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红娜、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更新时间:2023-12-02 23:21: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uzi夺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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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娜、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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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影,*,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系原告冯红娜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光路恒泰酒店1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与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影、张亚豪,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红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10000元,支付原告误工费5000元,共计1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3月签订了《全屋装修合同》一份,合同价格88000元,分期付款,被告包工包料,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10000元。合同中约定其装修水管的材料应该使用联塑品牌,但被告使用的是日丰品牌,还有其它三种杂牌,这样质量就没有了保证(品牌质保)。原告就材料品牌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则以装修停工相威胁,且拒绝更换水管材料品牌。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装修合同。由于被告违约,被告应退还原告订金10000元并赔偿误工费5000元,共计15000元。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订金,被告应专心敬业为原告服务,但被告不遵守契约精神,违背合同约定,偷换原材料品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冯红娜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主文7页、附件9页;2、微信转账凭证一份;3、照片7张及光盘一张;4、原、被告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的问题: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约定的装修的范围、承包方式、工程验收和保修以及违约责任均通过了双方的签字确认,并且原、被告双方对装修所使用的主材以及辅材也进行了确认,在附件二中,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穿线管、上水管、高温管、下水管、上下水附件均采用的品牌是“联塑”;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订金10000元,被告也收到了该10000元订金;3、被告在通知原告进行验收时,原告发现被告所使用的品牌并非双方所约定的品牌,被告使用了多种不知道质量的品牌,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违约;4、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22年3月28日解除了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但该《协议书》并未对原告所支付的订金及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内容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针对以上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无异议,对附件有异议,合同附件不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那一份;2、对原告转账给被告的金额认同,对视频内容及照片认同,对《协议书》认同;3、对原告陈述的意见不认同,原告所提到的第一项材料清单这一部分,并没有约定使用“联塑”品牌,同时原告的丈夫一直在施工现场,被告使用的所有产品是经过原告的丈夫检验合格后才使用的。所以原告应该作为合格验收,本条有施工工人可以作证;4、对原告就所签订的《协议书》的陈述不认可,因为当时原、被告在中间人的协调下,双方已经把款项说清楚了,钱款已经解决完了。《协议书》是对双方的行为的约束,当时被告的财务人员没有把协议作完善,但是能说明事实。

被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不认同。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联塑品牌,更没有约定使用同一品牌施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告积极施工,为了尽快完成工程量,被告支付了18093元成本费用;2、被告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款,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其中就包括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原告购买88000元的套餐,没有约定使用某一品牌,被告也做不到使用某种品牌给原告施工,如果原告不支付工程款,被告只有暂停施工;3、在暂时停工期间,原告冯红娜与双方的介绍人涛哥到被告公司协商,当被告列出来材料成本之后,原告冯红娜表示部分认同,愿意支付8000元作为水电的工程款项,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所述的用于拆改墙体的费用1800元,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中间人涛哥建议被告放弃这1800元,被告认为这是劳动所得。最后,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拆改墙体的费用1800元和水电工程款8000元,共计9800元。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原告支付的10000元订金,折抵9800元后,被告退回原告200元,而原告以不稀罕这200元为由,扔下这200元拂袖而去。

被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就本诉未提供证据。

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款18093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装修合同,被反诉人位于舞阳县碧桂园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由反诉人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88000元。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开始施工,已完成地膜保护、拆改结构及水电安装等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合计18093元。2022年3月28日,在中间人协商下,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装修合同》,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被反诉人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主张反诉人退还订金并支付误工费。基于被反诉人提起诉讼,反诉人现有权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

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提交详细计算清单22页,证明:工程量包括完成了现场保护、开荒保护,拆墙砌墙、水电的铺设以及所产生的工人工资合计18093元,水电已经全部完成。款项不是按照单独的一项计算的,因为原、被告签订的是88000元的装修套餐。 针对以上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1、被告提供的费用明细汇总表没有任何人的签字,费用报销单也系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报销单据显示的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该期间不在施工周期内。庭审中,被告已经确认其施工的周期大概是七天,所以被告购买材料的时间在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0日之间才是合理的;2、原、被告在2022年3月28日已经解除了装修合同,被告提供的相关费用报销单据发生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

反诉被告冯红娜辩称:1、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该承包方式中明确约定,被告依照其向原告出具的装修效果图,装修主材、辅材材料清单等内容进行装修,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装修效果图以及装修的主材、辅材进行,如果被告更换装修的主材、辅材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并且该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在对隐蔽电路、水路验收时,被告应当提前两天通知原告进行验收,否则不能继续施工;该合同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中明确约定原告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元的订金,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水路的主材以及辅材进行了变更,使用了多种装修材料,该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因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已经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支付的10000元订金;2、2022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所签订的合同,但是原、被告双方对如何处理原告的订金及被告的装修款项发生争议,对该问题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形成了今天的本诉和反诉。由于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被告所进行的装修行为也没有经过原告的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拆除其装修的材料。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与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发包人:冯红娜……承包人: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碧桂园2单元五栋503室。该房屋实际装修面积为96平方米。1.3工程承包方式:(附件一:装修效果图;附件二:装修主材辅材材料清单;附件三:家具清单;……)1.4工程施工采用即时开工方式……即时开工:开工日期为22年3月5日;竣工日期22年7月5日。工期为120天。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元……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9.1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时支付诚意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余款柒万捌仟元整;分肆次支付完毕……发包人:冯红娜承包人经办人:陈彦辉22年3月1日”。该合同上加盖有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10000元。被告完成了部分装修工作,主要是水电工程。2022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协议书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2022年3月1日签定的碧桂园2单元5栋503室的装修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除。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互相不能以任何形式诋毁,侮辱任何一方,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等,如有诋毁,有损公司名誉的行为,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2022年3月28日冯红娜代签:陈彦辉”。该《协议书》上加盖有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及反诉均基于案涉装修合同所产生,案涉装修合同系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原、被告在履行案涉装修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案涉装修合同,且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就该书面意思理解,双方就案涉《装修合同》不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因履行装修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已经解决。而原告主张的返还订金、支付误工费等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被告反诉的要求原告支付其工程价款的请求权亦是一种权利,双方之行为与该《协议书》载明之内容相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故本院对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之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冯红娜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本案在立案时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冯红娜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亚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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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娜、漯河市河狸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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