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2-04 15:12: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捐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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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李娜李晓颖

【审理法官】石瑷丹李娜李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

【当事人】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

【当事人-个人】张仁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仁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工伤等级证问题,因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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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工伤等级证问题,因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予其八级伤残该享有的待遇,补定残后医疗补助金及退休后八级伤残一次性11个月本人工资补助的问题,从上诉人与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来看,已被生效的文书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从上诉人单方向法院提供的主张权利的记录来看,也不能证明从其自2014年3月退休至其本案2019年5月30日提起仲裁请求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情形,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权利,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上诉人陈述其与妻子因在家里向领导反映问题写材料,煤烟所呛的医疗费的问题,因是发生在其退休之后,无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关系,故对该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上访费用,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40: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是被告单位职工,于1977年发生工伤。2014年3月28日,原告退休,并自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5月29日,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仁负担。 本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9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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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办工伤、伤残等级证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上报八级伤残该享有的待遇、补定残后医疗补助金及退休后八级伤残一次性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补助问题。因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退休,于2019年5月29日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即使按2015年6月4日提起的仲裁,也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上访花费、本人与妻子伤害医药费和精神打击伤害损失费问题。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二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仁负担。

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仁上诉请求:1.工伤伤残等级证,八级伤残等级上报沈劳动局,省社会保障局;2.本人定残等级后,医疗补助金;退休后八级11月本人工资(伤残);3.伤害赔偿,5年来花费,及伤害打击,因果连带20万元。路局必须承担责任,买单!事实与理由:本人工伤伤残待遇等问题,有共产党中央、辽宁省伤残劳保条例,单位路局本应自行解决,却把问题强加推向法院,本应2月份开我,却拖于4月20日才开谈话、解释,并积极支持走法律程序,结果第一次开庭,暴露真面目,全面驳回诉请求,明明知道劳动争议一年有效,却因差一个月,仲裁期失效问题,何其明显。本人拿出银行开资有利证据,却不采信,不采纳等等。第二次上告,本人去中南海国家信访总局答复,回辽宁找路局,法院必须解决,按案追责。先后高法、检察院、省信访等有关单位及上诉快递都留有我的足迹,希望解决问题。本第二次从伤害赔偿为目的,单位路局在我多次找的情况下答应从新立案,法院怎判,怎执行。第三者调停,第二次告状,申诉,却以仲裁失效,反把问题矛盾推向沈中法。无视于共产党的伤残政策,无视上级中法指令和平区审理裁决。现官不如现管,和平区法院与铁路局关系不一般。今上诉沈中法,请给予根据事实材料中的案例、政策20页资料全部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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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共产党的天下,会有一个好的悲喜剧落幕!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仁、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98号。

负责人:杨文玉,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该单位助理经济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仁上诉请求:1.工伤伤残等级证,八级伤残等级上报沈劳动局,省社会保障局;2.本人定残等级后,医疗补助金;退休后八级11月本人工资(伤残);3.伤害赔偿,5年来花费,及伤害打击,因果连带20万元。路局必须承担责任,买单!事实与理由:本人工伤伤残待遇等问题,有共产党中央、辽宁省伤残劳保条例,单位路局本应自行解决,却把问题强加推向法院,本应2月份开我,却拖于4月20日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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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解释,并积极支持走法律程序,结果第一次开庭,暴露真面目,全面驳回诉请求,明明知道劳动争议一年有效,却因差一个月,仲裁期失效问题,何其明显。本人拿出银行开资有利证据,却不采信,不采纳等等。第二次上告,本人去中南海国家信访总局答复,回辽宁找路局,法院必须解决,按案追责。先后高法、检察院、省信访等有关单位及上诉快递都留有我的足迹,希望解决问题。本第二次从伤害赔偿为目的,单位路局在我多次找的情况下答应从新立案,法院怎判,怎执行。第三者调停,第二次告状,申诉,却以仲裁失效,反把问题矛盾推向沈中法。无视于共产党的伤残政策,无视上级中法指令和平区审理裁决。现官不如现管,和平区法院与铁路局关系不一般。今上诉沈中法,请给予根据事实材料中的案例、政策20页资料全部沉诉。坚信共产党的天下,会有一个好的悲喜剧落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务段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 张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工伤伤残等级证。2.上报八级伤残该享有的待遇。3.补定残后医疗补助金。4.退休后八级伤残一次性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补助。5.四年来上访花费。6.本人与妻子伤害医药费。7.精神打击伤害损失费。事实与理由:本人有中央586号文件,省工伤伤残待遇文件条文政策,省45号文件,铁道部13号工伤伤残待遇文件及劳保条例等为依据,及本单位曹、孙等事实情况为对比。本人退休前曾与单位打过招呼,并书写书面材料供其参考,结果确认以正常退休,为此本人以文件及事实与单位及路局洽谈协商协调,可单位与路局信访办协同推拖达四年之久于至今,以老工伤、老伤残无待遇一词为依据,每次谈话根本不提文件政策,毫无诚意解决问题,却掌控说走法律程序,2015年2月开找,拖我于2015年4月29日才立案,结果以时间上失效或不在审理范围,不予采信,民事判决本人不服不懂,立即去北京两次,铁路局、基层办,各部门都不愿管铁路事,后经多方追找,单位与铁路局共同意向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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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院判决才能彻底解决,因此才重新立案,重新审理,根据共产党政策条文,坚信法律会给弱者,残疾人员公平、公正的裁决,还一个公道。把我所受的伤害降到最低点,路局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四年来本人及家庭所遭到的伤害得到赔偿,快乐、健康是金钱买不来的,别让工伤、伤残人员在铁路事业付出得以寒心与愤恨,铁路的形象与影响彼大,不买票,做火车行吗。不讲理、不执行共产党的文件、政策行吗。铁路也许特殊。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是被告单位职工,于1977年发生工伤。2014年3月28日,原告退休,并自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9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原告就上述纠纷曾起诉沈阳铁路局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按工伤办理退休金。2、办理伤残证。3、按中央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八级伤残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对按工伤办理退休金和办理伤残证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审理;对八级伤残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因已过仲裁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办工伤、伤残等级证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上报八级伤残该享有的待遇、补定残后医疗补助金及退休后八级伤残一次性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补助问题。因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退休,于2019年5月29日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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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即使按2015年6月4日提起的仲裁,也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上访花费、本人与妻子伤害医药费和精神打击伤害损失费问题。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仁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工伤等级证问题,因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予其八级伤残该享有的待遇,补定残后医疗补助金及退休后八级伤残一次性11个月本人工资补助的问题,从上诉人与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来看,已被生效的文书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从上诉人单方向法院提供的主张权利的记录来看,也不能证明从其自2014年3月退休至其本案2019年5月30日提起仲裁请求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情形,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权利,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上诉人陈述其与妻子因在家里向领导反映问题写材料,煤烟所呛的医疗费的问题,因是发生在其退休之后,无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关系,故对该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上访费用,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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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李晓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斌

书记员席红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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