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类似业绩弄虚作假的原因分析
及治理对策初探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引言 诚信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范畴。何谓诚?朱熹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
何谓信?孔子认为:人须“言而有信”, “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所
以,诚信的本质是关于人的言行品格,其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
从我省当前受理的多起招标项目的投诉来看,大部分都是投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虚假业绩、伪造业绩、变造业绩,谋求骗取中标。投标人类似业绩弄虚作假的
现象比较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行为有违《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
则,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拟对弄虚
作假的不诚信行为产生的普遍和共同原因,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类似业绩造假的行业特
殊原因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并针对投标人伪造业绩的不诚信行为提出综合治理
广泛影响,因此不仅要求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要依据公正原则制定,他更强调当政
者要具有高尚的品德和合乎正义的行为。他进一步认为公正分为政治公正与个人公正。
政治公正优先于个人公正,政治公正决定个人公正。
我们的改革开放才30多年,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也才30多年,其市场经济发展的
程度还不是很高,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正在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最根本
特质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迈进,在迈进的过程中,社会中还有不少不公的地方,还
有不少不平事。既然如此,社会中的不少成员个体和群体遇事有不公的心、不公的态度
也就好理解了,源于公正的诚信,源于非公正的不诚信和弄虚作假同样也就好理解了。
有时候,有些人弄虚作假既是为了在心中弥补自己所看到或者遭遇过的不公的遗憾,也
是为了安慰受到不公冲击的心灵。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不公正是产生不诚信造假行为最
法宝、诚信却成为诚信者失利的根源的市场变态。因此,对缺失诚信现象惩治措施不力
是导致假冒伪劣和弄虚作假泛滥的根源之一。
虽然在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已涉及到了诚信道德,但都显得软弱无力,
《民法通则》第4条中,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把诚
信列为最基本的商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
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其他法律中,也提及到了“诚信
“一词,但许多法律只是稍微触及诚信,显得零散而不集中,难以形成系统,同时,往
往只是规定人们要遵守诚信,但对于不遵守者该怎么惩罚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所以其
对不诚信者的约束作用也就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比如,在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相关资质的借用和挂靠,但有的施工企
业(有的还仅仅是经营人员和项目经理),自身企业或个人条件不够,就是采用挂靠、
借用资质等方式投标,这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还抱着总之不是自己的企业,为了中标不
择手段,业绩造假,认为出了问题有人来承担的心态,对社会、对招标投标市场、对投
标企业、对自己不负责任,对自己违规行为、造假行为放之任之。资质“挂靠”的实质
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十分严重,挂靠者和被挂靠者都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相关惩罚制度没有或者不严历,造假收益大于违法成
本,甚至没有违法成本。
另外,诚信制度保障条件的不足还表现在制度未能营造出诚信所需要的公正的社会
外部环境。 公正心理与诚信信仰有着内在的辩证关系,在具有层次性和各要素密切相
现在,许多人主张为诚信立法,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将道德规定和要求上升
到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要消灭道德自身,而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在公民主体中形成一
种被动意识,这种被动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一种更加稳定的心理习惯,当这个时候,
这种被动意识就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了,也就最终又达到道德的回归,因此,将诚信立法
的最终目的不是消解诚信,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在整个社会交往中,首先让法律主体
被动的遵守诚信法,依靠强有力的惩罚制度在社会中形成“自觉维护诚信”的平静状态,
公民按照诚信法行事,然后在不断的行为过程中形成习惯,当每个人都形成习惯后,诚
信又从法律重新回到了道德。
将诚信立法,有助于公民自觉遵守诚信法规,增强诚信观念,使更强有力的法律带
来的威慑力易于深入公民心中。严格的惩罚机制,使法律主体在行事前,将内心的不守
信心理扼杀,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五)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不良现象为社会的缺诚失信起到了极大的负面示范效应。
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政治本位价值传统, 政治生活对其他社会生活起着示范引领
政府”的尴尬事。尤其令人忧虑的是,发展经济的善良愿望又成为无数“皇帝的新衣”
(“下骗群众”)和不法商人招摇撞骗(“上骗政府”)的辩护词和挡箭牌(如“交学
费”等),从而使后者合理化。只要干部升迁经济指标决定论的实际举措不改变,政府
(八)利益驱动,投标人以身试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有个著名的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到处被
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
%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
冒绞首的危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招投标市场,有的投标人为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
格投标资格条件或高评分(主要是业绩方面),便伪造投标人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
以与公平竞争相悖的心态,谋取中标、骗取不当利益。
有的造假行为还会发生在腐败交易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内定中标人、项目经
理甚至项目施工的经营者,往往是通过挂靠转包、借牌挂牌、串标围标、伪造业绩等弄
虚作假手段进行的。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的论述一样,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
法。
是的,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利益的杠杆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的作用。对于经济发
展来说,利益是第一位的动力。不可否认,利益是一个社会前进的基础动力。但对于一个
社会向以陌生者聚居为特点的现代化工业社会转变,平等基础上的利益交换日渐频繁,
