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

更新时间:2023-12-02 12:40: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康有为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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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

1)新闻法:广义的新闻法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成;狭义的新闻法是特指一部专门用于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法典。

2)法的形式特征:1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2是由国家认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新闻法规:是新闻法规的总称,也是指有关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

4)新闻法规的基本特征:第一它是由国家制定与认可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规范,第二它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第三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5)新闻政策:一般是指一定国家的执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任务所制定的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

6)论述新闻法规与新闻政策的统一性:第一,新闻政策是新闻法规的依据与指导。第二,新闻法规是新闻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第三,新闻法规与新闻政策有许多共同点,基本内容相同,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政治方向相同,都是以坚持当得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作用相同,都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促进作用。

7)新闻发挥与新闻政策的区别:第一,新闻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二,新闻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新闻法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第四,新闻法规作为调整新闻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规定得比较具体,而新闻政策往往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和号召,而且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伸缩性很大。

8)新闻法制:就是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包括新闻立法,新闻执法和新闻守法三个方面。

9)新闻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法制的根本原则。在法律上称为言论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10 )出版自由是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以文字声像等形式印刷或录制出来并公开出版(播放)以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11 )新闻违法行为:是指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违法性3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还有三个特点:第一新闻事业的政治宣传与鼓动功能,决定了新闻违法行为具有去强烈的阶级性,第二新闻事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后果更严重,范围更广,影响更深远,第三新闻事业作用于社会的特殊方式,产生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精神和思想发面。

12 )新闻违法行为依据违反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刑事违法行为;新闻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不履行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种);新闻行政违法行为三大分类。

13 )新闻侵权诉讼:是指新闻媒介所发表作品的内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的诉讼14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第一起“新闻官司”在上海发生。1988年,“新闻官司”进入第一次高潮。1992--1993年,“新闻官司”又开始回潮,并进入了第二次高潮。

15 )申请设立广播电台 电视台者,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的资金保障;有必要的场所。

16 )新闻侵权行为: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评论等手段,出于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向公众传播了失当的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造成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17 )新闻侵权行为的特点有:1从主体上看新闻侵权的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和专职或业余从事新闻活动的作者2从内容上上看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和新闻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时侵害他人人格权并造成他人伤害3从行为特征上看新闻侵权的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新闻,出版小说或其他文字作品4从侵权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人格权,主要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5从侵权造成的后果来看,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给被害人的伤害也特别严重。

18 )新闻侵权行为的原因:1内容失实 2 评论不当 3 暴露隐私 4 故意毁损名誉

19)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案例: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3500元。)

20)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案例: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

21)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案例: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

22)暴露隐私: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案例: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

23)其他新闻侵权行为的原因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案例: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拍;)

24)侮辱,即贬损、丑化 (案例:

1985年王发英诉《女子文学》和作者刘真案。刘真在长篇通讯《蔷薇怨》中用了"流氓"、"一条疯狗"、"扒手"、"诈骗犯"、"专门的营私者"等20多个形容词来描写王发英,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这样的文章与"骂街"差不多,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严重地侵害了其名誉权,最后法院判决刘真和《女子文学》等杂志承担民事责任。)

25)诽谤,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案例: 《法制日报》沈阳站通讯员刘忱根据沈阳动物园两只东北虎幼崽被人盗杀的案件,写成了"幼虎之死"一文发表于《法制日报》,但其中有两句话:这个见钱眼开的女人(提供破案线索的耿建梅)为了刘建(犯罪嫌疑人)竟然抛家弃子,成了他的姘妇。据法庭调查,耿建梅刚毕业参加工作,在某卷烟厂当技术员,未婚,住集体宿舍。刘忱的文章以诽谤的方式侵犯了耿建梅的名誉权,最后法院判决刘忱和《法制日报》承担民事责任。)

26) 内容真实(案例: 某报曾被一食品企业诉上法庭,理由是其在一篇报道中说该企业“群蝇聚车间”,其中“聚”字歪曲了事实。法院审理查明,记者采访时,该企业的车间内确有几只苍蝇。该企业会胜诉吗?虽然“聚”字可能夸大了点,但报道的主要内容没有问题,因此判企业败诉。)

27)公正评论(案例: 袁成兰发表《梅花奖舞弊随想》;案例分析1 1992年10月,许建海(时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工作人员)以笔名“非也”在《中国电影周报》发表评论文章《不只是说方义华》结果原告在一审法院被判败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以其是否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后果等事实为标准„„该文以公开指明的方式提到方义华本人及创作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加以分析评论。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刻使方义华个人感情受到影响,但仍属于批评的范畴。其使用语言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且无对方义华人格的贬损„„ 案例2 2002年6月《东方体育日报》针对当时流传的“范志毅赌球”谣言刊发连续报道,澄清事实真相„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处细节颇值得玩味:被告律师邀请范志毅的几位球迷出庭,让他 们当庭读完5篇报道并说出对范志毅的印象有无改变,结果几位球迷对范志毅的评价未因报道受影响。最后,法院判决《东方体育日报》胜诉,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书中其中一句话这样写到:“被告的报道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

28)侮辱罪与诽谤罪(相同:侵犯的客体 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这一点一般和新闻传播无关)比如《太姥山妖氛》,使用部分真实姓名,又夹杂一些社会传闻和捏造的虚假事实,故意贬损自诉人的名誉,给自诉人的名誉和身心带来严重的损害,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支付赔偿2000元。)

29)原告柳甲与原告柳乙系姐妹关系《姑息养奸》被告的播放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取决于其他媒体已经播放?在承担责任方面,是否适用消除影响、公开致歉?为什么?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侵权《姑息养奸》并非一般的新闻,涉及原告方的隐私,尤其是柳乙未成年人的隐私.被告在批评“姑息”行为的同时,披露他人的隐私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意中央电视台播出相关内容,同意是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的(人物形象进行技术处理).被告不能证明在有关人物画面的技术处理上与中央台一致)

