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
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
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
的具体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容,对
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
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
法人名称或个人:
证件类型: 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固定: 手机:
传真: Email: 邮编:
联系地址:
受益人预留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息:
认购受益权类型: 级受益权
认购金额(元):
大写:
小写: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
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
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
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
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
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
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
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投资者在赎回或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
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
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
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
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
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
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四) 管理风险
本信托计划选择的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存在由于其
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五) 操作、技术风险
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前
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
资顾问、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基差风险
本信托计划基于套利目的对股票资产和股指期货资产进行建仓,会因期货、现货市场
(八) 保证金风险
根据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进行每
日结算,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剧烈波动,本信
托计划可能面临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如果届时,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或不能
及时向期货补足保证金,即使期货价格最终走势符合预期,本信托计划仍然面临保证金不
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九) 强制减仓风险
本信托计划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股指期货、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会
设定投资围、投资比例等限制条件,当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资产超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
件的约定围和比例时,受托人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减仓甚至平仓处理,
进而引起信托计划财产价值的波动。
(十) 交易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股指期货作为主要的投资标的之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时效性显
著高于股票、基金等现货资产的交易。本信托计划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时,可能存在
因投资顾问、保管人、期货经纪人、交易员等各方面的参与人员交易执行不力而使信托财
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十一) 系统执行风险
本信托计划同时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投资策略的执行、交易操作的完
成均高度依赖于系统。本信托计划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
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
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十四) 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
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
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重提示与申明: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
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
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
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
申明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信托计划要
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对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已有充分了
解,并同意受托人聘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
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
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签章:
日期:2013年 月 日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号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法定代表人:王引平
住所:复兴门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8 传真:8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
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
1.4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证券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
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1.8股指期货投资保管营运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期货经纪人签订的《外贸信
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之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国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1.11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2投资顾问:指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以下简称“朱雀投资”)。
1.13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
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投资顾问通过软件系统传送的
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1.14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行”)。
1.15证券经纪商:证券股份(以下简称“证券”)。
1.16期货经纪人:中证期货(以下简称“中证期货”)。
1.17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
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
1.18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9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1.20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
1.21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22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B级信托利益及其他
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4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1.25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6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指经分红修正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
位净值+每一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1.27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
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级受益权和B级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
定除外)。
A级受益权(享有A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
托财产中获取A级信托利益的权利。
B级受益权(享有B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不仅享有
从信托财产中获取A级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B级信托利益的权利。本
信托计划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为XXX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朱雀股权投资管
理股份或其股东定向认购。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不得申购、
赎回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
1.28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9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0申购: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31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32申购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业务的工作日。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每年3、6、9、12月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申购
开放日。
1.33 赎回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赎回封闭期,投资人
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
1.34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本信托计划的第一个赎回
开放日(含)至第六个赎回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投资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35工作日:即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
1.36自然月:指日历月。
1.37代理发行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发行机构为证券股份(简称“证券”)。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
理、运用,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为本信托计划的
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通过其
自身管理的软件系统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逆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并通过受托人、投资顾问的专业管理谋
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A级受益人和B级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级受益权和B级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享
有A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A级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
A级信托利益的权利。享有B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B级受益
权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A级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B级信托利益的
权利。
A级受益权和B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
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
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4.2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
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
年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3.1委托人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
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3.2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委托人可申购本信托计划,如果委托人已持有本信托计划
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部分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
加。如果申购时委托人未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认购费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存续期,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为认购资金
金额的1%,由委托人在缴纳信托资金的同时另行支付。认购费由本信托计划支付给代理发
行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本次认购所交纳的认购资金金额×1%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规模
本信托计划本次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XXXX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本信托计划本次资金募集期为45个自然日,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6.2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XXXX万元;
