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更新时间:2023-12-04 10:49: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睫毛卷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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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铸铁”,适用于经铸造而得的产品,按重量计其铁元素含量超过其他元素单项含量并与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四)所述的钢的化学成分不同。

二、本章所称“丝”,是指热或冷成形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但其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6毫米。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税号73.01至73.24具体列名的物品以及税号73.25及73.26的既未在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具体列名又未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章的钢铁(包括本章注释一所述的铸铁)制品。

本章所称的“管”及“空心异型材”解释如下:

—、管

全长横截面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其内表面及外表面形状相同。钢管主要是圆形、椭圆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横截面,但也有等边三角形或其他规则外凸多边形横截面的。全长边角已经磨圆的横截面非圆形的产品以及带有法兰形端部的管子都应作为管归类。它们可以经抛光、涂层、弯曲(包括盘管)、攻丝及不论是否两管相接、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二、空心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定义且主要是那些内外表面形状不同的空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总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章的产品。

73.01 钢铁板桩,不论是否钻孔、打眼或组装;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10 — 钢铁板桩

20 —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板桩是通过在轧机中轧制、拉拔、挤压、压折或成型制得或通过组装轧制零件(例如,通过铆接、焊接、咬边)制得。这些型材可通过简单咬合或甚至通过将其各边纵向并置后装配在一起。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板桩起码在纵向的各边都有连接装置(例如,槽沟、凸缘、锁口)。

本税号包括:

一、板桩角形片,用于构成弯角,因此,用折叠型材或沿长度切割的型材经焊接或铆接成为弯角。

二、用三到四根臂架连接支撑的板桩型材,用于制隔板。

三、连接板桩型材,这些型材的形状使它们能够用于连接不同类型的板桩。

四、板桩导管及柱,这些货品被打入地下后即可相互连接而不需强制锁口。板桩导管为波纹形。板桩柱是由两块型材焊接而成。

板桩通常用于砂地、积水地或水底土木工程项目的隔墙,例如,水闸、堤坝或壕沟用的隔墙。

本税号也包括焊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税号72.16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通过焊接制得的异型材。

本税号不包括:

(一)焊接空心异型材(税号73.06)。

(二)已装配成桩的板桩,这种桩没有供外部连接用的“联锁装置”(税号73.08)。

73.02 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钢轨、护轨、齿轨、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轨枕、鱼尾板、轨座、轨座楔、钢轨垫板、钢轨夹、底板、固定板及其他专门用于连接或加固路轨的材料):

10 一 钢轨

20 — 轨枕

30 — 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

40 — 鱼尾板及钢轨垫板

90 一 其他

本税号包括铁道或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不论是标准轨距还是窄轨距的。

一、用于铁道或电车道的钢轨是热轧产品。本税号适用于各种长度的钢轨,包括圆头钢轨、宽底(或平底)轨、电车槽形轨、电车狭槽轨及导电轨等。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于铁道或电车道的各种类型的钢轨,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如用于架空运输装置、移动式吊车等)。但本税号不包括其类型不属铁道或电车道用的钢轨(例如,拉门轨、升降轨)。

护轨,也称防护轨或安全轨,安装在铁路平交道口上及转弯处以防止火车脱轨。

齿轨,用于陡坡铁路上。第一类齿轨是由网条长条平行钢轨用密集的横杆连接而成的,这些横杆间的间距正好与火车头下面齿轮的齿相啮合。第二类齿轨是装有齿的钢轨,轨上的齿能同样地与齿轮相啮合。

所有上述这些钢轨都可以是笔直的、弯曲的或钻有螺栓孔的。

二、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它们可以通过浇铸制得或通过其他方法制得,用于铁路的联轨点或交叉口。

三、钢铁“轨枕”,用以支承钢轨并使其保持平行状态。它们通常是在轧制后压成最终形态,但也可将几个组成部件焊接或铆接在一起而成。它们通常具有“槽”形横截面或短腿Ω形横截面,不论是否钻孔、打眼、开槽,也不论是否装有链条、底板或配有整体成形的钢轨扣件箱,均应归入本税号。

四、鱼尾板,为各种形状(扁平形、凸肩形、角形等)的热轧、锻造或铸造产品,用于两段道轨的联结,不论是否钻孔或打眼,均归入本税号。

五、轨座(通常由铸铁制得),用以将圆头钢轨固定在轨枕上;用方头螺丝或螺栓将它们固定。

轨座楔用于夹住轨座上的钢轨。

钢轨垫板(基板、轨枕垫板)用以将平底钢轨固定在轨枕上。底板能保护轨枕,一般用扣钉、螺栓、方头螺钉、道钉加以固定,如果是钢枕,则通过焊接加以固定。

钢轨夹同样用于将平底钢轨固定在轨枕上;用螺栓将钢轨夹固定在轨枕上,同时将钢轨的平底夹在轨枕上。

本税号也包括其他硬质钢轨固定装置,例如,将钢棒弯成近似角钢形状的产品,其最短的一边压住钢轨凸缘,而最长的一边,其末端稍扁平而不尖,固定于轨枕上预先钻好的孔眼内。

此外,本税号包括弹性钢轨固定装置。这些货品用弹簧钢制得,并将钢轨夹在轨枕或钢轨垫板上。其夹紧力是从“制成”状态就有的夹紧几何挠度产生的。通常用橡胶或塑料制成的垫片及绝缘体夹在紧固件与钢轨或紧固件与轨枕之间。

六、底板及固定板,用以将钢轨固定在平行位置上。

某些特殊间隔的固定板及角钢是供栓定一系列相邻排列的枕木用的;它们成直角地固定在轨枕上后,可以防止轨道在某些地方变形(或“蠕动”)。

七、其他专用轨卡,这些装置用以附着或夹固在发生纵向蠕动的钢轨上。这些轨卡靠压在轨枕或钢轨垫板上以防止这种纵向移动。

本税号不包括:

(一)铺轨时用以固定钢轨的螺丝钉、螺栓、螺帽、铆钉及道钉(税号73.17及73.18)。

(二)已装配的轨道、转车台、站台缓冲器及量载规(税号86.08)。

73.03 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本税号包括符合本章注释一定义的铸铁管及铸铁空心异型材。

它们可以在铸模中浇铸而成,也可以通过离心铸造制成。在离心铸造法中,把熔融铁注入卧式圆筒内,圆筒快速转动,离心力迫使金属往壁上靠并最后固化。

这类管子及空心异型材可以是直的或弯的,光面的或翅式的。它们可以带有套管、本身带凸缘或通过焊接或螺纹配上凸缘。为了便于装配,套节管的一头较大,可将第二根管子的末端接入。凸缘管(法兰管)可以用套圈、螺帽、螺栓、卡钉等进行装配,而螺纹管或平端管可以用管接头、套环或套圈进行装配。

本税号也包括带有多口或分支口的管和空心异型材,以及用锌、塑料、沥青等盖面的管和空心异型材。

本税号的管主要用于水、污水排泄、低压气体分送的加压管道或重力自流管道,或作为排水管道。

本税号不包括:

(一)管子附件(税号73.07)。

(二)明显作为制品零件的成品管子及空心异型材,应按制品归入相应税号,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部件(税号73.22)及机器零件(第十六类)。

73.04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10 — 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管

— 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导管及钻管:

