嵖岈山风景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发展嵖岈山风景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嵖岈山风景区实际,制定嵖岈山风景区野生
动植物保护措施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广泛开展《森
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等
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群
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爱鸟护兽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
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凡是进入嵖岈山风景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气枪等猎
具,嵖岈山风景区内禁止狩猎。
3、景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贩卖、购销、经营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景区内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
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
收购、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的名称或别称做菜谱招徕顾客。
4、景区内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地方保护野生动
植物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和野生动物通道。
5、嵖岈山风景区收入的10%作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并统一安排使用。
6、景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或者破坏其
生长环境。
7、加大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嵖岈山风景区管委会配
合县林业局和县森林公安局适时的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整治
活动,对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文发布于:2023-11-27 22:1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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