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会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23-12-03 13:28: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慈湖陵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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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基本制度

国有企业工会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司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团结组织职工、 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 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公司工会会员和 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公司工会围绕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 展。

第四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以宪法和法 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公司工会依法 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加入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 次会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原则上会员代表同时具备职工代表资格,职工代表不再另行选举,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召开。但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 表大会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期八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 作。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原 则上与公司党政班子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公司工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的经 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保护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科研生产、劳资及生活福利、提案 管理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公司下属单位建立分工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推选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工会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协助和督促公司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 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 查处理。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 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 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 识,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尊重和保护职工人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十三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 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 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 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 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或党委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 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工^主席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依法配备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 会主席的,应配备工会副主席。主席对工会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副主席协 助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如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 代表人。

第十/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 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工 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第十九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五章工会与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二十条公司工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公司党委 领导为主。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公司工 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事务公 开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权, 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科研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行政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 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与行政协商,可对公司工会工作者给予适当补 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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