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情: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
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
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
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
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
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请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分析: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
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
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关于许可证和
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案例二:
案情: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
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
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1991
年8月,李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
(东方)有限公司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9月,双方在中国某
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
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方)有限
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
么法律?根据何在?
分析:(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
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府所在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
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
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准据法。
案例三:
案情:1989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某甲被派往埃
及,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幢楼房的建设。1990年2月
26当地时间上午8时左右,某甲在该工程5工区工地工作时,被埃
及一公共汽车司机撞死。后提起诉讼。
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分析:此案应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的普遍原则。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侵
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案例四:
案情:199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朋友斯皮门在
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
伤司考特的弟弟(狄恩·司考特)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
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
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做生产烟火
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贸部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
理人和以中国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请问:(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分析:(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
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2)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因侵权行为(产品在美国购买)
及损害结果均发生在美国。
案例五:
案情:197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
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
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月28日10
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
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11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由
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动
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此时,苏船早已备
车起锚。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取避让
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11时50分两船相撞,南平左
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
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
平轮,要中方提供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
在莫斯科解决此案。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
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并要苏方提供4.5万英镑的保证金。因苏
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
夫号。
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
海事分析,结论是: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1979年10月1日,埃及
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应赔我方6.43万埃磅。苏方不服上诉
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主张将埃及法
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1980年5月10日,上诉法
院开庭并作出判决,拒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1980年11
月中旬,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赔款64300埃磅。 此案经过四年后以
我方胜诉而结束。
问:(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对此类案件埃及法院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3)审理此案的有关程序问题应由何国法律确定?
分析:(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
案。
(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
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但海上侵
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
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发生
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该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侵权
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
内部的船员、船主、乘客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
院管辖。本案因发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
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当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
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
在程序上只能适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比如上诉期限、诉
讼费及律师费等,完全依据埃及法律确定,是正确的。苏方以莫斯科
离开罗太远为由,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
是毫无根据的。
案例六:
案情: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
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
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
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按
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
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
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
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因
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
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
用问题。英国法院将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这一事实识别为婚姻
形式问题,这是援用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处理此案的前提。关于解
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
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
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婚姻形式问题,是严格恪守
“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的结果。
案例七:
案情:美籍华入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甫堤
二马路六号之一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
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
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
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
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
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
其余均为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款
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
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及
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
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题:(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处理?
(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分析:(1)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
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
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物在我国广州,因而可
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
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房屋应适用我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由原告一方独占的在美国的遗产,也应由有继承权的
人共同继承。其中,属不动产部分应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处理;
动产部分应适用被继承人朱昂和余杏芳死亡时的住所地(Stock- ton)
的法律处理。
案例八:
有一起一方为中国公司,一方为营业所位于×国的外国公司的合
同纠纷,当事人在×国签订了合同,并书面协议选择中国公司营业所
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合同缔结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
公司于是在双方约定的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中国该法院可否行使管辖?
可以行使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
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
辖。”
2、如果双方并没有协议选择法院,中国哪些法院可行使管辖?
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中国与×国都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院向×国
该公司的送达请求程序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
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我国法院
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
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
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
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4、如果中国与×国没有共同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应如何
向×国提出取证的请求?
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我国法律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
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5、中国相关法院作出判决后,由何主体向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申请?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均可。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
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
执行。
案例九:
有一起一方营业所位于中国的公司,另一方为营业所位于×国的
外国公司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国签订了合同,书面约定合同适用
1999年中国合同法。该×国与中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合同缔结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公司于是
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
1、 本案件中法院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合同纠纷?
适用×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 如果双方是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同产生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如果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法律适用问题
的?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 如果本案要适用×国法,应如何查明?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
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
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
法律专家提供;5、缔约对方国家中央机关查明。
5、 如果无法查明该国法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的,应适用我
国相应的法律来处理。
案例十:
中国黑龙江省甲市造纸厂(简称甲方)与加拿大乙市有限公司(简
称乙方)在甲市签订了《关于成立强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制订
了《强强纸业有限公司章程》,在甲市合资成立强强纸业有限公司。
强强纸业有限公司经黑龙江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并经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机关登记注册,合资公司于2005年4月正式成立。但是,合资公
司双方争议不断,导致无法经营。
请你根据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并给出理由:
1.双方在《关于成立强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约定中国国
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乙方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
裁,甲方是否可以以本案应由法院专属管辖予以抗辩?(5分)
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
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它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
除外。因此,本案虽属在中国境内履行合资合同纠纷,专属中国法院
管辖,但因为双方书面选择仲裁机构裁决,因此贸仲有权管辖。
2.双方在《关于成立强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约定争议适用
中国香港法律,该约定是否有效?(5分)
当事人选法无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无论是外
国法还是港澳台法律,都不允许选择。
3.此案如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乙方向甲市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以何种理由裁定不予执行?(5分)
经被申请人举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可不予执行:第一,
无仲裁协议;第二,被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第三,仲裁程序与仲裁
规则不符;第四,超裁或无权裁决。
本文发布于:2023-11-29 18:0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12523252302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