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
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10.12
• 【字 号】厦房房政〔2021〕12号
• 【施行日期】2021.10.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
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房房政〔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
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
子女。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
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
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
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
定。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
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
户名。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
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
住宅。
(六)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
六、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公房管理单位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审并提交市房屋事务中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
人及时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七、市房屋事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因特殊情况造成政策适用困难的事
项,应上报研究。
八、市房屋事务中心和公房管理单位应严格受理、审核变更户名工作。发现申
请人虚报、瞒报相关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信用档案;对已取得承租权的申
请人,撤销其承租权。
对参与弄虚作假、违规给予办理变更户名手续以及存在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等行为的公房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管理的通知》(厦
国土房〔2004〕65号)和《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更名换户有关问
题的批复》(厦国土房〔2010〕328号)同时废止。
鼓浪屿、同安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2.有关事项说明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承租人变更户名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直系亲属证明;
(三)租赁合同原件;
(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变更户名具结保证书》。
二、对应变更户名的情形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承租人死亡,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户籍底册或其他证明
材料、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变更户名的公证书。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
者生效法律文书,前述材料未明确房屋承租权归属的,应当提供约定承租权归属的
公证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
证明、实际居住证明、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同意)变更户名公证书。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的,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
明、实际居住证明、无其他住房证明、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同意)变更户名公证
书。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
户名的,应当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征收安置协议、所有共同安置对象通过公证形式
确认的变更户名方案。
(六)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
附件2
有关事项说明
一、直系亲属是指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承租人或其配偶具有以下情形:
(一)承租公有住房或保障性租赁房;
(二)购买房改房(按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除外)、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
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房、人才房等住
房;
(三)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四)参加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集资建房;
(五)1992年5月1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
批地建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含农村集体土地);
(六)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优惠政策住房是指承租人或其配偶具有第二条所列第(一)至(五)项情
形的住房。
四、多头占房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取得两套优惠政策住房、且单套建筑面积超
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或取得三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
五、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住宅变更户名的,承租人及其配偶视同已享受过相应的
住房优惠政策。
六、住房面积是指住房建筑面积。
七、承租人及其配偶一方死亡的,以死亡前其家庭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计算。
房或侨房异地安置等情形导致住房建筑面积增加,增加的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但
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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