30)2003年12月2日晚9时许,蔡某来到同他相识的原告刘元住处,„. 及刘元的姓氏

)沧州日报社是否构成侵权?南皮县公安局是否构成侵权?记者曹春亮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 南皮县公安局披露举报人的相关情况,并在记者撰写稿件后未进行审核即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沧州某媒体在刊发文章中对举报人的姓名虽然做了处理,但其指向的对象明确、具体,在原告生活的范围内足以让其他人知悉,沧州某媒体的行为亦构成侵权。记者曹春亮的采访撰稿行为 属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沧州日报社承担。)

31)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发表侵权新闻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侵权新闻作品的消息来源;新闻侵权作品的的转载单位;

32)反新闻侵权行为法的三个特点:概括性 复杂性 强制性 反新闻侵权法的功能;第一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第二,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常舆论监督。

33)消息来源,是指新闻作品的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个人和单位。

34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四个构成要件: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的结果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35)隐私权: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四个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2损害的结果存在3新闻侵害隐私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人的过错。

36)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两个,意识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37)曾格案内容:是北美人民灵活运用英国法律同英国殖民当局进行斗争并获得胜利的典型事例。1733年秋,曾格在纽约一股反政府势力的支持下创办起《纽约新闻周刊》。在传刊号上就报道了反对现任政府的法官莫里斯当选议员的消息和攻击纽约新任总督科斯比的消息,又撰文抨击殖民地官员私低能儿。于是遭到总督的指控“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后以“煽动闹事”的罪名将其拒捕。在开庭审判是著名律师安德鲁出庭辩护,坚持认为“谎言才构成中伤,才够成诽谤”。最后陪审团接受了弥尔顿的观点,对曾格做出无罪的裁决。

曾格案的历史意义: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2、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能由法官个人决定。“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美国的确立。

38)1915年的“劳特诉纽约州案”:提出了(恶劣倾向原则):只要从其作品或言论本身的危险倾向中,推测其有导致暴力行为的倾向,便可以控诉并且定罪。

39) 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除非坏事的发生迫在眉睫,根本无机会充分讨论就可能来临,否则不能认为言论所引起的危险是明显而即刻的。

40)抗辩事由:被诉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单位与作者,如果能够举出相应的理由,则可不被认定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1)著作权: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一定的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42)郑观应也许是第一个呼唤新闻法出台的中国人。 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专门法律。1908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问世;1910年底颁布的《著作权章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

43)对侵权民事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内具体责任者的确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取的是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的方法,法院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者为被告一般是应原告的要求或征得原告统同意。

44)泄漏国家秘密罪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 ,也依本条规定酌情处罚)

主观方面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客观方面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案例:1999年5月北约轰炸南联盟期间,一位网民出于爱国热情和对北约暴行的义愤,于1999年5月7日凌晨在某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主办的“威震四方”BBS论坛上,以《最新消息》为题发表文章。这位网民叫郭健,曾参加过某国防重点工程的设计工作。对该工程的研制进展情况比较熟悉。为了表现自己在军事领域的权威,显示其独到见解)

4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客观方面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4个具体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一般不构成本罪。

46)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一、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和物质保证。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如采用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口号;撰写、印发文章、小册子、刊物;投递匿名信;街头聚众发表演讲;当众呼喊口号;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信息手段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的信息等。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其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无论其实际效果怎样,均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均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四、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人主观上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目的,因此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分裂、民族分裂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所以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刑法从重处罚。(案例: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构成什么罪?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4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概念: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注意: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案例: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积极参与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 构成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

48)煽动逃离部队罪 概念: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郑中治构成煽动逃离部队罪)

49)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者都是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二者的区别是:前罪的主体一般是非军职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注意:一般的错误言论、发牢骚、误传流言,没有造成动摇军心的后果的,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

50)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概念: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引导、劝诱、挑动、促使群众实施某种行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要他人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案例:2006年7月中旬,被告人沈柱克、倪伟民、骆炳良、冯光良等人。。。歪曲事实,继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抗拒法律的实施。构成什么罪?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5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概念;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案例,孙元河因仇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于2003年2月至5月期间。。。。孙元河的行为构成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5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五种行为,分别的五种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以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即制作又贩卖、传播的,则只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即明知的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案例,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小石今年23岁。。。小石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结论: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小石以牟利为目的,复制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石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5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概念: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也不排除其他人员构成本罪的可能。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罪论处。

54)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案例,被告人尚新军。。。。。构成什么罪? 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新军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尚新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5)侵犯著作权罪 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人的邻接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的著作权已经超过了保护期,或者虽然复制了他人作品,但不是为了营利,只是供教学、科研、个人观赏、学习等,则不构成犯罪(案例1《丁丁历险记》构成什么罪?结论,2002年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2被告人:任某,男,38岁,个体书商。[问题]任某所犯何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任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万元。[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所谓侵犯著作权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人对其传播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本案情况看,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书店签订购书协议,盗印《邓小平文选》三卷,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盗印质量低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某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印他人文字作品非法营利的行为,违反我国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扰乱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处罚。

56)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四)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案例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李某构成什么罪?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李的盗卖行为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评估作出规定,本案中介绍的这种评估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至少可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5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 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 ,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案例浙江仙都啤酒案。。。判决结果,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达为在商品市场上打败竞争对手,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恶意歪曲竞争对手的商业和商品形象,并将由其编造、歪曲的事实在社会上进行散布,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客观特征,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58)虚假广告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案例《致富无止境,黑豚伴您行》问题:吕元春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元春作为扬州市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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