6.2.2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6.3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
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5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本信托计划期限5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经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投
资顾问协商一致,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
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
职责。
8.1投资策略
主动型阿尔法策略,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观能动性,依托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
综合考量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估值水平、市场情绪、股价催化剂等因素构建股票现货投资
组合;同时,在股指期货上建立与现货市值相当的空头仓位,对冲系统性风险。投研团队将
秉承严格的投资纪律,高效控制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最终实现稳定超越沪深300指数、获取
较高Alpha绝对回报的目标。
多因子行业中性策略,基于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利用市场上的公开信息以及投资
管理人长期积累的数据库,建立多因子评价体系,并构建适合A股市场的股票定价多因子模
型,结合因子动量和基本面趋势等因素,预测各项因子收益,严格控制回撤风险。最后按照
行业中性的理念构筑股票现货投资组合,并在股指期货上建立与现货组合市值相当的空头仓
位,对冲系统性风险,在回撤较小的情况下,获取稳健的Alpha收益。
8.2投资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8.2.1投资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股指
期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经受托人批准认可的券商发行的报价回购、滚动回购、资
产管理计划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
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8.2.2投资比例
8.2.2.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品种以国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逆回购和股指期货为主。
8.2.2.2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型基金(含混合型基金)等。
8.2.2.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交易所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券商发行的报价回购、滚动回购
等。
8.2.2.4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0%-100%(以市值计算)。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
8.2.2.5新股申购时投资比例不做限制,新股申购具体包括:首发新股等。
8.2.2.6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其允许的投资
比例为限。
8.2.3投资限制
8.2.3.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3.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3.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3.4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4.99%。
8.2.3.5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
过10%。
8.2.3.6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
5%(以成本价计算)。
8.2.3.7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比例超过
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8.2.3.8 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权证、*ST、ST及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
8.2.3.9 未经受托人同意,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ETF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
8.2.3.10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80%。
8.2.3.11投资的股指期货市值(空单市值减去多单市值)减去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
之差不超过±10%。
8.2.3.12 本信托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
和)不得超过50%。
8.2.3.13 本信托计划期货账户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净多单。
8.2.3.14 本信托计划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2.3.15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4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
合本合同关于投资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约定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将在10个交易日进行
调整,但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除外。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和平仓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预警线
8.3.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自然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
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投资顾问须变现本信托
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
50%。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8.3.2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1.3如8.3.1.2所述情况发生后投资顾问未按该款约定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
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50%,则自本信托计
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起,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在3个交易日自
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
财产总值的50%,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
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8.3.2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2平仓线及平仓
8.3.2.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自然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
于0.93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
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
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受托人可根据
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8.3.2.3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2.4受托人对平仓结果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
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由信托财产承担。
8.4 投资管理流程
8.4.1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
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
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容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容。
8.4.2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交易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
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上系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上系统出现无法进
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
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
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
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
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受托人每周在其上公布信托单位
净值;每月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
金管理报告,于每季结束后寄送委托人和受益人。
8.5.4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
产进行运用管理。
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
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本信托证券经纪商为证券。本信托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卡,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卡;本信托在证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交易。受托人与证券、招商银行分行签订《证券操作备忘录》。
9.3本信托期货经纪人为中证期货。本信托单独开立期货交易编码,持有的股指期货登
记在本信托交易编码项下;本信托在中证期货开立信托专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受托
人与招商银行分行、中证期货签订《股指期货投资保管营运备忘录》。
9.4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4.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股指期货、归属于信托财
产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4.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B级信托利益及其他信
托负债后的余额。
9.4.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4.4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费用核算日、收益分配日、申
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
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9.4.5估值方法
9.4.5.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LOF、ETF等),
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股票及基金的分红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
9.4.5.2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LOF等)以估值日当
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以单位净值1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不计提万份收益),待分配收益于实际转为份额时
计入信托财产。
9.4.5.3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
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属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9.4.5.4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未上市债券、在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9.4.5.5银行账户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不计提
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如项目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4.5.6应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受托人同意返还当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9.4.5.7 股指期货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应期货当日结算价估值。
9.4.5.8银行理财按买入成本估值。
9.4.5.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
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4.5.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
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本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
10.1本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及开放日
10.1.1本信托计划设有申购开放日及赎回开放日,可在申购开放日办理申购业务,赎回
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赎回封闭期,投资人不得申请办理赎回业务)。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
年3、6、9、12月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申购开
放日。自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
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
10.1.2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至第六个赎回
开放日(不含)。赎回封闭期投资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0.2.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3申购份额依照本合同10.3条确认后于申购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赎回份额依照本合同10.4条确认后于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10.3信托单位的申购
10.3.1委托人应不晚于每一申购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购申
请,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
