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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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电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F.02.00.04/G102-0012-1010-9580

2010-10-25印发 封面 2010-10-25实施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F.02.00.04/G102-0012-1010-9580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用电业务扩充是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不断满足国民经济

发展需求和人民生活用电的增长需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

2008-10-28

0808 版 废止

反映供电部门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规范用电业务扩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003 版 进一步规范业扩工作流程 2010-3-25 废止

根据《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

1010 版 的要求,结合营销班组设置调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2010-10-25 在用

业扩工作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角色 人员

编写 姚建锋

初审 陈海峰 会签审核 刘家学 李徽批准 张致宪2010-10-25印发 制度信息

2010-10-25实施F.02.00.04/G102-0012-1010-9580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用电业务扩充是电力企业扩大再生产、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人民生活用电

的增长需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供电部门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供电部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客户,为提高社会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1.2 本规定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监管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业扩管理标准》

《广东省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相关电价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通知》(广电营〔2008〕10号)

《关于严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的通知》(电监资质[2006]45号)

3.职责

业务扩充工作是一系列工作的组合,涉及多个部门,根据本规定管理内容及方法,

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业务扩充工作的范围和流程管理

4.1.1 业务扩充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从“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出发,

简化手续,方便客户。各级供电部门必须创造条件,将此项工作归口管理,一口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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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根据目前局属各级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分工,业务扩充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4.1.2.1 客户申请和受理报装。客户根据用电需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到所在辖区

各供电局(供电所)营业厅报装窗口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也可通过拨打供电部门服务热 线提出报装申请。供电部门对符合申请用电条件的接受申请,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

“用电报装回执”交予客户,作为今后联系报装业务的凭证。

4.1.2.2 确定供电方案。供电部门根据报装审批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供电

方案。随后将《供电方案》打印交予客户。

4.1.2.3 工程的设计和图纸的审查。

4.1.2.3.1客户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供电方案开展受电工程设计。

4.1.2.3.2 各级供电部门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图意见书》,

提出修改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4.1.2.4 工程施工。客户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较大工程或隐蔽工程应报供电部门组织开展中间检查。

4.1.2.5 工程竣工检验、供电设施委托代管和装表接电。工程竣工后,由有关部门分别

组织供电和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和办理供电设施委托代管手续。

4.1.2.5.1 施工单位在所负责的工程完工、自查合格后向供电部门报竣工;由供电部门

审查工程内容与原批复供电方案的一致性。4.1.2.5.2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客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属于公用性 质的应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并办理供电设施委托代管手续,签订《供电设施委

托代管协议》。

4.1.2.5.3 各区级供电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检验,检验合格的,装表接电;检

验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将存在问题书面告知客户。待客户整改完毕,重新安排竣工检验

和装表接电。

4.1.2.5.4 需停电方能实施接火的,各区级供电局应提前与客户沟通,预定竣工检验和

装表接电日期,并据此申请安排停电计划,同时告知客户应根据预定的竣工检验和装表

接电时间,倒排工期,确保届时具备装表接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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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5 装表接电后,由各区级供电局进行建帐立卡及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4.1.3 各级供电部门应对业扩全过程实行放射式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业扩工作的进度

和信息,协调解决业扩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1.4 对于在业扩报装工作流程中与客户发生交互的环节,如:现场查勘、中间检查、 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环节,在开展相关工作前,前往客户现场办理业务的各相关作业

单位应提前统筹协调,约定好业务办理时间,各部门协同作业,一次性完成现场工作。

统筹协调的具体办法由各区供电局制定,并报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备案。

4.1.5 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传单传递制度和资料管理制

度,使业扩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4.1.6 针对业务扩充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级供电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质量标准和工

作时限要求,并定期检查、监督和总结,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4.2 确定供电方案的权限

4.2.1 客户报装用电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深圳供电局的审批权限由广东电网公司规

定,局属各区级供电局由深圳供电局规定。审批权限的更改,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局情况