它要求现代诚信应当包括陌生的他者在内的所有利益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守诚诺信。诚信
调整的对象空前扩大,不仅包括“亲友”等熟人,且包含陌生的他者和群体。是否要对
陌生者讲诚信以及如何守信而不被欺骗?这是传统诚信观的现代困境。就诚信维持的力
量而言,传统诚信关涉的对象是“亲友”,故其内容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它是以两个
特殊主体间的个人感情为基础和纽带的,诚信度与血亲关系的远近相对应。由于个体间
的特殊感情既是个别的又是变化的,其投入也是有条件的和有限的。因此,传统诚信观
便具有因人因时而异的变通性、灵活性乃至随意性,最终难免导致个体间的特殊情感或
利益统摄并损害诚信规则自身。如,孔子的《论语·子路 》云:“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也。”既然传统诚信观主要依靠两特殊个体间的情感力量来维持,主要是
熟人间才有的道德责任感,那么,若无感情因素是否还有诚信之必要?这是“亲亲相隐”
的传统诚信观遭遇的又一个现代难题。
由于现代诚信调整的对象已扩大到陌生者和个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形式,且是以经
第三,对缺诚失信由一致谴责向谴责、无奈抑或宽容等多元态度重叠转变。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生活变化的复杂性和偶然性,增添了把握命运的艰难性,缺诚
失信的原因更加复杂多样,虽仍不乏主观故意,但客观因素日益增多,特别是企业等经
济主体因经营风险导致的诚信缺失现象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利益差异化和观念多元
化也带来了更大的道德宽容判断力。如,相对于司空见惯的黄赌毒偷和种种腐败等丑恶
现象而言,缺诚失信的恶性被缩小或淡化。再者,当网络成为时髦的生存方式时,诚信
信仰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挤压,似乎口是心非、心口不一才是网民们在虚拟世界里默认
密,公平、公正原则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在招投标实践中出现不公平、公正的现象也就
不奇怪了。
一个国家只有坚持执行科学发展观,这个国家的发展才能健康和可持续,其社会
也才能实现和谐。“科学”是“和谐”的保障,“和谐”是“科学”的必然结果。同样,
招投标各环节操作规则和程序的科学性是实现招投标“三公”原则中公平、公正原则的
核心保障,也是实现招投标充分竞争的核心保障。在这里,“公平、公正”就是“和谐”,
“科学”和“公平、公正”之间有着严密的因果逻辑关系。
招投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现象,包括投标人业绩造假,其行为施行者都是人,我
们必须高度重视人这个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从人的贪心和私欲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复杂
搏弈过程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我们就必须从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上进行科学
的设计,从而使任何人无法掌控和操纵。我们主张,最重要的不是对招投标中已经发生
的不诚信甚至违法行为的惩戒,而是找到不诚信甚至违法行为产生的真正原因,消灭这
种行为产生的真正因素。试想,如果我们能够有效杜绝和避免这些行为的实施,换句话
的重要内涵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因此,强化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自由竞争
和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净化功能来维护市场秩
序,由市场力量来褒奖那些讲诚信、社会形象好的企业,惩罚各种背弃诚信原则,蹂躏
商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把他们从市场竞争中无情地淘汰出局,这样,会给市场主体的
(四)合理设置投标条件,从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避免弄虚作假。
研究调整类似业绩的设置,防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条件设置方面违反
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投标条件,保护投标的竞争性。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时,一般情况不设置业绩要求;特殊情况经批准,可
设类似业绩要求,但规模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规模的50%,企业业绩数量不得超过2个,
项目经理业绩数量不得超过1个。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时,可设类似业绩要求,但规模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规模的60%,
企业业绩数量不得超过3个,项目经理业绩数量不得超过2个,均只能作为评分条件,
不得作为废标条件,企业业绩总评分不得超过5分,项目经理业绩总评分不得超过3分。
(五)建立诚信信仰的制度保障,适时推进诚信立法。
1、建立健全诚信信仰的合理制度体系是其外在保障和动力。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体系,是正常的信用
关系得以维持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完全有效地维护契约关系,约束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诚信缺失者的失信成本,
建立起严格的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真正使诚
信经济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
2、重视和加强诚信立法,以制度推进诚信道德善恶因果律的灵验实现。 因为诚
信不仅是一般弹性的道德要求,它还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行的伦理底线和基础,是交
往的基本原则。没有刚性的制度就无法遏止私欲的过度膨胀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生
3、以制度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塑政治生活中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公平的制
度环境是和谐的前提,而公平感与和谐氛围又是培育诚信信仰的必要条件。最基本权利
完全平等和诚实劳动付出与其获得具有大致的对等比例是今天人们公平正义观的基本
内容。以制度来推进公正的实现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创造新规则,为民生提供基本
的生存保障,这方面过去亏欠太多,也是政府正在努力的重点。二是改造既存的不合理
是在人内心最终会起作用的普遍性规律,一旦自私自利的贪欲恶性膨胀到突破诚信信仰
的底线,损人又害己终将是必然后果。
3、深刻认知信仰诚信对体现和升华人性的重要价值。
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联系性,纵然不同社会里这一本质会有不同的表现,但在
社会主义社会,它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共生关系中的彼此需要、相互依赖的本性。这种需
要和依存具体体现为在社会资源、信息、情感等方面的相互交流与交换。虚假的、不真
实的东西,没有交流与交换的价值,更无法满足人的需要。一旦谎言与欺骗普遍化,就
业绩评价和考核中引入价值管理理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经营业绩的
好坏不能简单地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衡量标准,而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核心。传统的
业绩评价体系只注重企业利润等财务指标,忽视企业价值管理。为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
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代企业就需将业绩评价与价值
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把企业的经营业绩与企业为股东和社会创造的价值细化为可供
考评的业绩指标。
本文发布于:2023-11-29 17:2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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