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信托单位的申请人,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信托合同》、《风
险申明书》。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
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0.3.1.1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10.3.1.2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0.3.1.3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申购资金的缴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
申请人应在出具《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同时将
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于申购开放日后
的10个工作日向经审核确认的申请人出具《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申购确认书》。
10.3.3申购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为申购资金金额的
1%,由委托人在缴纳信托资金的同时另行支付。申购费用由本信托计划支付给代理发行机构。
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本次申购所交纳的申购资金金额×1%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0.3.4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金额(即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申
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1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
托财产。
10.3.5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含)至申购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不含)期间产生的存款利
息归入信托财产。
10.3.6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
若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受托人将于申购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向该投资者
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本金及申购费,该笔申购资金在信托专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
产。
10.4信托单位的赎回
10.4.1受益人应不晚于赎回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当月赎回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
申请书》,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10.4.1.1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100万份。
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10.4.1.2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10万份;
10.4.1.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0.4.1.4 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10.4.2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
10.4.3巨额赎回的处理
10.4.3.1本信托计划某一赎回开放日,净赎回金额(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
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超过赎回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10.4.3.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顾问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0.4.3.2.1全额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10.4.3.2.2部分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款
项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投资顾问在接受该赎回开放日净赎
回金额不低于赎回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接受超过赎回开放日信托
财产净值的20%部分的净赎回。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
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赎回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
位份数。因部分赎回,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自动作废。
10.4.3.2.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
赎回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
10.4.3.2.4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
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赎回的A级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4.4确认赎回的赎回份额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赎回开放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计入本信
托计划信托财产,赎回资金按确认赎回的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计算。
10.4.5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B级信托利
益)
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4.6赎回费
受益人在第六个赎回开放日(含)至第十二个赎回开放日(不含)期间申请赎回信托单
位时,须缴纳赎回费。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资金×0.5%
赎回费于赎回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10.4.7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为赎回资金扣除赎回费之后的余额,即
赎回款项=赎回资金-赎回费
赎回款项于赎回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
明书》和《风险申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
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
券、基金、股指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
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
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
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
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
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
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
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
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投资顾问管理团队人员、履历
12.1信托经理
马绍晶,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现任外贸信托证券产品部总经
理助理,在信托产品设计和开发、证券投资和基金投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信托产品设计、开发以及项目执行能力。
坚,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工商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期货市场研究方向,现任职于外贸信
托证券产品部,具备多年证券期货投资经验,在风险管理、模型化交易、套期保值、套利等
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
12.2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基本情况
名称: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
住所: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 华轮
12.2.2投资顾问简介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为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07
年7月2日,由国投资界资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2007
年6月1日生效后成立的首家有限合伙企业,初始注册合伙资金超过人民币1亿元。普通合
伙人团队由中国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经验和出色业绩的专业投资人士及实业、投资银行、证券
法律事务等方面具备专业经验和人脉资源的人士构成。业务围包括证券投资、实业投资、投
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等。 目前已通过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了27期化证券信托投资产品,管理规模
位居行业前列。
12.2.3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轮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20年证券从业经验,其中17年证券
投资团队管理经验。
历任:
西部证券股份 总经理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股份 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省政府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试点领导小组 办公室成员
目前全面管理朱雀投资各项事务。
高级合伙人 梁跃军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大学硕士(国民经济管理)。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其中12
年证券组合投资经验。
历任:
西部证券股份 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宏观策略研究
招商银行分行 信贷审查
目前负责投资管理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兼任量化投资小组负责人。
高级合伙人、销售市场部总经理 王欢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17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中国国际金融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
滔量国际财务投资 副总经理
深海国际投资(集团)股份 期货部经理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期货部副经理
目前负责销售市场业务,并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策略研究。
高级合伙人、投资副总监 延鹏
交通大学硕士(金融学专业),西北大学学士。 4年实业工作经验,9年证券从业经验
(其中6年证券组合投资经验)。
历任:
西部证券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总部、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联合资信评估 高级评估分析师。
目前负责投资管理及消费品行业研究。
高级合伙人、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洪露
大学金融投资系硕士、西北大学生物学学士,10年医药行业从业经验,5年证 券从业
经验
历任:
安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
丽珠集团新药研发部、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处新药研究员、产品经理、投资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
目前负责投资管理及医药行业研究。
合伙人 投资副总监 章叶飞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龙鼎投资管理投资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基金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目前负责宏观、策略研究。
合伙人、研究总监 秋东
大学工学硕士(材料与化工学院生物化工专业)。5年实业企业工作经验,9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人民币权益账户投资经理(管理人民币证券投资)。
金信证券研究总部 资深研究员。
中原证券研究所 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高级经理。
目前负责投资管理及化工、环保行业研究。
合伙人、研究副总监 树荣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交通运输行业首席分析师。
国信证券研究所,航空运输行业首席分析师。
世纪证券证券投资部。
目前负责投资管理及交通运输、行业研究。
量化小组成员 志凌
交通大学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学士 3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员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经理为 梁跃军、志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
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
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
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
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
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委托人的权利
14.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14.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
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
分权,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
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
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受托人的权利
15.1.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15.1.4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受托人的义务
15.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15.2.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
有财产。
15.2.4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上披露前一交易周
的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每季度向委托人和受
益人寄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