通知。

4.2.2 各区级供电局供电范围内,20kV及以下电压供电,对于各区局负荷审批权限内新

装或增容客户的用电申请,由各区级供电局负责制定和审批供电方案。其中宝安、龙岗

供电局,对于各供电所负荷审批权限内的用电申请,由各供电所负责制定和审批供电方

案。区局计划建设部负责外电方案,未设置计划建设部的区局由配电部负责。

4.2.3 各区级供电局供电范围内,20kV及以下电压供电,对于计划发展部(负责外电部

分)、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内电部分)负荷审批权限内新装或增容客户的用电申请,

先由各区级供电局制定初步供电方案并报计划发展部、市场及客户服务部,由计划发展

部、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审批供电方案。其中,对属于计划发展部确定规划意见权限

内的用电申请,先由计划发展部确定规划意见,由各区级供电局根据计划发展部的规划

意见制定初步供电方案,再报市场及客户服务部,由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审批内电部

分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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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报装,由深圳供电局审批。凡是超过深圳供电局审

批权限的客户报装,则由深圳供电局转送广东电网公司审批。

4.2.5 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性质的单位申请用电,原则上仍按各供电局审批权限进行负荷 审批,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如规划总负荷超过各区级供电局审批权限,则其分期申

请的用电报装,不论容量的大小,均由计划发展部(负责外电部分)、市场及客户服务

部(负责内电部分)负责审批。

4.2.6 深圳供电局原则上不再发展转供电,但如果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供电时,必须经

供电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转供电的客户报装,由各区级供电局受理,由深圳

供电局审批。

4.3 报装审批的程序及其规定

4.3.1 用电报装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能源政策和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的经济效

益,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合理、准确地进行用电报装工作。

4.3.2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用电报装工作的管理,在各营业大厅内公告有关用电报装的工

作流程、制度和收费标准,在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知识又熟悉供

用电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认真和热心为客户服务的人员担任报装工作,

负荷审批工作应由业扩专责或专业工程师承担。

4.3.3 各区级供电局应根据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将客户的报装传单、资料迅速转送至

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不得无故拖延,确保在承诺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4.3.4 业扩工作应由营业部门归口管理,设专人负责,实行“一口对外”。业扩专责或

专业工程师应具有优良的个人素质,熟悉供电网络及相关的业务知识,除在“承诺制”

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外,还必须积极做好与客户、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3.5 镇、区级供电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用电审批。对超出其权限的用电申请,应先

行制定初步供电方案,由区或市级供电部门进行审批。

4.3.6 各区级供电局应根据电网规划,在客户提出用电申请时,需与客户协商,合理确

定由客户提供的公用电房、公用变压器房或综合房的位置、规格、数量等。具体由各区

级供电局与客户签订《公用电房协议》,并按深圳供电局统一制定的报表逐月上报深圳

供电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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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属深圳供电局审批权限的用电报装,由深圳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市场及客户服务

部审定供电方案,对超过深圳供电局审批权限的用电报装,则由深圳供电局提出初步方

案后转广东电网公司审批。

4.3.8 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应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尽快审批,并根据供电电压和容量的大

小,在“广东电网公司服务承诺” 及“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供电方案。

4.3.9 供用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用电方案确定之日起至供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

压供电方案为一年,低压方案为三个月,逾期需重新确定。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

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内向有审批权的市、区、镇级供电机构提出

申请,相关供电机构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4.3.10 各业扩窗口服务人员应要求客户把用电方及代办人的户名、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邮政编码、用电设备容量及户数等客户基本信息填写清楚。同时严格核查客户

报装递交的文件、资料及图纸等。

4.3.11 客户申请报装用电,原则上须由客户直接与供电局的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4.4 供电方案的审批原则

4.4.1 各级用电报装审批部门应对客户的用电设备及用电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应根据电

网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结合近、远期的负荷发展情况,确定供电方案,并签

署《公用电房协议》。对于临时用电,该协议应当在批出临时施工用电时签署;对于永

久用电,该协议应当在现场勘查之后、制定供电方案时签署。

4.4.2 客户的供电电压根据其申请报装容量的大小和其用电点的供电条件确定,并同时

确定采用专用或公用变压器的供电形式。

4.4.3 对居民住宅用电,应采用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同时应在低压总进线侧安装总表

作为考核表。

4.4.3.1 如员工住宅建设在厂区内,有条件的,可采用公用变压器供电,实行一户一表;

