晓江、陈泽佳向申莹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要求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2%每月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日止)。二、判令由袁晓江、陈泽佳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偏差。2016年6月10日袁晓江因资金短缺向申莹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当日袁晓江向申莹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月利息3%计算。申莹当日支付了袁晓江借款后借款到期袁晓江均未依约归还借款经申莹多次催收袁晓江仍未归还款项。袁晓江与陈泽佳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0月6日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申莹己经提交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足以证明袁晓江、陈泽佳结婚的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袁晓江、陈泽佳常年在深圳地区经商、生活袁晓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袁晓江、陈泽佳应当向申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莹、袁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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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65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莹。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袁晓江、陈泽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申莹上诉请求:一、判令袁晓江、陈泽佳向申莹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要求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2%每月计算至全部实际清偿完毕日止)。二、判令由袁晓江、陈泽佳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偏差。2016年6月10日,袁晓江因资金短缺,向申莹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当日袁晓江向申莹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月利息3%计算。申莹当日支付了袁晓江借款,后借款到期袁晓江均未依约归还借款,经申莹多次催收袁晓江仍未归还款项。袁晓江与陈泽佳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0月6日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申莹己经提交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足以证明袁晓江、陈泽佳结婚的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袁晓江、陈泽佳常年在深圳地区经商、生活,袁晓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袁晓江、陈泽佳应当向申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袁晓江、陈泽佳未答辩。
申莹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袁晓江、陈泽佳向申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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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人民币37,3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要求以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判令由袁晓江、陈泽佳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10日,袁晓江向申莹出具《借款承诺书》,载明:袁晓江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申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时间由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月利率为3%。如到期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袁晓江自愿交纳每日50%的滞纳金。同日,袁晓江出具借条对此予以确认。2016年6月11日,申莹向袁晓江的账户转账支付共人民币100,000元。申莹称,袁晓江、陈泽佳从未归还过本息。
申莹主张袁晓江与陈泽佳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申莹仅提供了袁晓江、陈泽佳结婚证照片的打印件,且未能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袁晓江、陈泽佳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申莹系香港居民,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且涉案借款转款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申莹主张袁晓江向其借款,有借款承诺书、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审法院对申莹与袁晓江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申莹与袁晓江达成借款合意后,申莹依约向袁晓江支付了借款,但袁晓江现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莹主张袁晓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申莹主张袁晓江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虽符合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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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故对超过部分原审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袁晓江应向申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袁晓江、陈泽佳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承诺书》及借条上均无陈泽佳的签名,申莹亦是将借款转入袁晓江的账户,因此,申莹主张涉案债务系袁晓江、陈泽佳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对袁晓江、陈泽佳在该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莹对此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申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袁晓江与陈泽佳系夫妻关系的事实难以采信。申莹主张涉案债务系袁晓江与陈泽佳夫妻共同债务,陈泽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袁晓江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申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保全费人民币1,206.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252.5元,由袁晓江负担(上述费用申莹已预交,袁晓江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之数迳付申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申莹提供了袁晓江与陈泽佳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定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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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袁晓江住所地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院予以照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是袁晓江与陈泽佳的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陈泽佳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并未对借款作出追认,款项也并未转入陈泽佳账户。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申莹主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046元,由上诉人申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梁乐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雅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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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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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2-05 11:47: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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