21 — — 钻管

29 — — 其他

—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31 — — 冷拔或冷轧的

39 — — 其他

— 不锈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41 — — 冷拔或冷轧的

49 — — 其他

— 其他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51 — — 冷拔或冷轧的

5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税号的管及空心异型材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一、热轧中间产品,中间产品可以是轧制并去皮的锭块,也可以是通过轧制或连续铸造制得的小方坯或圆材坯。制造过程包括:

(一)在斜轧机(曼内斯曼轧管法)、车轮轧机、锥型自动轧管机中穿孔,获得比最终产品壁更厚、外径更大但长度较短的空心坯件。

(二)用下列机器在芯棒上进行热轧加工:

──三辊式轧管机(阿塞尔辗轧机或德兰士瓦轧管机),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制轴承管;或带导向盘的双辊式轧管机(狄舍尔法)或三斜行星式辗轧机; ──具有多套不同轧辊的“连续轧管机”,在“全浮式”或半浮式固端芯棒上进行热轧(纽瓦尔法或达尔迈法);

──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

──史蒂费尔自动轧管机;

──顶管机,将坯件顶入连续轧辊中;

──拉力减径机。这种方法制得的产品是成品管。

二、在使用玻璃(玻璃润滑剂高速挤压法)或其他润滑剂的压力机中对圆材坯进行热挤压。这种方法包括下列具体工序:穿孔(不论是否扩径)及挤压。

上述工序完了后要进行不同的后处理加工:

──热加工:在这种方法中,再加热后的坯件先通过定径机或拉伸机,然后通过矫直机;

──在芯棒上进行冷加工;在拉拔机中冷拉拔或在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中冷轧制(冷减径)(曼内斯曼轧管法或梅格瓦尔法)。这些加工方法可将热轧管材或挤压管材作为坯件,将其制成管壁更薄(但应注意,德兰士瓦法可直接减薄管壁的厚度)或直径更小的管子,也可制得直径或壁厚公差小的管子。冷加工方法还包括为获得光洁表面而进行搪磨及辊光的产品(粗糙度较低的管),例如,用于制造气动千斤顶或液压缸。

三、浇铸或离心铸造。

四、将管坯置于成形模中进行深拉,然后再将所得的坯件进行热拉。

五、锻造。

六、棒材切削加工后经冷拉拔或冷辊轧(冷轧)加工(不包括税号72.28的空心钻钢)。

有关管与空心异型材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产品可经涂层,例如,用塑料或用玻璃棉与沥青混合物进行涂层。

本税号也包括翅片管及翅片空心异型材,例如,带纵向或横向翅片的整体成形翅管。

本税号包括:用于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管子;用于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的套管、标管及钻管;用于锅炉、过热器、热交换器、冷凝器、炼油加热炉、电站供水加热器等的管子;高、中压蒸汽、房屋中供气或供水用的镀锌钢管或无镀层管(所谓气体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气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还用于制汽车或机械的零件,滚珠轴承、滚柱轴承、滚锥轴承、滚针轴承的环或其他机械用途,用于手脚架、管状结构及房屋建筑。 本税号不包括:

(一)铸铁管(税号73.03)及税号73.05或73.06的钢铁管。

(二)铸铁空心异型材(税号73.03)及税号73.06的钢铁空心异型材。

(三)钢铁管子附件(税号73.07)。

(四)钢铁软管,不论是否带附件〔包括恒温器的波纹管及膨胀接头(税号83.07)〕。

(五)绝缘电缆导管(税号85.47)。

(六)已明显成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异型材,例如,用于结构体的管子(税号73.08)、集中供暖散热器的管式部件(税号73.22)、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排气集管(税号84.09)、其他机械零件(第十六类)、第八十七章车辆的排气箱(消声器)及排气管(例如,税号87.08或87.14)、自行车等用鞍座柱及车架(税号87.14)。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04.10、7304.21及7304.29

这些子目包括所列的各种物品,不论其标准及技术规格如何〔例如,美国石油学会(API)对管道规定的标准5L或5LU及对套管、标管、钻管规定的标准5A、5AC或5AX〕。

子目号7304.31、7304.39、7304.41、7304.49、7304.51及7304.59

冷加工产品与这些子目号其他产品的区别,参见第七十二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二)款第二段。

73.05 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例如,焊、铆及用类似方法接合的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

— 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管:

11 — — 纵向埋弧焊接的

12 — — 其他纵向焊接的

19 — — 其他

20 — 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用套管

— 其他焊接的: 31 — — 纵向焊接的

3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税号的管是将预先制成管状但未闭合的平板轧材通过焊合或铆合而制得的产品。

这些管状产品可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用一套轧辊对成卷平板轧材进行纵向或螺旋形连续加工;

──用压力机或滚轧机对非成卷平板轧材进行纵向非连续加工。

对于焊合的产品,对接边缘是不用焊料,通过闪焊、电阻焊或电感焊接合的,或用焊料及助溶剂或防止氧化的保护气体进行埋弧焊接合的。铆合的产品是通过对接边缘相叠并用铆钉接合而成。

本税号的产品可以用塑料或用玻璃棉与沥青混合物等进行涂层。

它们包括石油或天然气用的管道,油井或天然气井用的套管,远距离水管线路用管,煤或其他固体物料用的矿浆管,打桩工程或建筑柱用的管,也包括通常用加固环加强的水力发电水管。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73.03、73.04或73.06的管及空心异型材。

(二)钢铁管子附件(税号73.07)。

(三)已明显成为制品的成品管。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05.11,7305.12、7305.19及7305.20

子目号7304.10、7304.21及7304.29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这些子目。

子目号7305.11 本子目包括通过在压力机中成形或通过滚轧,然后用金属及防止金属在熔融时氧化的助熔剂进行电弧埋焊而制得的管。

焊接后有凸起的金属焊珠,这种“焊珠”可以在成品管的外表面清楚地看到。

子目号7305.12

本子目主要包括通过用一系列成型轧辊将盘卷钢材连续成型后,不用焊料进行电阻焊接或电感焊接制得的管。焊接后的成品管外表面没有凸起的焊珠。

73.06 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例如,辊缝、焊、铆及类似方法接合的):

10 — 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

20 — 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及导管

30 —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焊缝管

40 — 不锈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焊缝管

50 —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焊缝管

60 — 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0 — 其他

税号73.05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物品。

本税号还包括:

一、锻焊管,称作对缝焊管。

二、封缘管,即边缘相互搭着或覆盖的管,人们称为开缝管。但整条纵向开一槽缝的产品应作为型材归入税号72.16、72.22或72.28。

三、对接边缘后夹缝的管子。

为了减小外径及壁厚并获得更紧密的尺寸容隙,本税号的某些纵向焊缝管需经热或冷的拉拔或滚轧。为了获得税号73.04注释所述的光洁表面,这些冷加工方法允许不同的表面加工。

关于管与空心异型材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主要包括:用于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管子,用于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的套管及管子,用于锅炉、过热器、热交换器、冷凝器、电站供水加热器的管,高、中压蒸汽或房屋供水用的镀锌管及无镀层管(所谓气体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气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及空心异型材还用于制汽车、机器的零件、自行车架、童车、其他结构件、脚手架、管状结构或房屋建筑。“开缝”管用于金属家具的框架等。

本税号还包括用塑料或用玻璃纤维与沥青混合物涂层的管及空心异型材,也包括具有纵向或横向翅片的翅管。

本税号不包括:

