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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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绳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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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 【公布日期】2022.04.07

• 【文 号】国铁设备监规〔2022〕14号

• 【施行日期】2022.05.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规〔2022〕14号

中国铁路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广州、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局、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各地方铁路公司,局属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装备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其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全国考试管理工作,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考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各级考试机构具体承办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作考试。

第六条 考试费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二章 考试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机构由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站(以下简称考试站)及考点等组成。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主要职责:

(一)研究考试方法,制定考试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考试大纲,确定考试题型,建立健全考试题库;制定理论和实作考试试题及考试评分标准;

(三)制定考试站、考点设置标准,审核确定考试站、考点并动态管理;

(四)制定考务工作标准并组织考务人员培训;

(五)建立并动态管理考试专家库、考评员库,审核确定考点主考、副主考和实作考试考评组长;

(六)依据考试公告制定、发布考试工作安排,审核确定考点、考场安排计划,组织考试报名,组织审核考试申请人员(以下简称考生)报名条件并组织考试;

(七)按照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考试收费标准)及程序收取考试费用并上缴中央国库,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发布考试相关信息,公布考试结果,接受考试咨询;

(九)审核、提报考试合格人员驾驶资格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并发放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铁路局交办的其他考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站主要职责:

(一)承担考试中心划定区域内的考试相关工作,公开联系方式,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考试报名,复核考生报名条件,接受考试咨询;

(三)申请设立考点,根据区域内考生报名数量及分布,科学、均衡设置理论考试、实作考试考点及考场,并将设置情况报考试中心审核;

(四)提报理论考试试卷种类及数量需求,领取、回送理论考试试卷,并负责理论考试试卷取送、保管以及计算机理论考试试题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提报实作考试试题种类及数量需求,领取实作考试试题,并负责实作考试试题领取、保管和实作考试评分表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组织考生按考试收费标准和时限要求上缴考试费用;

(七)推荐考点主考、副主考和实作考试考评员;

(八)根据区域内考试工作需求,按标准建设理论考点和实作考试考点,由考试中心组织审定后实施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 (九)参加考试中心组织的考务培训,并组织考点的实作考评员和考务培训工作;

(十)负责接收并转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负责区域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考试中心交办的其他考试相关工作。

第十条 考点主要职责:

(一)组织考生报名,审核考生报名条件;

(二)组织考生按考试收费标准和时限要求上缴考试费用;

(三)统计考生报名数据,并上报考试中心、考试站;

(四)向考试站申报理论考试试卷、实作考试试题种类及数量;

(五)负责制作发放理论、实作考试准考证,代发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六)按标准布置理论、实作考试考场,并配置考试相关设备设施;

(七)负责理论考试试卷、实作考试试题在考点保管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负责核对考生身份证件与准考证信息,并具体实施理论、实作考试工作;

(九)承担考试中心、考试站交办的其他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理论考试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第十二条 理论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按照考试大纲统一编制考试试卷,制定评分标准,实行闭卷考试。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计算机理论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考点应当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置,每个考试站设置的考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应当为独立教室,按考试人数不超过30人布置;具备规定的考试条件,在醒目位置张贴考点名称、平面示意图、考场布置图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通信信号屏蔽设备、便携式金属探测仪、视频音频监控设备等。

理论考试考点应当具备独立的视频监控中心,各个考场的监控图像应当实时传输至考点的视频监控中心。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报名工作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由考试站、理论考点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生申请理论考试报名前应当按照《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范》(TB/3091)有关标准,经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并在考试报名时按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发布。

理论考点应当在理论考试报名开始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区域内相关单位或者考生告知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领取理论考试准考证时间,以及报名途径、方式和地点等。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报名工作由理论考点具体负责,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报名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内的理论考点申请理论考试报名,并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缴纳理论考试费用。

第十九条 理论考试报名条件实行逐级审核制,理论考点应当对考生报名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考试站或者考试中心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理论考试报名。

考生理论考试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由理论考点负责发放理论考试准考证。

第二十条 考生应当在指定的理论考点,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理论考试准考证按时参加理论考试。 第四章 实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考试顺序为检查与试验、驾驶。

第二十二条 实作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作考试考点由考试中心组织考试站根据管辖区域、线路、机型等情况设置或者由考试中心直接设置。

实作考试考点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实作考评员,以及适宜的考试线路、场地、机车车辆设备等。具备条件的,可逐步增加模拟驾驶实作考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作考试应当由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上报方案,经考试中心审核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作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由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确定并报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实作考点应当在实作考试报名开始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区域内相关单位或者考生告知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领取实作考试准考证时间,以及报名途径、方式和地点等。

第二十六条 实作考试报名工作由实作考点具体负责,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报名申请参加实作考试。

实作考试报名机型应当与理论考试类型一致。

第二十八条 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考生每次申请参加实作考试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缴纳实作考试费用。

第二十九条 考生实作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实作考点负责发放实作考试准考证。

第三十条 考生应当在指定的实作考点,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实作考试准考证按时参加实作考试。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考试机构及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考试工作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各考点应当配置考试督察、巡考、主考、副主考、监考(考评)等考务人员,以及安全、监控、后勤、医务、设备维护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考务人员应当由政治素质高、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督察人员应当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考试中心人员,巡考人员应当为考试站或者考点人员,每个考点原则上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理论考试监考人员应当按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安排;实作考试考评员应当按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2人安排,并由考试中心委派实作考评组长负责监督检查实作考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作考试由考试中心组织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进行命题,由实作考点的主考组织考评人员现场抽题并设置检查与试验科目具体故障。

参与实作考试抽题和设置检查与试验科目具体故障的人员;不得担任检查与试验科目的实作考评员。

第三十五条 考务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应证件标志,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监考(考评)人员应当维护考试纪律,严格监考(考评),及时发现、制止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并如实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理论考试试卷(试题)和实作考试试题应当按机密件管理。考试中心、考试站、考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试卷(试题)不丢失、不泄密。 第三十七条 考试站或者考点应当按机密件运送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安全、及时运送考试试卷(试题)的交通工具和条件。考试试卷(试题)应当由考试站或者考点安排2人及以上专门取送,并按机密件运送有关规定办理乘车事宜。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过程中若出现试卷(试题)泄密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考点应当及时向考试站、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章 成绩合格判定

第三十九条 理论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行车安全规章科目考试成绩为90分及以上合格,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成绩为80分及以上合格。上述两个科目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理论考试即为不合格。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实作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检查与试验、驾驶科目考试成绩均为80分及以上合格。上述两个科目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实作考试即为不合格。

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

第四十一条 理论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试中心应当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或者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理论考试成绩;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试中心申请复查。

公示期结束后,考试中心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第四十二条 实作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试中心应当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或者考试中心网站公布实作考试成绩;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考试中心申请复查。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当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示考试合格者的理论和实作考试成绩。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考试中心报请国家铁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合格申请人员发放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七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考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考试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试站或者考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考试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承办理论、实作考试资格:

(一)考试秩序混乱的;

(二)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试卷(试题)泄密的;

(四)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

(五)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不再具备考试条件的;

(七)不执行考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考生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二)故意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的;'

(三)为考生出具虚假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证明或者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考试费用收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考试报名材料、理论考试试卷、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等电子或者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为6年;理论、实作考试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铁考试函〔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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