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手续
服务指南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
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
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
号)、《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济自然规发〔2020〕4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效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严厉
打击或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
权房”等违法问题合法化,严禁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解决开
发企业未销售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二)政府主导,担当作为。坚坚持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角度
出发,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市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担当责任。在化解居民住房
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
(三)明确责任,分类施策。确定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
在确权办证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信守
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合理区分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坚持
“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让群众买单”的理念,把为群众办理不动
产权证与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适当区分开来、与行政
审批和专项验收区分开来,与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征缴区分开
来,解决无明显过错的购房人办证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通知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
资料的住宅小区用地,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认定。
三、实施步骤
按照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
分三批次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批次: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开发建设且已依法预售商品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也就是依法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
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
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市政府确认保留,并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采用“证办分离”方式、容缺办理不动
产登记。启动“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将办理不动
产首次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追缴税费(含
土地出让金)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部
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
第二批次: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建成且已依法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
续、税费追缴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证,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
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
第三批次: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这类
违建房必须依据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
续或出具等效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明确问题项目责任主体
(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专班(简称工作专班,下同)
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
作,就具体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体会审,形成解决方案报
市政府批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
依本通知指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等。
对第三批次项目的主要职责:负责选定年度内化解历史遗留问
题的具体小区;组织成员单位收集整理具体未办证住宅小区(或未
办证企业单位房屋)的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资料,
找出问题症结所在;采用一事一议,个案专办模式,提报工作专班
召开专题推进会;会后汇总参会单位处理意见形成个案具体解决方
案,每月上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情况等。
(三)项目责任主体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商品房预售情况,负责核查
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房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按照鲁自
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邹
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
批后管理意见书》,补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补办
规划核实手续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
见,重点说明项目的审批情况、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用地情况;按照鲁自然资规
〔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用地手续;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
重点说明项目的用地审批情况、土地现状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项目
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建设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依法依
规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费用。
(八)市财政局
负责督导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等
情况,负责监督各执收部门将收缴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
户,将追缴的各项税款划入国库;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
说明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收缴督导情况、存在问题处
理意见等。
(九)市税务局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税收情况,依法征收;根据
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税收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
(二)项目和责任主体确认
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负责对项目
及责任主体进行审查、确认,在会签书上签署意见,并提出会签要
求。
(三)主管部门会签
项目及责任主体确认通过后,按照工作专班办公室会签要求,
由各有关责任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手续办
理、质量安全、配套建设、税费缴纳、违法违规等情况予以核实说
明,在收到会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并签章
部门,进行税费追缴、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开发建设手续完善、社
会信用评价及涉嫌犯罪案件处理等。
(六)备案
启动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的项目会签书,应提交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0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有效期3年。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5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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