(一)铸铁管(税号73.03)及税号73.04或73.05的钢铁等。

(二)铸铁空心异型材(税号73.03)及税号73.04的钢铁空心异型材。

(三)钢铁管子附件(税号73.07)。

(四)钢铁软管,不论是否带附件(包括恒温器的波纹管及膨胀接头)(税号

83.07)。

(五)绝缘电缆导管(税号85.47)。

(六)已明显成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异型材,例如,用于结构体的管子(税号73.08)、集中供暖散热器的管式部件(税号73.22)、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排气集管(税号84.09)、其他机器零件(第十六类)、第八十七章车辆的排气箱(消声器)及排气管(例如,税号87.08或87.14)、自行车等用的鞍座柱及车架(税号87.14)。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06.10及7306.20

子目号7304.10、7304.21及7304.29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这些子目。

73.07 钢铁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 铸件:

11 — — 无可锻性铸铁制 19 — — 其他

— 其他,不锈钢制:

21 — — 法兰

22 — — 螺纹肘管、弯管及管套

23 — — 对焊件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法兰

92 — — 螺纹肘管、弯管及管套

93 — — 对焊件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于连通两条管子、将管子联接于其他设备或将管口封闭的钢铁附件。但本税号不包括供安装管子用但不与管口成为一体的物品〔例如,吊钩、撑条及仅将管子固定或支撑于墙上的类似支架,用以将软管夹紧于硬管、龙头、连接件等上的紧固带或安装环(软管夹)〕(税号73.25或73.26)。

管子附件可通过下列方法连接:

──使用铸铁或钢制螺纹接口时,通过拧紧法;

──使用对缝焊接或承插焊接时,通过焊接法。在对缝焊接中,将附件及管子的末端切成斜角或直角;

──使用可换钢制附件时,通过接触法。

因此,本税号包括平面法兰、带有锻造挡圈的法兰、肘管、弯头、回转弯头、异径接头、丁字接头、十字接头、管帽、管塞、活套接头、管状栏杆及结构件的附件、偏置管、多支管、接箍或管套、清洗存水弯管、螺纹短接管、活接头、管夹及颈圈。

本税号不包括:

(一)专供装配结构体零件用的夹子及其他附件(税号73.08)。 (二)用于装配管子附件的螺栓、螺帽、螺钉等(税号73.18)。

(三)恒温器的波纹管及膨胀接头(税号83.07)。

(四)上述的吊钩、撑条及类似品;配有环、钩等的管塞。不论是否攻丝(例如用于装配冲洗管的塞子)(税号73.26)。

(五)装有龙头、旋塞、阀门的配件(税号84.81)。

(六)电缆导管的绝缘接头(税号85.47)。

(七)装配自行车或摩托车车架用的连接件(税号87.14)。

73.08 钢铁结构体(税号94.06的活动房屋除外)及其部件(例如,桥梁及桥梁体段、闸门、塔楼、格构杆、屋顶、屋顶框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百叶窗、栏杆、支柱及立柱);上述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

10 — 桥梁及桥梁体段

20 — 塔楼及格构杆

30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40 — 脚手架、模板或坑道支撑用的支柱及类似设备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金属结构体及其部件。本税号的结构体具有一旦置于某一位置便一般不再改变的特点。它们通常是用条、杆、管、角材、型材、异型材、片、板、宽扁材(包括所谓万能板材)、箍材、带材、锻件或铸件通过铆接、栓接、焊接等方法制得。这类结构体有时装有其他税号的产品(例如,税号73.14的钢铁丝织成的网片或金属网眼板。结构体零件包括专门用于装配圆形横截面(管形或其他形状)金属结构件的夹子及其他紧固件。这些紧固件通常具有带螺纹洞的凸缘,装配时将螺钉旋入,把夹子固定在管子上。

除本税目所述的结构体及其部件外,本税号还包括下列产品:

井架及上层结构;可调或伸缩支柱、管状立柱、可伸缩格子平顶梁、管状脚手架及类似设备;水闸门、凸堤、栈桥及防波堤;灯塔上层结构;船用桅杆、舷梯、栏杆、隔板等;阳台及走廊;百叶窗、门、拉门;已装配的围栏及栅栏;道口栏路杆及类似栏障;暖房构架及培育架;在商店、工厂、仓库等装配后作为固定设施的大型货架;摊架及搁物架;由金属片、角材、型材或异型材制成的机动车道防护栅栏。 本税号也包括经加工(例如,钻孔、弯曲、开槽口)供给构件用的部件,例如,经加工的平板轧材、“宽扁材”(包括所谓万能板材)、带材、角材、型材、异型材及管。

本税号还包括用于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由各根辗杆相互绞扭而成的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已装配的板桩(税号73.01)。

(二)具有模具特征的用于浇注混凝土的格板(税号84.80)。

(三)明显作为机器零件的结构件(第十六类)。

(四)第十七类的结构件,例如,税号86.08的铁道及电车道道轨夹固件及附件以及机械信号装置;铁路车辆等或汽车用的底盘车架(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第八十九章的浮动结构体。

(五)活动式搁板家具(税号94.03)。

73.09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这些容器通常固定装于加工厂、化工厂、染料厂、煤气厂、酒厂、提炼厂等供储存或生产之用,很少安装于家庭、商店等地方。本税号包括供盛装除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以外任何物料的容器。供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容器,不管容量多少均归入税号73.11。装有搅拌器、加热或冷却盘管、电气元件等机械或热力装置的容器应归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另一方面,仅装有龙头、阀门、液面计、安全阀、压力计等的容器仍应归入本税号。

这些容器可以是敞开式或封闭式,可以用硬橡胶、塑料或有色金属衬里,也可以装有隔热层(例如,石棉层、矿渣棉层或玻璃棉层),不论这种隔热层是否装有金属外套。

本税号还包括利用双层壁或双层底进行隔温的容器,但双层壁之间不得装有加热或冷却液体的循环装置(具有这种循环装置的容器不归入本税号,参见税号84.19)。

本税号包括:

汽油箱或油箱;麦芽酒厂浸泡大麦用的桶;液体(酒、啤酒等)发酵桶;各种液体的倾析或澄清用大桶;金属物品回火及退火用桶;贮水罐(家用或其他用),包括集中供暖设备用的膨胀箱;固体物料容器。 本税号不包括经专门设计及装备,可供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容器(税号86.09)。

73.10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柜、桶、罐、听、盒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不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10 — 容积在50升及以上

— 容积在50升以下:

21 — — 焊边或卷边接合的罐

29 — — 其他

前一税号包括通常作为固定装置安装于工厂等场所且容积超过300升的容器,而本税号包括容积不超过300升的用钢铁片及板制成的容器,其规格大小以易于移动或搬运为度,通常用于商业运输或包装货物;本税号也包括作为固定装置的上述容器。

归入本税号的大型容器包括焦油桶或油桶;汽油罐;有盖大牛奶桶;盛装酒精、胶乳、苛性苏打、碳化钙、染料或其他化学品用的桶及罐。小型的容器包括主要供黄油、牛奶、啤酒、蜜饯、水果或果汁、饼干、茶叶、糖果、烟草、香烟、鞋油、药品等作零售包装用的盒、听、罐等。

为了便于滚动或搬动,尤其是桶和罐可以加箍或加其他附件,或用其他物料加强。所有容器都可装有排放口、塞子、盖子或其他类似装置以便于装填及排空。

本税号也包括利用双层壁或双层底来进行隔温的桶等,但双层壁之间不得装有加热或冷却液体的循环装置(具有这种循环装置的容器不归入本税号,参见税号84.19)。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42.02的物品。

