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怎么分?10起典型案例+超详解析
对于将要离婚的夫妻来说,如何分割房子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麻
烦的问题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因房子分割而闹上法庭
的,不是少数。
▌法官提醒:
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在婚姻走
到尽头时,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
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
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
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并坚持保护妇
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在双方具备均等分割房产的前提下,
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历史、购买和居住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
于照顾生活上没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顾无房方和居住困难
方。”
本期为您推送十大典型案例,法律其实很简单,一讲就懂。
▌典型案例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
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
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
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
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
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
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
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
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
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
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
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
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
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法官解释: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
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
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
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
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3、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先办仪式,后登记的情况也很多。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
重的婚礼,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
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
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吗?
法官分析: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
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
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
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
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
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
力。
▌典型案例4、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
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
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
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
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张小姐起诉至我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
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
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
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
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
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
变更登记的诉求。
▌典型案例5、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
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
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
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
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
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
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
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
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
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
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
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
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
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
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
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
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
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
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
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
屋。
法官说法: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
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
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
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
▌典型案例7、经适房屋看政策,认定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
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
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经
济适用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
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
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
个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
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
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
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
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
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
别,它是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
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
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城镇
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
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
方价值补偿。
▌典型案例8、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
许先生和妻子沙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
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
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许
先生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许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
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
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
元。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
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
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
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
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
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
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
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
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
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
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
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
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
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
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典型案例9、离婚协议虽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
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
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
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
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
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
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
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
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
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
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
人所有。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
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
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
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
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
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
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
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
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
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
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
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
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
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
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
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
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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