15.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或期满后,对于受
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
的权利。
16.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
出说明。
16.5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
分资料、信息。
16.6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
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件,与受托人及
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
“信托单位份数×1元”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7.5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
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和明
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17.7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
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B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更换受托人;
18.2.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
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
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
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管理费(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保
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信托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20.2.1每日计提的信托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收取,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1.5%÷365
20.2.2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每个赎回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管理费核算日,并在
信托管理费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分别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3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20.3.1每日计提的保管费按10万元每年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10万元÷365
20.3.2保管费按日计提,每个赎回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并在保管费核
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支付给保管人。
20.6其它相关费用包括: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
服务费等;
(4)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
(5)信息披露费用;
(6)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及收益。
(1)-(7)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
除,(8)项其他相关费用由信托管理费承担。
20.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
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为A级信托利益、B级信托利益(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A级信托利益由受益人(包括A级受益人、B级受益人)共同享有,B级信托利益由B级受
益人享有。
22.2本信托计划B级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本信托计划B级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B级信托利益于赎回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一赎回开放日(含第六个赎回开放日)
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在某一赎回开放日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
B级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高于“历史赎回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
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则该日计提B级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一赎回开放日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X-Y)×20%×N
其中:
X为赎回开放日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的信托单位累
计净值;
Y为历史赎回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首个历史
赎回开放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为1.0000;
N为赎回开放日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因赎回、分配等因素导致信托单位份数变化之
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2.2.2本信托计划B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22.2.2.1本信托计划的B级受益人按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B级受益人持有的全
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B级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对B级受益人享有的B级信托利
益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受托人与本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将B级信托利益
的一部分由信托专户直接支付给本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
(2)剩余部分的B级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给B级受益人。
22.2.2.2 B级信托利益于赎回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一赎回开放日(含第六个赎回开放日)
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并于每一赎回开放日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以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
22.2.3本信托计划B级信托利益的计算仅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一赎回开放日(含第
六个赎回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进行,非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不对B级信托利益进行计
算。因此非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已扣除以往赎回开放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B级信托利
益,但未扣除上一计提B级信托利益的赎回开放日后可能产生的B级信托利益。
22.3本信托计划A级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3.1本信托计划A级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B级信托利益后的剩
余部分,A级信托利益由全体A级、B级受益人共同享有。全体A级、B级受益人按其持有
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A级、B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A级信托
利益。
22.3.2本信托计划A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22.3.2.1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22.3.2.1.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当某一申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B级
信托利益)超过1.0000时,该申购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应计提B级信托利益)超
过“当日存续信托单位份额数×1元”的部分将以分红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包括A级受益人
和B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22.3.2.1.2本信托计划分红采用分红再投资方式,受益人分红将自动转换为信托单位,
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数将相应增加,分红再投资方式所获信托单位不收取申购费。
22.3.2.1.3受益人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单位份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分红所获资金÷分红当日分红后信托单位
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1位舍位)
22.3.2.1.4本信托计划B级受益人分红再投资所获的信托单位直接转为A级受益权。
22.3.2.2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22.3.2.2.1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A级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包括A级受益人
和B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
益分配期间将全部A级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3.2.2.2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投资标的停牌等
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信托单位净值分别核算现金类
资产和非现金类资产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对现金类资产对应的信托单位进行终止清算,并
进行相应的A级和B级信托利益分配。非现金类资产对应信托单位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及投
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
止,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A级和B级信托利益分配。
22.4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
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
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
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3.2.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信托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
23.2.8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
23.2.9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份数不足3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
划;
23.2.10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信托清算
23.3.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
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
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3.3.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
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报酬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
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
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
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6.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
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
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
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增设新的受益权层级,并可接受投资人对新增受益权层级
的申购与赎回,新增受益权层级的申购与赎回应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并可进
行单独核算。新增受益权层级后,不对本信托计划现有A级、B级受益权的信托费用收取方
式和信托利益计算、分配方式进行改变。
27.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
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
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
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联络和通知
29.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
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1日发生变化,应在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9.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
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
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
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
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文本;
4、《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5、《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6、《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之期货投资操作备
忘录》;
7、《外贸信托•朱雀投资阿尔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证券操作备忘录》
8、《法律意见书》;
9、对投资顾问尽职调查资料;
1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2011年年报。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签约时间:2013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12-01 06:5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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