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行政法意义思索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史
诚信原则首先确立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
先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契约内容为核心的私法。在罗马法中,有诚
实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
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
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文字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
(一)私法中的诚信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确立了涵盖全部
民事关系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适用于“一
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包括: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
竞争;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
则的行政法意义也可以归纳为这三个方面。但在具体要求上,二者之间也
存在一定差异。
适用特点。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本文发布于:2023-11-29 17:3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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