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雪的作用)
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
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工会及各企业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 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 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 者,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受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工会依照《宪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基本职责: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
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 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财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 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 工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 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 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 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商信系统工会是本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 全系统的工会工作。
第六条工商信系统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各企业建立的工会为基 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
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 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
系。
第九条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 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 础上组成,或者由女职工
(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 如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 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 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系统总工会及各企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 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 记。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 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
第十三条系统工会及各企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 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 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 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
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调动其工 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 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 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五条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 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 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 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 日起,其劳动
(聘用
)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 任职期限。 其任期届满, 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 其劳动
(聘用
)
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原工作,或安 排与原工作相当的工作。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本人提出 不延长合同期限除外。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 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 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 利待遇与单位同级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当 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当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 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第四章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同时按规定的民主程序
改选换届
2、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会 议,参加该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 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3、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要按时审议财务预、决算。计 划外开支(包括重大开支)要事先审议。
4、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 本年工作情况,制订下半年工作计划。
5、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收支的审计并填 写经费收支定期审计表。
6、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可 召开专题会议,应认真填写经审工作台帐,做好会议记录, 审计方式和程序按《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 关规定办理。
7、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的拨解和财产 物品的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工作。
8、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半年检查一次经审会年度工作计 划落实情况。
9、 经费审查委员会按《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向会 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10、 在审议中,如遇需要暂时保密的事宜,经审人员要 遵守保密纪律。
二、学习制度
1、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基层工会(含分会经审 委员)应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学习业务,学习党和国家有关 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学习工会财务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2、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及时学习贯彻上级工会和经 审会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
3、 积极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4、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 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三、议事规则
1、 经费审查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由主 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2、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次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成员出席视为有效。
3、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要做到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4、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
议并及时写出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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