(二)粗腰饼干桶、茶叶罐、糖听及类似的家庭或厨房用容器及金属罐(税号73.23)。

(三)香烟盒、粉盒、工具箱及供个人或专业用的类似容器(税号73.25或73.26)。

(四)保险柜、钱箱或文件保险箱及类似物品(税号83.03)。

(五)税号83.04的物品。

(六)首饰盒(税号83.06)。 (七)经专门设计及装备,可供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容器(税号86.09)。

(八)税号96.17的带壳暖水瓶及其他真空容器。

73.11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钢铁容器

本税号包括供运输或储存压缩或液化气体(例如,氦、氧、氩、氢、乙炔、二氧化碳或丁烷)用的容器,不论其容量大小。

其中一些容器是经高压测试过的坚实圆筒、管、瓶等;它们可以是无焊缝的或有焊缝的(例如,在基底上、围绕中间或整个纵向焊缝)。其他容器由一个内层容器及一个或多个外壳构成,内外层之间的空间填入隔热材料、抽成真空或装入低温液体,因此能够使液化气体在常压或低压下保藏。

这些容器可以装有控制,调节及测量装置,例如,阀门、龙头、压力表、液面指示器等。

有些容器(例如,装乙炔用的)为了便于灌入乙炔并避免乙炔单独压缩时发生爆炸,常装有硅藻土、木炭或石棉等惰性多孔物质及水泥等胶粘剂,有时这些多孔物质用丙酮浸渍。

另一些容器则可根据需要供给液体或气体,所装的液化气体仅在大气气温的影响下即能气化,并通过外壳内壁的盘管向外供出。

本税号不包括蒸汽储蓄器(税号84.04)。

73.12 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编带、吊索及类似品:

10 — 绞股线、绳、缆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将两根或多根钢铁丝紧密绞合而成的绞股线以及用多根这种绞股线绞合而成的各种规格的缆及绳。绳及缆只要仍具有钢铁丝制品的基本特征,可以用纺织物(大麻、黄麻等)作芯子或用纺织物、塑料等包覆。

绳及缆的横截面一般是圆的,但本税号也包括将单丝或绞股线编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横截面的带。 本税号包括绳、缆、带等,不论是否裁切成段或装有钩、弹簧钩、转环、环、套环、夹、座圈等(但它们不得因此而具有其他税号所列物品的特征),也不论是否制成单一或复合的吊索、环索等。

这些货品用途为:在矿业、采石工程、航运等方面供提吊之用(用于起重机、绞车、滑轮车、升降机等提吊);供牵引用;供系船、下锚等用;作传动带用;作桅杆、标杆等用的支索或牵索;作围篱的绞股线;作锯石绞股线(通常为特种钢制成的三股绞股线)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刺钢丝及围篱用松绞无刺双股丝(“绞带”)(税号73.13)。

(二)绝缘电缆(税号85.44)。

(三)适于供第八十七章所列机动车辆用的

73.13 带刺钢铁丝;围篱用的钢铁绞带或单股扁丝(不论是否带刺)及松绞的双股丝

本税号包括下列类型的围篱用带及丝(丝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二):

一、由钢铁丝相互松绞而成的带刺钢铁丝,这些钢铁丝在短距离间装有倒刺或有时带有金属带制成的锋利小刺片。

二、在相隔一定距离带有利齿并与带刺钢铁丝用途相同的窄扁带或丝。

三、绞带或单股扁丝。这种带状围篱用的通常称作“绞带”。它们由稍加扭绞的窄条、带或扁丝构成。这些货品不论是否带刺,均归入本税号。

四、由两根钢铁丝组成且明显适于作围篱用的松绞丝,这种丝也称作“绞带”。

本税号也包括“丹纳特”铁丝网及类似的带刺钢铁丝网。这些货品有时已安装在木柱或金属柱上,供军事或围篱等用。

所用钢铁带及丝通常是电镀的或用其他方法涂层的(例如,用塑料涂层)。

本税号不包括有时也供围篱用的紧绞股线及缆(税号73.12)。

73.14 钢铁丝制的布(包括环形带)、网、篱、格栅;网眼钢铁板:

— 机织品: 12 — — 不锈钢制的机器用环形带

13 — — 其他机器用环形带

14 — — 不锈钢制的其他机织品

19 — — 其他

20 — 交点焊接的网、篱及格栅,其丝的最大截面尺寸在3毫米及以上,网眼尺寸在100平方厘米及以上

— 其他交点焊接的网、篱及格栅:

31 — — 镀或涂锌的

39 — — 其他

— 其他布、网、篱及格栅:

41 — — 镀或涂锌的

42 — — 涂塑的

49 — — 其他

50 — 网眼钢铁板

一、布(不包括环形带)、网、篱及格栅

本组产品主要是通过手工或机械方法将钢铁丝交织、编织等而制得的。制造方法大致类似于纺织工业所采用的方法(织造简单经纬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组包括钢铁丝格栅,格栅中的钢铁丝在交点处加以焊接或用外加的钢铁丝绑牢,不论格栅中的钢铁丝是否进行了交织。

所称“钢铁丝”,是指任何横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6毫米的各种横截面形状的热成形或冷成形产品,例如,轧制的钢铁丝、钢铁盘条及从薄板切下的钢铁丝扁带(参见本章注释二)。

本税号的材料有许多用途,例如,供多种物料的洗涤、干燥或过滤用;制围栏、食品罩及防虫纱窗、机器用安全保护装置、输送带、搁板材料、床垫、家具垫、细箍及粗箍等;以及用于钢筋混凝土。

这些物料可以是成卷的、环带状的(例如,供传动带用)或成张的,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也可以是两层或多层的。

二、网眼钢铁板

网眼钢铁板是通过拉伸具有平行切割口的钢铁薄板或钢铁带材制成的呈菱形网眼的网状物。

这些网眼钢铁板相当刚硬结实,用于代替钢铁丝格栅或围篱用的多孔钢铁薄板、机器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天桥或吊车轨道用辅面板、作各种建筑材料(例如,混凝土、水泥、熟石膏、玻璃)钢筋用,等等。

除了用钢铁丝网制成的制品一般不归入本章外,下列货品也应归入其他章:

(一)用于衣服,用作家具布或类似品的金属线机织物(税号58.09)。

(二)用丝网增强的塑料或石棉,嵌丝玻璃(分别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六十八章及第七十章);灰泥板(嵌于窑烘粘土内的一种丝网,供建筑用途)(第六十九章);通常涂柏油并用丝网增强的纸质屋顶板(第四十八章)。但用塑料略略涂层的钢铁丝机织物(即使网眼被塑料填满)以及用纸张衬背供浇水泥、灰泥等用的钢铁网或格栅,仍应归入本税号。

(三)与其他材料装配后成为机器零件的钢铁丝布等(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四)制成手用细筛及粗筛的钢铁丝布等(税号96.04)。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14.12、7314.13、7314.14及7314.19

所称“机织品”,仅适用于用与纺织材料机织物同样方法(即两线直角交织的方法)织造而成的钢铁丝产品。

丝布通常是平纹的,但也可以是斜纹或其他织法的。纬线是一根绕着经线来回交织的长线,丝布是在连续式织布机中织得的。其中丝线的交点可以用其他物质增强(例如,可以用一根附加丝线绑紧)。这类机织物可以用相对宽间距的丝线制成,形成正方形网眼格子效果。皱纹丝布是由皱纹丝线制成的;卷曲之处相互咬着,使交点更为硬挺。另一方面,丝布也可以用直丝线机织后再经压制,使交点变形,从而固定所织式样。

