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更新时间:2023-12-02 15:47: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丢三落四)

-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章 市场参与者

第四章 交易、登记与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黄金交易所章程》、《 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清算、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又称保证金询价业务。交易所为保证金询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证金询价业务。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品种为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六条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七条 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第八条 合约参数按照各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 市场参与者

第九条 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法人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一条 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 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保证金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保证金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会员开展自营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在其自营席位下进行。会员开展代理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在其代理席位下进行。

第十四条 会员开展保证金询价业务必须配备相应的交易员和席位用户。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交易员、席位用户进行相关保证金询价业务权限授权,交易员、席位用户根据系统授权在交易所指定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其所属会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金询价业务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能够按规定在保证金询价市场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十六条 询价业务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帮助市场参与者达成询价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经纪商实行备案管理。会员可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自营席位和代理客户选择绑定经交易所备案的经纪商,授权其提供经纪服务。经纪商在会员和客户的授权下,为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撮合或登记等中介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参与机构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交易、登记与确认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可通过点击成交或登记确认的方式进行保证金询价交易。各合约支持的交易方式和业务时间,按照具体合约附则执行。

第二十条 登记是指交易相关方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登记的主体称为登记提交方。登记提交方为交易双方的某一方,或为获得交易双方授权的经纪商。

第二十二条 登记提交应由交易双方约定的登记提交方执行,分别或重复提交将被视作提交不同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登记提交过程主要包括:

(一)登记提交方向交易所提交登记所需的各项要素;

(二)交易所对登记要素有效性、完整性检核后,受理登记提交。

第二十四条 确认是指保证金询价交易登记提交后,各相关方进行交易后确认的行为。确认包括客户确认、会员确认、交易所确认三个环节。

(一)客户确认是指对该笔交易要素的确认,即客户确认信息无误。交易双方的某一方登记的交易无需进行本方客户确认 。

(二)会员确认是指会员在本方客户确认的基础上,对承接该笔交易清算的确认。会员确认时交易所冻结会员席位保证金。 (三)交易所确认是指交易所在双方会员确认的基础上,交易所对该笔交易进行处理持仓、重新计算处理保证金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的情况,适时对保证金水平或算法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席位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对会员席位及客户分别设定限仓。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席位或客户的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报告其资金、头寸、交割意向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存在会员未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会员或客户超仓、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所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暂停开仓;

(二) 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 将交存作为保证金的充抵物处置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四) 依法处置质押物;

(五) 依法处置该会员的实物库存;

(六)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或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或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七) 按规定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

(八) 按规定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九) 交易所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国际会员无法履约时,国际中心有权采取上述(一)至(五)项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负责。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开仓;

(四) 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七) 交易所或国际中心可以采取的其他临时处置措施。

第六章 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集中、净额、分级”的原则进行清算。交易所对会员按席位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三十七条 保证金询价交易与交易所竞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使用相同的资金账户、实物账户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询价合约的日终交割清算顺序为保证金询价合约、双边信用型询价合约。前序合约交割获得的实物、货款,可用于后续合约交割。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三十九条 业务应急是指在交易所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由于会员端或会员端至交易所的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导致会员无法正常处理业务时,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有条件的应急服务,如应急登记、应急确认等。

第四十条 会员申请业务应急,必须完整填写交易所指定格式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应急申请单,并加盖有效印鉴。国内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国际会员通过国际中心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和当日客观条件审核后受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场务人员根据会员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应急申请单进行相应的应急操作。应急操作视同会员自行操作,会员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务应急因故无法正常受理或完成的,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负责保证金询价业务日常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交易所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向市场发布询价市场的报价、成交等行情信息。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形成价格基准信息,并向市场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提供的保证金询价业务行情信息、价格基准等的知识产权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查询其自身或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询价业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未经交易双方书面许可,市场参与者不得泄露其在参与交易所保证金询价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负责保证金询价业务的日常监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保证金询价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和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不得利用保证金询价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操纵市场、恶意违约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保证金询价业务中出现异常或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如下措施:要求情况说明,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保证金询价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保证金询价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开展保证金询价业务负有监督责任,会员有义务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告知客户。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业务中的异常情况或违规事项进行调查,及时做出整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涉及保证金询价业务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程序、参数等要素,市场参与者以本细则、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各指定询价交易平台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未尽事项按交易所相关规则和相关专项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本文发布于:2023-12-02 15:4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1503239372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pdf

标签:询价   保证金   会员   业务   交易   客户   合约   市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