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真题!论述中国古代的边疆管理制度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3-12-04 11:15: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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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真题!论述中国古代的边疆管理制度的演变!!

热门真题!论述中国古代的边疆管理制度的演变!!在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中央皇朝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边远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为历朝历代整个行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秦汉时期在边远地区设置“道”作为县一级行政机构。东汉时,内地各郡撤销负责军事行政的武职,但在边远地区仍然保留都尉的设置。当时,主要在三北地区按族类分别设置武职进行监护,如西域都护(西域长史)、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等。魏晋南北朝时期,边远地区的“道”改为县。对于各族的管理,基本沿置校尉监领。三国魏,西域内附,置戊己校尉,又有护羌校尉、护东羌校尉、护乌桓校尉、护鲜卑校尉等。西域长史府治海头(今新疆罗布泊西),沿置未改。西晋时,各校尉的设置由北逐渐向南发展,除先前在三北地区所设外,新增南蛮校尉(治襄阳)、西戎校尉(治长安)、南夷校尉(治滇池)等,又有护蛮夷、护越中郎将,并置平越中郎将(治广州)。东晋南渡,又于江陵、襄阳分置南蛮、宁蛮校尉,分理江北、江南蛮人。南朝大体沿制设置校尉或中郎将,分理各边地少数族。同时设置了蛮府及佐郡、俚郡、獠郡和属县,为少数族聚居地行政建置。北朝自北魏始,边地实行镇戍制,以镇代州,以戍代郡县。镇置镇都大将、镇将,戍置戍主。镇将既治军又治民,事权重于刺史。镇戍的设置,主要职能在攻战守卫,不再管理少数族。唐朝前期,建立起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完备管理体制。自太宗始,仿照西汉置西域都护的做法,陆续在边地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等都护府,武则天又加置北庭都护府。六都护府为周边地区最高行政机构,直属中央皇朝,掌慰抚所统诸蕃及征讨、斥堠、安辑蕃人,叙录其勋功。都护府分大都护府、上都护府。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所属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各1人,录事2人,功、仓、户、兵、法曹参军各1人,参军事3人。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属官与大都护府略同,无法曹。都护府统领边地少数族,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行。唐朝建立以后,在周边少数族聚居地陆续设置州或都督府,以本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这类的州或都督府,称为羁縻州,隶属于各都护府。据《新唐书·地理志七下》记载:“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隶关内道者,为府二十九,州九十。突厥之别部及奚、契丹、靺鞨、降胡、高丽隶河北者,为府十四,州四十六。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之别部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河西内属诸胡、西域十六国隶陇右者,为府五十一,州百九十八。羌、蛮隶剑南者,为州二百六十一。蛮隶江南者,为州五十一;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二。又有党项州二十四,不知其隶属。”这些羁縻府州有相对的自治权,大多不向朝廷交纳贡赋,而且保留原有机构,甚至许其在本族内部称“国”。只是在部分地区以汉官参治,或实行监临制,如在黑水靺鞨置长史,“就其部落监领之”。虽然都护府与羁縻州制在安史之乱以后逐渐被节度使体制取代,但唐皇朝从未明令废除都护制。作为对边远地区少数族进行管理的特殊地方行政体制,影响着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元朝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族聚居地区设宣慰司,兼有行省派出机构和介乎省、路之间一级行政机构的职能,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上达。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宣慰司设宣慰使3人,同知、副使各1人。云南行省、湖广行省、四川行省的边远地区及宣政院所管吐蕃地区,又有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的建置,大部分隶于各道宣慰司,亦有直隶行省者,皆以达鲁花赤为最高长官,下有使、副使等职。宣慰司及所属路、府、州、县,或宣抚、安抚、招讨诸司,常常参用当地土官,因族而治、因俗而治。明朝在西南边地确立起土司制度,即以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作为土官官署,其设官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均为土官官职。府、州、县各级职官由土官充任者,一律冠以“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县等,其衙门称土府、土县。土司的土官为世袭,均由当地少数族头人充任。但府、州、县官的承袭需报吏部验封清吏司,宣慰、安抚等官的承袭需报兵部武选清吏司。同时规定,土司必须听从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对于西藏、东北地区,主要通过羁縻都指挥使司来进行管理。明初,即在西藏地区设置朵甘卫、乌斯藏二指挥使司,又有西藏僧官制度,因俗而治。东北地区,则以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为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指挥使司下,又设置了为数众多的卫、所。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及千户、百户、镇抚等官,皆由当地部族首领充任,但须由明皇朝予以委任。族首领充任,但须由明皇朝予以委任。清朝作为空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于边地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而不易其俗,齐其政而不易其官”的基本方针,因而有着不同的管理形式:蒙古族地区用盟旗制,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地喀什噶尔沿袭伯克制,西藏地区采用政教合一的管理制度,西南地区大体沿明制实行土司制度。盟旗制,即在蒙古地区及青海蒙古各部设盟、设旗。每旗置旗长,蒙语称“扎萨克”,即执政之意,由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充任,掌管本旗军务、行政、司法等事,受理藩院和驻防将军、都统节制。其下设协理台吉,助理旗务。若干旗合为一盟,置盟长,由各旗长及闲散王公选任。盟仅仅监督各旗事务,不是高于旗的行政机构。乾隆时,又设参赞大臣或办事大臣,掌领各旗会盟军政大事。伯克制,即天山南北维吾尔地区行政制度。伯克为地方长官。清朝统一天山南北之后,任命了一批各级伯克,但废除世袭制,改由朝廷任命。各级伯克皆受伊犁将军及所属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辖制,全疆各地军政要务皆总汇于伊犁将军。在西藏,以达赖喇嘛(驻前藏)和班禅额尔德尼(驻后藏)为最高宗教领袖,同时掌握行政大权,具体事务则由第巴办理。乾隆时,取消第巴,改以噶厦处理政务。噶厦由3名贵族和1名僧侣组成,称作噶伦。朝廷以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噶伦及以下各僧俗官员皆属驻藏大臣管辖。同时,建立金本巴瓶制度,达赖、班禅及前后藏各大活佛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仪式,须驻藏大臣亲临监视,然后呈报朝廷批准,方得生效。西南地区此时已渐渐列入内地直省,雍正年间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土官、土司,代之以流官,实行与内地完全一致的地方行政体制。这些地区虽然形式上还保留了相当一批土官,除了世袭这一点之外,与流官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土司仅仅“存其名号而已”。更多真题解析,点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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