丝布可以成卷,也可以裁成一定长度或一定形状的片状;丝布的边缘还可熔接或钎焊。

73.15 钢铁链及其零件: — 铰接链及其零件:

11 — — 滚子链

12 — — 其他链

19 — — 零件

20 — 防滑链

— 其他链:

81 — — 日字环节链

82 — — 其他焊接链

89 — — 其他

90 — 其他零件

本税号包括铸铁(通常是可锻铸铁)链、锻钢或锻铁链,不论其规格、制造方法及实际用途如何。

本税号包括铰接链〔例如,滚子链、反齿链(“无声传动链”)及平环链〕、无铰接链(包括日字链)(不论是否锻造、铸造、焊接而成或从钢铁薄片或钢铁带材冲压而成,也不论是否用钢铁丝制得),以及球形链。

本税号包括:

一、自行车、机动车或机器用的传动链。

二、锚链;升降链、牵拖链;汽车防滑链。

三、褥式排链;用于洗涤槽塞子、盥洗室蓄水箱等的链条。

所有这些链条可以在端部装有零件或配件(例如,钩、弹簧钩、自由转环、钩环、套圈、环、开口环以及丁字件),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明显有特定用途。

链条专用的钢铁零件,例如,铰接链用的侧距环、滚子、转向轴等,供无铰接链用的链节、链环,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具有税号71.17仿首饰特征的链条(例如,表链及饰链)。 (二)装有锯齿等并用作链锯或切割工具的链条(第八十二章),或链条仅在其中起辅助作用的其他制品,例如,多斗挖土机的铲土链、输送机钩链或纺织物整理用的伸展器。

(三)装有链条的门户防护装置(税号83.02)。

(四)测量链条(税号90.15)。

73.16 钢铁锚、多爪锚及其零件

本税号仅包括供各种吨位的船舶、海上平台、浮标、信标、水雷等锚泊用的锚;但不包括有时称作“锚”的制品(例如,用于连接石方或用于将椽子安装于建筑物墙上的锚状物)。

锚可以装有横杆或锚杆,这些横杆或锚杆有时是木制的,而锚爪臂可以是硬的,也可以是软的。

本税号也包括多爪锚;多爪锚是小锚,具有两个以上爪臂(通常为四个),但没有锚杆。它们用于锚泊小型船只,抓住其他船只等,还用于打捞沉没物品及用于勾住树木、岩石等。

本税号也包括钢铁锚的零件。

73.17 钢铁制的钉、平头钉、图钉、波纹钉、U形钉(税号83.05的货品除外)及类似品,不论钉头是否用其他材料制成,但不包括铜头钉

本税号包括:

一、钢铁钉、平头钉、U形钉(税号83.05的货品除外)及类似品,一般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一)将一定粗细的钢铁丝冷压而成。这类铁丝钉通常具有扁平头或圆形头,而有一部分钉子是无钉头的,一端或两端是尖的。锥形钉与平头钉的制法相同,只是锥形钉要通过斜切而成。

(二)将一定粗细的铁钉杆进行手工或机械锻造,将一头锻尖后再用制钉机将钉头冲压出来。

(三)用钢铁片、带切割制成,必要时再用手工或机器进行修整。 (四)将钢铁条放入制钉机中进行热轧,同时将钉头及钉杆成形。

(五)将金属小圆片模压成钉头,同时装在预先制好的钉杆上。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制圆头钉,例如,家具装饰钉。

(六)铸造而成。

这类货品种类繁多,包括:

木工等用的横截面完全一致的圆铁钉;模钉;镶玻璃用钉;补鞋钉;供电线、画框、围篱等用的两头尖的U形钉(不论是否绝缘)及其他不是成条状的U形钉;带螺杆且钉头未开槽的螺杆尖头螺钉;供修鞋、制家具等用的平头钉及无头钉;重型鞋用平头钉;供图画、镜子、围篱等用的钉;给动物装蹄铁用的无螺纹钉;动物用的无螺纹防滑大头钉;安装窗玻璃用的小三角钉等(通常用马口铁制成);制家具用的装饰大头钉;供铁路轨枕作标记用的大头钉。

二、其他特种钉、道钉等,例如:

(一)锻造扣钉或扒钉(钉杆通常是带角的,将两头弯成直角并削尖),用于扣紧石块及粗重木材等;钩头道钉,用以将钢轨固定于轨枕上。

(二)波纹钉,一边修成齿边或斜边,供装配木材零件用;即使报验时为长条状(呈带状),也应归入本税号。

(三)钩头钉及环头钉,这些钉可以用金属片冲压制得或锻造制得。其中一头是尖的而另一头则弯成直角或弯成环状,用以悬挂各种物体。

(四)各种图钉,平头的或圆头的,供画板、办公室等用。

(五)供纺织梳棉机用及类似用途的针布钉。

所有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带有有色金属(铜及其合金除外)或其他物质(陶瓷、玻璃、木材、橡胶、塑料等)制的钉头,也不论已否电镀、镀铜、镀金、镀银、涂漆等或用其他物料包覆,均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钩头螺钉、环头螺钉、钉头开槽的尖头螺钉及钝头螺钉(税号73.18)。

(二)带钉或不带钉的鞋跟护铁;带钉图片挂钩;皮带扣(税号73.26)。

(三)带有铜或铜合金钉头的钢铁钉、平头钉等(税号74.15)。

(四)条状钉书钉(例如,供办公室、室内装饰或包装等用)(税号83.05)。

(五)钢琴用弦轴(税号92.09)。

73.18 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

— 螺纹制品:

11 — — 方头螺钉

12 — — 其他木螺钉

13 — — 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

14 — — 自攻螺钉

15 — — 其他螺钉及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

16 — — 螺母

19 — — 其他

— 无螺纹制品:

21 — — 弹簧垫圈及其他防松垫圈

22 — — 其他垫圈

23 — — 铆钉

24 — — 销及开尾销

29 — — 其他

一、螺钉、螺栓及螺母

紧固金属(不论是否已攻螺纹)用的螺栓及螺母(包括螺栓端)、双头螺栓及其他螺钉,木螺钉及方头螺钉都是些已攻螺纹(成品状态)的产品,用于装配或紧固物品,使其容易拆开而不致于受损。

紧固金属用的螺栓及螺钉均是圆柱体形状的,具有细密且稍为倾斜的螺纹;它们很少是尖头的,但钉头带有槽沟或适合于用扳手扭拧,也可以开有凹槽。螺栓用于与螺母配套,而螺钉则通常用来旋入需要紧固的材料攻有螺纹的孔中,因此螺钉整根攻有螺纹,而螺栓的螺杆有部分是不带螺纹的。 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紧固螺栓及钢铁螺钉,不论其形状及用途如何,包括U形螺栓、螺栓端(即一头攻螺纹的圆柱形杆)、双头螺栓(即两头均攻螺纹的短杆)及螺杆(即整根攻螺纹的杆)。

