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更新时间:2023-12-01 08:05:2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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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新时代青年的责任与担当)

长沙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教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

所。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

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教室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

分配给各院(部)使用的各类教室等。

第二条 教室管理目标是:管理体制科学,运转机制灵活,

保障教学有力,满足教学要求,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教室管理总体要求是: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

理到位,工作到位, 服务到位。

第四条 学校教室主要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上课

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全校

教室的设施、设备改造和集中更新计划的申报工作,对教室资

源进行统一调配.

第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专用设备的建

设、维护、维修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后勤处负责教室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设施的日常维

护及维修计划申报等工作,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教学

楼的安全值班、卫生保洁工作,以及教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

修工作。

第二章 教室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的开放时间为:700—22:

0.

第九条 教务处按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室。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

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上课教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必须得到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教室管理人员按

课表对全校上课教室进行不定期对照检查,对教室内异于课

表安排的本科生教学活动进行登记并上报教务处;对非在校

本科生、研究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的教学活动行

为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教室管理人员要加

强工作责任心,经常进行检查巡视,除了对普通教室的公共设

(如桌椅、玻璃、门窗、电灯、电铃、电源插座、开关、电

扇、空调等)的日常报修外,还要注意了解、观察多媒体教室

上课老师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与现代教

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处理,并做好过程记录。定期、定

时补充教室用粉笔、黑板刷和各类书写笔等教学工具。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必须保持教学楼内

教室、教员休息室、走廊和卫生间的整洁、干净.必须加强安

全管理,对携带教室公共设施、设备出门者必须进行询查与

登记。

第十四条 教室是肃静和文明的学习场所,上课时间不准

随便出入教室;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走廊、教室

内大声喧哗或打闹;不准在教室内进食及乱扔纸屑、杂物,

教室内严禁吸烟;教室内不准打牌、下棋,不准穿背心、拖鞋

进入教室;不得反锁教室门进行自习,晚间按学校规定的作

息时间离开教室。学生在教学楼内必须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

管理和安排,严格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的行

.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教学楼内外的一切公物,各

教室的教学设施物品不得随意搬动,严禁在课桌和墙壁上刻

画。

第三章 多媒体教室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多媒体教室是指配有多媒体计算机、音响设

备、多媒体投影机、视频展示台、DD和录像机等设备的

教室。

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专人负责多媒体教室及设

备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

种多媒体设备的操作技术,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多媒体

设备只能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用于聚会、娱乐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外借或挪用多媒体教室内的各种设备。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对多媒体

设备进行检修.对不熟悉多媒体操作系统的任课教师,现代教

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应主动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随

时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设备的系统故障。后勤服务集团公司

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开门和关门工作,并做

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

得随意拆卸设备及连线方式;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

统软件,尽量避免粉笔灰进入多媒体控制柜,在课间、下课

或者课堂暂时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

耗;保持屏幕整洁.

第二十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现代

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教师不能随意强行处理。对使

用多媒体教室(设备、过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与教务

处联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学生操作多媒体设备。

关教室门之前应关闭教室设备总电源,如发现设备丢失或被盗

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教务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章 教室的借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教学计

划外使用教室,必须严格执行教室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学生班级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

时借用教室,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

表”,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收费的按学校

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

处安排教室。

第二十五条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批准或调整后的教室进行

与申请活动内容相符的活动.因故需要取消活动的,应提前通知

物业中心;因故改变活动内容的应先行取消,重新申请。教

室使用完毕,使用者要填写教室及设备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非教学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的,应不影响正

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务处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

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二下午、星期

六、星期日。

本校老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

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室借

用申请及审批表”并附内容简介或提纲,经学生工作部门领

导、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审核后,由教务

处安排教室。

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

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一天将有关主题、

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

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再由教务处安

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

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

由校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外办审

.

第二十七条 周末、假期各类收费的培训班、考试、信息

发布性的讲座报告等需要使用学校教室的,根据学校设施有

偿使用原则,必须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再向教务

处提出教室借用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

缴纳教室使用费后,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八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相关内容活动,不得

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1。 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 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 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邪教或传销活动,以

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 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活动.

6 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 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进行非法的

网络应用等活动。

8 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

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办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

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三十条 教师调整上课地点、临时性调课、补课需用

教室的,由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干事到教务处办理借用

手续.在得到教务处批准后,各教学单位教学干事将教务处出

具的《教室使用通知单》,送至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和物业中心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

教室,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教室借用者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教室挪作他用;任何

学院也不得将特别功能的专用教室占为己用。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受理各方面对违纪借用、使用、强占

教室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教室使用收费

第三十五条 下列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需缴纳教室使用费:

1. 各类收费性质的校内、校外培训班。

2 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以各种名义使用教室的各类活

动。

3 各类社会考试.

4 各类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

5. 其他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教室借

用缴款单”,借用单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

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物业中心凭《教室使用通知单》开

放教室。

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

1. 10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小时100元收费.

2。 100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小时200元收费。

3. 普通教室按多媒体教室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十八条 教室有偿使用所收费用的20%用于后勤服务

集团公司的成本开支.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及设备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负责教室、教员

休息室内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粉笔、板刷、扫帚、拖把等)

的购买与日常供给保障.

第四十条 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护维修采取由现代教育技

术中心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维

护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教室内的宣传标语等内容需经学校宣传部

门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应对责任人进

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句句-乌夜啼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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