如由公用变压器供电将与厂内低压线路交叉或导致引起不安全因素时,可由厂内专用变

压器供电。如该厂(单位)为双路电源供电时,则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使宿舍原则

上只能由单电源供电。 共 13 页 第 5 页 F.02.00.04/G102-0012-1010-9580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4.4.3.2 对于低层(12层及以下)住宅楼和零散住宅用电,一般由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

要求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在首层设电表房,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如有电梯、

消防等一类负荷的,应要求客户自备发电机作为电梯、消防的保安电源。

4.4.3.3 对于高层住宅楼(12层以上)的用电,其供电方案按下列原则考虑:

4.4.3.3.1 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低压供电系统,各自独立装表计量。住宅用电

应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

4.4.3.3.2 高层住宅公用变压器后设客户专用低压配电房,由客户专用低压配电房新敷

设低压母线至每层,在各层靠近电缆竖井适当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4.4.3.3.3 高层住宅的电梯、水泵、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4.3.3.4 高层建筑的电梯等一类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

4.4.3.4 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低层住宅,原则上采用公用变压器形式供电。对原由专变供

电的,应创造条件逐步改造为公用变压器供电。

4.4.4 关于各类用电性质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最低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核定:

4.4.4.1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不少于4千瓦/户。 4.4.4.2 对于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或高级住宅(如大面积复式住宅、别墅),按70瓦

/平方米计算其标准。

4.4.4.3 办公楼、招待所可按80瓦/平方米计算其标准。

4.4.4.4 商场、宾馆可按100瓦/平方米计算其标准。

4.4.5 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安装容量按其经济运行的原则,根据规划要求选择合理的容

量。一般低层建筑(指十二层及以下)公用变压器规格选择为:400kVA、630kVA,公用

变压器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30kVA;高层建筑(指十二层以上)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

为630kVA、800kVA、1000kVA,公用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但当只安装一台变压

器时,单台公用变压器容量原则上不超过800kVA。

4.4.6 公用电房、公用变压器房的配置原则如下:

4.4.6.1 公用电房原则上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负一层,当地下

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房地面等防水措施,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没的可

能性),并应满足电缆进出的要求。布置可分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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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双列布置,其净空面积应满足:双列:长*宽*高≥6m*4m*2.8m;单列:长*宽*高≥

7m*3m*2.8m。

4.4.6.2 对于新建筑小区(或旧城区),每栋住宅户数为30户以下,设置公用变压器房

可以结合临近区域的配网情况,灵活确定。30户~100户时,至少设置一间公用变压器

房,如此类推,确定公用变压器房数量。

4.4.6.3 公用电房、变压器房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改造的要求,宜选择在通风散热

条件较好的场所;不应邻近给排水管道等易积水场所。

4.4.6.4 高层住宅的公用变压器房原则上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

负一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等防水措施,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

渠道淹没的可能性)。变压器房净空的规格:长*宽*高≥6m*4.5m*2.8m。

4.4.6.5 公用变压器房和综合房不得邻近住宅单元。

4.4.7 非住宅用电客户的用电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00千瓦时,原则上应由专用变

压器供电(如因特殊条件限制,可适当调整此界限)。并应根据电网规划,将变压器安 装在室内电房,10kV(20kV)电源以高压电缆接入。

4.4.8 在城市边缘地区,非住宅用电客户的用电报装原则上客户应装设专用变压器供

电,如用电容量不超过100千瓦,在供电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考虑由公用变压器供电。

永久用电的变压器应入房安装。

4.4.9 制定供电方案时,应明确装表计量方式,同时按规定,明确电价类别,以及客户

应达到的最低功率因数要求。

4.4.10 对于10kV(20kV)专变客户,原则上一台变压器只供同一用电类别的用电。对

同一变压器下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安装子母表实施分类计量。一般不安装孙表以及

更下一级的表计。

4.4.11 对于10kV(20kV)专变客户,原则上在10kV(20kV)客户侧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因条件所限,无法在高压侧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时,在技术上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高供

低计的形式;如高供低计的电能计量装置距变压器低压出线的距离超过30米时,应再加

计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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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装在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点。如不在产权分界点安装的,

属客户资产部分的电量损耗,应由客户负担;由专线供电的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应装在

