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更新时间:2023-11-26 19:49:0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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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三年级作文猜猜他是谁)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0.09

施行日期 2018.10.09

文号 灵政办发〔2018154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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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灵政办发〔201815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灵武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全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随着登记业务全面开展,原分散登记时期遗留历史问题相继出

现,严重影响了登记工作。为妥善处理各类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广泛听取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相继

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号)《关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

与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

发〔2017474号)。根据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并形成专题调查报告,经市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研究,会议明确了“尊重历史,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处

理原则。随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常务会议确定原则,会同住建、信访、街道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水木

灵州、西湖人家、西湖名邸等小区先行开展了调查登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类,并提出处理意见

上报市政府研究,20188月杨国龙副市长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第59次专题会议,针对不同问题确定如下处

理意见。

一、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问题

(一)基本情况。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大多在2000年之前建成,多为原行政、企事业单位用以解决本单

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而建设,土地性质为划拨,在原批准用途为划拨的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

业等用途宗地内建设住宅并参加过房改的,涉及宁安医院家属区、宁煤集团家属楼、东苑小区、西苑小区、

党校家属楼、原财政局家属区、医药公司家属楼、公安局家属楼、供电局家属区等小区。

(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342号第三条第二项:“土地和房屋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

一致的处理方式将原划拨土地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业用地等用途的宗地内建住宅并已

参加过房改的,可将这部分住宅用地从原有宗地中分割出来,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记载

划拨,剩余部分仍维持原用途”

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房改房、集资房及经适房问题

(一)基本情况。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多为原行政、企事业单位、房产公司建造的家属区或家属楼,资

金来源有政府拨付、集资形式分配职工使用,土地性质为划拨,并按政策参加了房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涉及宁安医院家属区、烟草公司家属楼、福林小区、西苑小区、东苑小区、农业局家属楼、公安局家属楼、

供电局家属区、电信局家属楼、广电局家属楼等小区。

(二)处理意见。

1)无用地手续,且住户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原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

致的,按照其记载的内容确认房地信息后,按划拨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2)房改房、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房改房、集资房和经适房(含

棚改房)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

管理局令〔1992〕第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

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的规定,按照标定地价的40%(未测算标定地价的按照基准地价的40%

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水木灵州、林秀苑及旧城改造安置区等按该意见执行,详

见附表3)

3)房改房、集资房及经适房利用建筑物底层配套建设的商业房出售给个人且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其

土地按照实际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开发建设问题

(一)基本情况。西湖人家小区由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面积55692平方

米。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存量土地违规建设9栋住宅楼372户,超占土地面

20973.45平方米(合31.46亩),属超占土地违法行为。

西湖名邸一期由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中,该公司超占2937平方米国有建设

用地建商业房,属未批先建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办理了规划许可)

梅花苑小区由宁夏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超出批准面积建设住宅楼(2#楼)和商业楼

3662.39平方米(合5.49亩),属批少占多和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行为。

佳乐苑小区由银川三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超出1257.51平方米(合1.89亩)建设住宅楼,属

超占面积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芙蓉苑小区由玉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超出1599.98平方米(合2.4亩)建设住宅楼,属超占

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第四项:“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原土地批准

文件,对超占部分的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出让的,由国土

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按照原出让合同价格计算,出让

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四、改变土地用途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问题

(一)基本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将批准的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属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涉及西湖

名邸二期、西湖人家、佳乐苑、梅花苑、欧景豪庭等小区。

(二)处理依据。依据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第四项:“对于改变项目批准建设用途已经城乡规

划部门许可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对于改变项目批准建设用途未经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许可的,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部门处理并获得有关补办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

不再另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改变建设用途的批准手续,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当地政

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处理意见:针对此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其它特殊情形

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无土地审批手续,也未进行房屋登记及政府投资或集资建设未参加房改的(小

产权房除外),由国土部门牵头,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对用

地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无权属争议的,以划拨方式进行确权登记。涉及曙光苑、西子小区等。

六、范围界定

20151231日前,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规划、用地、施工手续,但没有

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包括:超越批准范围占有国有建设用地、未按批准建设

用途使用土地、未按批准城乡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出售等)适用本意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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