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主旨:
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代
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这些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
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
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
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
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或法律
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例如,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了失
效、变质产品销售者的贿赂,而不给予处罚,或者应当并处违法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并处罚款,即是为了私利而作枉
法决定。又如,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而接
受检举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
员因与被检举人是同乡,因此该工作人员不予上报处理,不了了之。
这种行为也是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这里讲的“玩忽职守”,即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
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
是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或者擅离职守;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
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例如,产品质量监
督人员发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行产品质量抽查时,应当以本法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监督抽查的依
据,但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进行检查、检验,将不
合格品“检查”为合格品。这种行为就是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也是
玩忽职守。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
成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
作人员,在这里即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机关
的工作人员;(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
2.对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讲的不构成犯罪,
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
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不按犯罪行为处罚,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1-29 16:2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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