专线的首端。如不在专线首端计量,其线路损失由该客户负担。

4.4.13 原则上客户的专用变压器装见容量超过315kVA时,应设专用高压配电室;容量

为315kVA时,应视其近、远期的用电负荷发展情况,如客户不再增加负荷时,可不设高

压配电室;容量小于315kVA,可不设高压配电室。

4.4.14 多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客户,必须设专用高压配电室,并在各路电源进线侧安装

电能计量装置。

4.4.15 对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大容量的用电申请,根据《深圳供电局大客户差异化

服务实施办法》,由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办理报装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其

它相关手续。

4.4.16 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应对客户的申报用电制定明确的供电方案,包括站名、馈线、

开关房名称、变压器设置点、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性质(公用变压器或专变)、批出容

量、用电性质、表位位置、电表数量、电价类别、工程投资界面、供电设施运行维护分

界等。

4.4.17 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应积极鼓励客户采用新技术、节能技术及节能产品。国家明

确规定必须淘汰的电气设备不能采用,对客户已在用的影响供电安全的高损或已淘汰的

设备应及时更换或限期更换。

4.4.18 《公用电房协议》应在基建临时用电送电前签订。如基建小区的规模较大,不

能在基建临时用电送电前明确公用电房具体位置的,电房的性质、种类和数量应严格按

照《供用电方案》配置。

4.4.19 各类公用电房上方楼层不应有给排水设施,电房内不得有其他无关坑池及管线

通过,电房外应具备地下电力电缆走廊和变压器进出的通道,电房的设置应靠近路面或

靠近车道,并有自己独立的进出通道。《公用电房协议》一经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电

房的位置。

4.4.20 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客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

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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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原则上供电部门只对如下性质的客户(即属一类负荷)提供双电源供电:

4.4.21.1 突然停电,将严重影响政治、军事及社会治安的客户;

4.4.21.2 突然停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客户;

4.4.21.3 突然停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客户;

4.4.21.4 突然停电,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客户;

4.4.21.5 其他有特殊供电要求的客户;

4.4.22 双电源客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路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

求双路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容量等。批复客户使用双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明确主供电源与

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一般采取一主一备供电方式,原则上不采用

同时供电、互为备用的方式。

4.4.23 除供给客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部门提供的备用电源原则上只能

作为客户生产的备用电源,而一般不能作为客户的保安电源。如客户的保安电源由供电 单位提供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由客户自备解决。

4.4.24 供电的主供、备用电源点应尽可能相对独立,同时应考虑运行、调度、检修的

方便。而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闭锁装置。有条件时需加装机械闭锁装置。

4.4.25 对客户提出申请用电,而该项目又属分期建设、分期用电的,为避免产生用电

报装上出现的矛盾,并使客户的负荷增长能适应电网的发展,原则上采用总体规划、分

期申报、分期审批的办法。

4.4.26 如小区(含旧村改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考虑预留110kV公用变电站站址,

且变电站用地的大小应满足长*宽≥100m*50m:

4.4.26.1 最终总体负荷为2万千伏安及以上;

4.4.26.2 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4.4.26.3 住宅单元在5000户及以上。

4.4.27 对专用变压器的非住宅客户,须在接电前完成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4.4.28 对于用电负载属谐波源性质的新增和增容客户,客户应在报装时提供相关谐波

计算书,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电能质量相关标准及我局相关规定进行 评估并出具谐波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安装消谐装置和谐波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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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 严格按照《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的规定确定业

扩工程的投资分界点,并在《供电方案》中予以明确。

4.5 客户工程的管理

4.5.1 承装由用电客户投资的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5.2 由用电客户投资新(扩)建的受电设施,客户可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要求选择符

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生产厂(或供应商)。

4.5.3 经各级用电部门审批的供电方案,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修改时,

应由客户提出书面意见,征得原供电方案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客户将原保存的《供电方

案》正本交原批复部门,经业扩负责人、主任和部门主管领导三级审核修改后交客户按

修改方案实施。

4.5.4 客户新装、增容或改装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试验,均应执行电力部门的现行

规程和规定。若客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时,应以电力部门的规定为准。

4.5.5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严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的通知》

(电监资质[2006]45号)的要求,客户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无证企业

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供电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从业条件的企业承担的业扩工程,不予送电。