螺母是用以将相应螺栓固定于某一地方的金属件。它们通常整个攻有螺纹,但有时一端为盲孔。本税号包括元宝螺母、蝶形螺母等。防松螺母(通常较薄且有槽顶)有时与螺栓配用。

螺栓坯及未攻丝的螺母也归入本税号。

木螺钉与紧固金属用的螺栓及螺钉不同,木螺钉是锥形的且有尖头,有较斜的切削螺纹以便旋入木料之中。此外,木螺钉一般带有开槽钉头,从不与螺母配用。

方头螺钉(螺旋道钉)是带有正方形或六角形无槽口钉头的大型木螺钉。它们用以将钢轨固定于轨枕上并用于装配椽子及类似的大型木制品。

本税号包括自攻(帕克)螺钉;这些螺钉与木螺钉相似,具有一个开槽钉头,一条切削螺纹,其末端是尖的或锥形的。因此它们可以自行开沟并旋入金属、大理石、板石、塑料等薄板中。

本税号也包括所有钉头带槽沟的钝头螺钉及尖头螺钉。螺钉具有较斜的螺纹,常用锤子将其打入物料,但一般只能用螺丝起子才可将其取出。

本组不包括:

(一)钉头未开槽的尖头螺钉(税号73.17)。

(二)螺塞(税号83.09)。

(三)用以传功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机械动件的车有螺纹的机件,这些机件有时称作螺钉(例如,阿基米德螺钉;压力机用蜗杆机件及螺纹轴;阀门及旋塞的关闭机件等)(第八十四章)。

(四)钢琴用弦轴及乐器用的类似带螺纹零件(税号92.09)。

二、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

这些货品用于悬挂或固定其他物体,与前一税号的钩头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车有螺纹。

三、铆钉

铆钉与上面所述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未车螺纹;它们通常是带有圆头、扁头、圆盘头、埋头的圆柱体。

它们用于金属部件的永久性装配(例如,用于大型框架、船舶及容器)。 本税号不包括供各种用途的管状铆钉或分叉铆钉(税号83.08),但仅有部分空心的铆钉仍归入本税号。

四、销及开尾销

开尾销通常是叉形的,用于固定在锭子、转轴、螺栓等的孔洞内以防止装在孔洞内的物体移动。

销及锥形销,用途与开尾销相似,但通常较大,开口位置更小;它们可以象开尾销一样用以穿过孔洞(这时常制成楔形),或用以装于绕心轴等开的沟槽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制成各种形状,例如,马蹄形或圆锥形。

簧环,呈各种不同形状,从有一条缝的简单环状到复杂的形状(带有小眼或槽以便于用专用夹钳将其装上)。不论其形状如何,它们都用于安装在绕心轴开的槽沟上或圆筒孔眼内开的槽沟内,以防止有关零件移动。

五、垫圈

垫圈通常是中心有孔的细小薄圆片,安装于螺母及需紧固的零件之间以保护需紧固的物体。它们有平垫圈、切口垫圈、开缝垫圈(例如,格劳尔弹簧垫圈)、弧形垫圈、锥形垫圈等。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18.12

所称“螺钉”,不包括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这些货品应归入子目号7318.13。

子目号7318.14

本子目包括税号73.18注释第一部分第八段所述的自攻(帕克)螺钉。

73.19 钢铁制手工缝针、编织针、引针、钩针、刺绣穿孔锥及类似制品;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钢铁制安全别针及其他别针:

10 — 缝针、织补针或刺绣针

20 — 安全别针

30 — 其他别针

90 — 其他

一、缝针、织针、引针、钩针、刺绣穿孔锥及类似品

本税号包括手工用缝针、织针、刺绣针、钩针、地毯针等。

本税号包括:

(一)缝针、织补针、刺绣针、打包针、褥垫针、缝帆针、装钉针、软垫针、地毯针及厚毛毯针、补鞋针(包括带眼锥子)、补皮革用的三角针等。

(二)织针(无眼长针)。

(三)穿带子、细绳等用的各种引针(包括足球网织针)。

(四)钩针(一端逐渐缩小并带一小钩的针,供钩编用)。

(五)刺绣穿孔锥,用于刺绣织物的底布穿孔。

(六)结网针,一头尖或两头尖的。

其中有些针还装有手柄。

本税号还包括针坯,例如,未制成针的杆(不论是否有眼);有眼但未削尖或磨光的针;未装手柄的刺绣穿孔锥及引针针坯。

本税号不包括:

(一)鞋匠用的无眼锥子及皮革加工、办公室等用的穿孔锥型穿刺工具(税号82.05)。

(二)针织机、编带机.刺绣机等用的针(税号84.48);缝纫机针(税号84.52)。

(三)拾音器用的唱针(税号85.22)。

(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针(税号90.18)。

二、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安全别针及其他针

本组所列的别针及针可带有针头或其他贱金属、玻璃、塑料等制的其他配件,只要它们未构成装饰性物品,仍具有钢铁别针和其他针的基本特性。本组包括:

(一)安全别针。

(二)普通别针和大头针。

本组也包括供饰针、徽章(不论是否带有转节或接头)、帽针等用的尖头针杆;供固定商标、昆虫标本等用的大头针及尖头针杆。

本税号不包括:

(一)领带夹、徽章等,帽针及个人装饰用的类似品(税号71.17)。

(二)图钉(税号73.17)。

(三)发针;发夹;卷发针、卷发夹、卷发器及类似品(税号85.16或96.15)。

73.20 钢铁制弹簧及弹簧片:

10 — 片簧及簧片

20 — 螺旋弹簧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钢铁弹簧,不管其用途如何,但税号91.14的钟表发条除外。

弹簧是用具有弹性的金属薄片、丝或杆制成的,它们具有大幅度变形后仍能恢复原状的特性。

本税号包括下列各种类型的弹簧:

一、片簧(单片或叠片),主要用于车辆(例如,铁路机车及客货运输车辆、汽车、拖车)的悬挂系统。

二、螺旋弹簧主要有下列二类:

(一)螺旋形盘簧,包括受压弹簧、拉簧及扭力弹簧,用横截面为圆形或矩形的钢铁丝、杆制成。它们用途相当厂泛(例如,用于车辆及各种技术装备中)。

(二)涡旋弹簧,通常是锥形的,用横截面为矩形或椭圆形的钢铁丝、杆制成,或用钢铁扁带制成。它们主要用于减震器、车箱联接缓冲器、大剪刀、理发推子等。

三、扁簧及螺旋扁簧,用于弹簧驱动的动力装置、锁等。

四、圆盘弹簧及环状弹簧(用于铁路缓冲器等)。

为了装配或固定之用,弹簧可以装有U形螺栓(例如,供片簧用)或其他附件。 簧片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雨伞或阳伞的转轴或伞杆用的弹簧(税号66.03)。

(二)弹簧垫圈(税号73.18)。

(三)弹簧与其他物品组装后制成的诸如自动关门器等的物品(税号83.02),明显为机器的零件(第十六类)或明显为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等所列仪器设备的零件。

(四)减震器及第十七类的扭杆弹簧。

73.21 非电热的钢铁制家用炉、灶(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的炉)烤肉架、烤炉、煤气灶、加热板和类似非电热的家用器具及其零件:

— 炊事器具及加热板:

11 — — 使用气体燃料或可使用气体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12 — — 使用液体燃料的

13 — — 使用固体燃料的

— 其他器具:

81 — — 使用气体燃料或可使用气体燃料及其他燃料的

82 — — 使用液体燃料的

83 — — 使用固体燃料的

90 — 零件

本税号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器具:

一、用于产生并利用热能进行空间供暖、烹饪或烧煮;

二、使用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而不是使用电力;

