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 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 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依据自治
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
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xx〕12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
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规范清理范围
(一)已参与房改优惠购房,又参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
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与集资建房,重复享
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与集资
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
又参与集资建房的状况);
(四)在原单位参与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与房改或集资建
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与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与集资建房,重复
享受房改政策的;
(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托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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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
费的;
(九)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本钱摊入办
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十)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与集
资建房的;
(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
状况。
二、规范清理方式
(一)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根据新政发〔20xx〕26号文件规定执
行,即20xx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与
房改购房又参与集资建房的(含参与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
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
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
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掌握标准的部分根据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
结构一般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xx年3月11日之后仍旧继续集资
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根据当年
竣工同地段一般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一般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
当地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
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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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
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
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
而不纠的,一经发觉,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
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托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
的,要根据建设本钱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
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四)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
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
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仔细自查自纠,根
据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
隐瞒不报的,从严查处。
(五)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本钱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与房
改的,根据建设本钱价补足差价款;已参与房改的,根据重复享受房
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与集
资建房的,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
资金专户,或根据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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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各
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根据新党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
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状况,以书面
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从20xx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15日完
成。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各县市、
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
准、建设本钱、退房和补交房价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较多、
群众意见较大的县市和单位,地区将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
导和清查。同时,自治区将对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进
行检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对全区规范清理状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后,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
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
集资建房状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
报状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
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根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3、各单位按照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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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状况汇总表(表二)》(以
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
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状况的书面材料报各
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县市对《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
状况汇总表(表三)》,并将《表三》和规范清理工作状况的书面材料报
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
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
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厉 性,增添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
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抢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保证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
进行。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这次规范清理集资
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支配部署规范清理工作,并明确分管
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组织特地人员,周密支配,落实工作责任,做
好清房工作,照实填报,不漏一人。
(三)加强教育,搞好宣扬。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县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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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加强宣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
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
自觉性,理解、支持和协作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
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相关环节进行仔细审核并签字,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在自查自
纠中照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照实填报,经调查
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 处理。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
和群众反映剧烈的,要仔细调查,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仔细落实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
〔20xx〕33号)精神,建设(房改)部门要重点规范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
核,发改委要重点规范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
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资建房项目土地供应状况的管理,加大规范集资建
房源头管理力度。
(六)加强清缴资金管理。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根据分级管
理的要求,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应设立清缴资金财政专户,
并对外公布,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
为了方便工作,地区成立临时清房办公室,特地负责有关规范清
理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咨询和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监察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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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雍勤兼任,副主任由牛俊民、买买提·祖农、艾克拜尔·买买
提明、依明·斯地克、尚军、李锐等兼任;工作人员由地区纪委监
察局综合执法室主任蒲新凤、党风室主任王春亮、地区建设局纪检组
长赵勇、房改办副主任霍敏、房改办干部谭必华、国土资源局测绘中
心副主任吾拉木江、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干部陶予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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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哈密地区加快进展的一年,住房作为拉动经济进展的重
要因素,起到了拉动投资和消费的双重作用,根据地委委员扩大会议
精神,把住房问题作为社会关注、群众关怀的重大民生问题,在继续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今年重点落实集资建房政策,最大限度
的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依据哈密地区已备案的集资建房规
模,为确保集资建房的资金需求,结合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实际,特
制定本方案。
一、集资建房审批备案要求
各级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以及辖区内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集资建房必需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发改委的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房改
办的审核意见,规划局的规划答应审批意见,房产局的房产买卖契约
备案等相关文件。
二、职工集资建房缴纳首付款规定
(一)对经房改办审核,没有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
付款按20%缴纳。
(二)对经房改办审核,已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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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按30%缴纳。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规定
(一)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余额较高
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二)夫妻单方或单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
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四、职工集资建房贷款规定
职工集资建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住房公
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
其贷款利率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
率30%的折扣。
经协商落实,中心选择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农业银行哈密地
区分行作为集资建房组合贷款的合作银行,目前,前期工作双方已经
对接完毕,待方案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本方案适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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