4.5.6 客户应将自主委托的设计单位的资质材料、业扩工程所涉及的受电设备的全套设

计图纸送当地供电部门审核,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经供电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

工。属各区级供电局报装,在各区供电局审图权限内的新装、扩建、改建的客户受电工

程,设计图纸由各区级供电局制定和审查审图意见;在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审图权限内的

新装、扩建、改建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由各区级供电局出具初步审图意见后报市

场及客户服务部审查。

4.5.7 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应在“广东电网公司服务承诺”及“供

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5.8 涉及深圳供电局投资的业扩配套项目的工程管理,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4.5.9 较大工程或隐蔽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中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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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业扩工程的审批流程,用电负荷未经批准前,不

得进行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在设计图纸未经审查前,不能进行施工。

4.5.11 业扩工程报竣工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客户投资建设的公

用变压器及其配电设施,属于公用性质的,客户应根据《供电方案》相关内容,将该类

供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并签订《供电设施委托代管协议》。

4.6 竣工检验、供电设施委托代管、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装表接电

4.6.1 业扩工程竣工后,客户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竣工检验,办理工程竣工检

验手续。

4.6.1.1 各区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的10kV(20kV)电压供电的业扩工程,客户工程竣工并 自查合格后,向各区供电局报竣工。由各区供电局受理竣工检验手续,并负责组织、安

排业扩工程的竣工检验和办理供电设施委托代管手续。涉及到变电站关口表计量的业扩

工程,由计量部负责站内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并会同各区供电局同步完成业扩工程的竣

工检验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站内电能计量装置的信息录入系统。

4.6.1.2 110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市场及客户服务部组织相关运行部门竣工检验。

4.6.2 工程竣工检验

业扩配套工程按深圳供电局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竣工检验。客户受电工程由客户

自查合格后,向各区供电局报竣工,由各区级供电局审查工程内容与原批复方案的一致

性,需审查的资料包括:《供电方案》、《公用电房协议》、《审图意见书》、《供电

设施委托代管协议》、《供用电合同》、《变配电设备试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等,对与《供电方案》、《审图意见书》的要求不符的业扩工程,必须完成整改后,方

予竣工检验。

4.6.3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供电部门应一次性提出书面意见,一份交给客

户据以修改施工,一份连同业务传单退还用电报装员收存,待工程完善后再送供电部门。

对检验不合格的业扩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处理,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尽快完成施

工修改。

4.6.4 按规定办理供电设施委托代管手续,并签订《供电设施委托代管协议》。

共 13 页 第 11 页 F.02.00.04/G102-0012-1010-9580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4.6.5 装表送电前客户应与供电部门应签订《供用电合同》。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

客户(不含具有并网发电机组的客户),由各区级供电局负责制定并与客户签订《供用

电合同》;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含具有10kV并网发电机组的客户),由市场及客

户服务部负责制定并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6.6 各区级供电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送电前的检查工作。外电部分由配电部负责检

查;内电部分由营业部负责检查。完善送电条件后,确定送电时间。

4.6.7 对具备送电条件的由各区级供电局装表部门负责装表接电。其中宝安、龙岗供电 局,属各供电所负荷审批权限内的业扩工程, 由各供电所负责装表接电;属区局负荷审

批权限内的业扩工程, 由区级供电局负责装表接电。

4.6.8 内外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并办结用电手续之日起,装表接电按“广东电网公司服

务承诺”及“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期限完成。

4.6.9 装表接电后,由各区级供电局进行建帐立卡及归档等工作。

4.7 业务扩充资料管理

4.7.1 业务扩充工作的各个部门必须加强用电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用电资料管

理和传递制度,力求使用电资料完整、准确。

4.7.2 在整个业务扩充工作中,用电报装工作是经常面对客户的,必须有完善资料的管

理制度。一般应建立如下的制度:

4.7.2.1 报装传单的管理制度

4.7.2.2 报装台帐的管理制度

4.7.2.3 报装资料的保管制度

4.7.2.4 公用电房资料的管理制度

4.7.3 在用电报装业务窗口应具备各种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和资料,大致包括:

4.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7.3.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7.3.3 供电营业规则

4.7.3.4 电价标准4.7.3.5 关于停止试行可靠性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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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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