三、通常为家庭用或野营用。

这类器具可根据其类型,按下列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征加以确定,例如,总的规格、款式、最大供热能力、固体燃料炉的炉膛或炉蓖容量、液体燃料炉的油箱规格。判断这些特征的标准是有关器具不得超出家庭使用所需的范围。

本税号包括:

(一)火炉、加热炉、壁炉及空间供暖用炉、烤炉等。

(二)装有供热元件的燃气或燃油散热器,供取暖用。

(三)厨房用的炉、灶。

(四)装有供热元件的烤箱(例如,供烘烤食物或焙烘糕点及面包用)。

(五)酒精炉或加压炉、野营用炉、旅游用炉等;煤气炉;装有供热元件的加热板。

(六)带有炉蓖或其他供热元件的洗涤用锅炉。

本税号还包括附有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的炉。另一方面,本税号不包括同时也可使用电供热的器具,例如,煤气-电力两用炉(税号85.16)。

上述所有物品可以搪瓷、镀镍、镀铜等,也可装有其他贱金属制的附件或镶有隔热材料。

本税号也包括明显作为上述器具的钢铁零件(例如,烤箱搁架、加热板及环、炉灰盘、活动式炉膛及火篮、煤气燃烧器、油料燃烧器、炉门、铁格子、炉脚、护杆、毛巾架及盘碗架)。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73.22的集中供暖用散热器、空气加热器和暖气分布器以及它们的零件。

(二)不适宜装配供热元件的烤箱及锅炉(税号73.23)。

(三)喷灯及轻便锻炉(税号82.05)。

(四)工业炉用燃烧器(税号84.16)。

(五)税号84.17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六)税号84.19的加热、烹煮、烘炒、蒸馏等机器或设备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它们主要包括:

1、非电热的快速热水器或贮备式热水器(不论是否家用型)。

2、通常不供家用的某些供热、烹饪等专用器具(例如,柜台式咖啡渗滤器;炼油锅;消毒器、加温碗碟柜、干燥杯碟柜及用蒸汽或间接加热的设备,它们常配有加热盘管、双层壁、双层底等)。

(七)税号85.16的电热器具。

73.22 非电热的钢铁制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及其零件;非电热的钢铁制空气加热器、暖气分布器(包括可分布新鲜空气或调节空气的)及其零件,装有电动风扇或鼓风机:

— 散热器及其零件:

11 — — 铸铁制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即通常由已装配的凸缘管、翅片管或空心加热板部件构成的空间供暖设备,从锅炉供给的水或蒸汽可通过这些部件循环流动。这些散热器可用木或金属外壳包住。

本组还包括由一个可供热水或冷水循环流通的散热器及多个能将已调节空气加压喷出的喷射嘴组成的设备。这两部分一起装在一个有格栅的外壳里。当散热器关闭后,这种设备便可作为调节空气的分布器。

本税号不包括空调器(税号84.15)或电散热器(税号85.16)。

二、明显作为散热器的部件及其他零件。

下列各项不能作为其零件:

(一)连接集中供暖锅炉及散热器的管子及附件(税号73.03至73.07)。

(二)散热器台架(税号73.25或73.26)。

(三)蒸汽或热水龙头、旋塞等(税号84.81)。

三、空气加热器,使用各种燃料(例如,煤、燃料油、煤气)。

这些独立式加热器可以是固定的或移动的,主要由一个燃料室(带有燃烧器)或炉蓖、一个能将气体燃烧产生的热量传给交换器表面周围空气的热交换器(一组管子等)及一个电动风扇或鼓风机组成。这种散热器通常装有一条排放废气的管道。 空气加热器(固定的或移动的)能产生直接扩散的热空气,与装有供热元件的散热器(如税号73.21的注释所述)不同,空气加热器装有一个可将热空气分散或吹送到取暖地方的吹风装置(风扇或鼓风机)。

空气加热器可以装有各种辅助装置,例如,燃烧器(带泵)、给燃烧器鼓风的电风扇、调节或控制装置(恒温器、高温保持器)、空气过滤器等。

四、暖气分布器,由一个通常为一组凸缘管或翅片管构成的加热元件及一个电风扇组成,一起安装于一个带有出气口(格栅或可调百叶窗)的外壳里。

这些分布器与集中供暖锅炉连接,其款式有落地式的(放于地上)、壁式的(固定于墙上)或吊式的(悬吊于天花板、梁或柱上)等。

其中一些器具也可以吸入外部空气,这样,当供热元件关闭后,便可作为新鲜空气分布器使用。

但本税号不包括调节空气分布器,这种分布器在室内恒温器的控制下将高压输入的冷热空气混合起来。它主要由一个混合室和二个装有气动调节控制阀的进气嘴组成,整套设备安装在一个罩壳内,既不带散热器,也不带电动风扇或鼓风机(税号84.79)。

空气加热器及热空气分布器,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归入本税号。因此,本税号包括空间加热用及干燥各种物料(饲料、粮食等)用的空气加热器以及第十七类车辆供暖用的设备。但是利用汽车发动机产生的热量而且必须与发动机联接的热空气分布器,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一(七)及第十七类注释三的规定,应归入第十七类。

五、明显作为空气加热器或热空气分布器的零件(热交换器、喷嘴、直接散热导管、风档、格栅等)。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零件:

(一)用以连接锅炉及某些热空气分布器的管子及附件(税号73.03至73.07)。

(二)风扇(税号84.14)、空气过滤器(税号84.21)、检测及自动控制装置(第九十章)等。

73.23 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钢铁丝绒;钢铁制擦锅器、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

10 — 钢铁丝绒;擦锅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

— 其他: 91 — — 铸铁制,未搪瓷

92 — — 铸铁制,已搪瓷

93 — — 不锈钢制

94 — — 钢铁(铸铁除外)制,已搪瓷

99 — — 其他

一、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

本组包括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供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的钢铁制品,它们的范围很广,也包括供旅馆、餐厅、招待所、医院、食堂、兵营等用的上述物品。

这些制品可以铸造制得或用钢铁片、板、箍、带、丝、丝网、丝布等制得,也可以通过各种制造方法(模铸、锻造、模压、冲压等)制得。它们可以装有其他材料制的盖、柄、其他零件或附件,只要它们仍具有钢铁制品的特征。

本组包括:

(一)厨房用具,例如,长柄有盖的平底锅、汽锅、压力锅、熬酱锅、炖锅、焙盘、带柄的椭圆煮鱼锅;浅锅;煎锅、烘烤碟及盘;铁格架及不带供热元件的烤箱;烧水壶;滤锅;油炸篮;果冻及糕点模;大水壶;家用牛奶罐;厨房贮物听及罐(面包厢箱、茶叶罐、糖罐等);生菜洗涤器;厨房用容量量具;餐具架、漏斗。

(二)餐桌用具,例如,浅盘、碟、盘、汤及蔬菜盘、调味汁壶;糖盒、奶油盘;牛奶或奶油壶;分格碟;咖啡壶及渗滤壶〔但不包括有加热源的家用渗滤壶(税号73.21)〕、茶壶;小杯、大杯、平底无脚酒杯;蛋杯、洗手钵;面包或水果盘及篮;茶壶架或类似架;滤茶器、调味品瓶;刀架;冰酒桶等、斟酒架;餐巾环、桌布夹。

(三)其他家用物品,洗涤用煮锅及水锅;垃圾箱、桶、煤箱及煤斗;洒水壶;烟灰缸;热水瓶;瓶子篮;活动式靴底刮泥器;熨斗架;洗衣服、装水果、盛蔬菜等用的篮;信箱;衣架、鞋楦;饭盒。

本组也包括上面所列制品的钢铁零件,例如,盖、夹、柄、高压锅分隔格等。

二、钢铁丝绒;擦锅器及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

钢铁丝绒是由极细的钢铁丝或带缠结而成,通常制成零售包装。

擦锅器、洗刷擦光用的块垫、手套及类似品是由钢铁丝、带、钢丝绒等制成的,有时还装有手柄;只要这些货品以钢铁成分为主,不论其是否与纺织材料交织,均应归入本税号。 除钢铁丝绒有多种用途外,这些货品主要供家庭用(例如,用于擦洗厨房用具或卫生器具,用于洗刷金属制品,用于保养活动木地板、镶嵌地板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73.10的听、盒及类似容器。

(二)归入税号73.21的炉、灶等。

(三)废纸篓(酌情归入税号73.25或73.26)。

(四)具有工具特征的家用制品,例如,各种铲;螺丝起子;乳酪擦子等;嵌肥肉针;开罐刀;坚果钳;开瓶器;烫发钳、熨斗;火钳;打蛋器;烘蛋奶饼铁钳模;咖啡磨、胡椒磨;绞肉机;榨果汁机、蔬菜压榨机、蔬菜捣烂机(第八十二章)。

(五)税号82.11至82.15的刀具、匙、叉、勺等。

(六)保险箱、钱箱及契约箱(税号83.03)。

(七)装饰品(税号83.06)。

(八)家用秤(税号84.23)。

(九)第八十五章的家用电器(特别是税号85.09及85.16的器具及设备)。

(十)第九十四章的小型悬挂式菜橱及其他家具。

(十一)税号94.05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二)手用筛子(税号96.04),香烟打火机及其他打火机(税号96.13),税号96.17的保温瓶及其他真空容器。

73.24 钢铁制卫生器具及其零件:

10 — 不锈钢制洗涤槽及脸盆

— 浴缸:

21 — — 铸铁制,不论是否搪瓷

29 — — 其他 90 — 其他,包括零件

本税号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卫生用钢铁制品,它们的范围较为广泛。

这些制品可以铸造制得或用钢铁片、板、箍、带、丝网、丝布等制得,也可以通过各种制造方法(模铸、锻造、模压、冲压等)制得。它们可以装有其他材料制的盖、柄、其他零件或附件,只要它们具有钢铁制品的特征。

本税号包括:浴缸、净身盘、坐浴盆、洗脚盆、洗涤槽、脸盆、盥洗设备;肥皂碟及海绵篮;冲洗罐、卫生桶、尿壶、床上便盆、便壶、不论是否带机械装置的抽水马桶及贮水箱、痰盂、卫生纸架。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73.10的听、盒及类似容器。

(二)第九十四章的放药品及卫生洁具的小型悬挂式壁橱或其他家具。

73.25 其他钢铁铸造制品:

10 — 无可锻性铸铁制

— 其他:

91 — — 研磨机用的研磨球及类似品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各种钢铁铸造制品。

本税号包括:下水道及供水系统等用的检查闸门、滤栅、阴沟盖及类似铸件;消防栓及盖;饮用喷泉;邮筒、火警柱、系缆柱等;檐槽及檐槽口;矿井壁;研磨机及粉碎机用的滚珠;未装有机械或热力装置的冶金用罐及坩埚;平衡块;人造花、叶等(但税号83.06的制品除外);水银瓶。

本税号不包括归入协调制度其他税号的铸件(例如,明显为机械设备的零件),也不包括虽具有成品特征但需进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铸件。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不通过铸造方法制得的上述货品,例如,烧结制品(税号73.26)。

(二)装饰用的各种类型的铸像、瓶、瓮及十字架(税号83.06)。

73.26 其他钢铁制品:

— 经锻造或冲压,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11 — — 研磨机用的研磨球及类似品

19 — — 其他

20 — 钢铁丝制品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通过锻造、冲压 、切割、模压、折叠、组合、焊接、车削、铣削或穿孔等方法加工制得的所有钢铁制品,但本章其他税号所列货品、第十五类注释一所列货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货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除外。

本税号包括:

一、蹄铁;鞋靴护铁,不论是否有尖钉;攀树用铁钉助爬器;非机械式的通风装置;软百叶帘;木桶箍;电线钢铁配件(例如,撑条、夹子、托架);绝缘子串的悬吊或连接装置(悬杆、钩环、长臂、带接线柱的眼或环、球支座、吊夹、闲端夹等);未校准的钢珠(参见第八十四章注释六);栅栏柱、帐篷桩、拴畜桩等;花坛边箍、树木及香豌豆植物等的培育器;绞紧栅栏钢铁丝用的松紧螺旋扣;瓦片及檐槽;将软管夹紧于硬管或龙头等上的夹紧带或环(软管夹);固定管子用的挂钩、撑条及类似支撑物(专用于装配金属结构件管状元件的夹子及其他装置除外,这些货品应归入税号73.08);容量量具(税号73.23的家用量具除外);顶针;路钉;锻造吊钩,例如,供起重机用的;各种用途的弹簧扣;梯子及台阶;支架;铸模芯用支撑物或芯撑(模工用钉除外,参见税号73.17);钢铁锻制的人造花或叶(但不包括税号83.06的制品及税号71.17的仿首饰)。

二、钢铁丝制品,例如,圈套、陷井、捕鼠器、捕鳗篓及类似品;捆扎饲料等用的扎铁丝;轮胎杆;由二根钢铁丝焊合而成的用于制织机综的双股钢铁丝;动物鼻环;床垫钩、屠宰钩、挂瓦钩等;废纸篓。

三、某些箱及盒,例如,未制成专门形状或内部装有配件以适合盛装特定工具(不论是否带附件等)的工具箱或工具盒(参见税号42.02的注释);植物学家等用的收集箱或标本箱、小件饰物箱;化妆品盒及粉盒;香烟盒、口香糖盒等,但不包括税号73.10的容器以及家用容器(税号73.23)和装饰品(税号83.06)。 本税号也包括由一个底座、一个手柄、一个真空杆及多个橡皮圆盘组成的真空吸取器(吸夹),用于暂时性地附着于物体(特别是玻璃)之上使之能被移动。

本税号不包括归入协调制度其他税号的锻件(例如,明显为机械设备的零件),也不包括虽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但还需进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锻件。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税号42.02的制品。

(二)税号73.09或73.10的钢铁囤、罐、桶及类似容器。

(三)钢铁铸造制品(税号73.25)。

(四)办公桌用具,例如,书档、墨水台、笔盘、吸墨用具。镇纸及办公室用图章架(税号83.04)。

(五)装饰用的铸像、瓶、瓮及十字架(税号83.06)。

(六)在商店、车间、仓库号中作为固定设备的大型搁架(税号73.08)及税号94.03的搁板家具。

(七)用于制纺织品灯罩或纸灯罩的钢铁丝骨架(税号94.05)。

子目注释:

子目号7326.11及7326.19

这些子目的产品经锻造或冲压后,可以经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通过粗略的打磨、研磨、锤打、錾凿或锉磨去除毛剌、毛边及其他冲压缺陷;通过酸洗去除退火;简单砂磨;粗琢或粗漂及其他专门对金属探伤的工序;明显是为了防止产品生锈或产生其他氧化现象而粗略地涂覆石墨、油、焦油、红铅或类似品;冲压、模压或印制简单文字、图案,例如,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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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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