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等划转项⽬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
国有⼟地使⽤权出让收⼊
政策问答
Q1:征收范围是什么?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式出让国有⼟地使⽤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地使⽤权或依法利⽤
原划拨⼟地进⾏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地使⽤权应当补缴的⼟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
济适⽤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地使⽤权⼟地⽤途、容积率等⼟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地
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地使⽤权出让或变更有关收⼊等;
(⼆)⾃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地租⾦收⼊;出租划拨⼟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地收益;
⼟地使⽤者以划拨⽅式取得国有⼟地使⽤权,依法向市、县⼈民政府缴纳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不含征地管理费);
(三)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地使⽤权受让⼈收取的定⾦、保证⾦和预付款,在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效后可以抵
作⼟地价款。
Q2:征收对象是什么?
依法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受让⼈、承租国有⼟地使⽤权的承租⼈、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住房的房产所有⼈。包括企
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个⼈。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以招标、拍卖、挂牌⽅式出让国有⼟地使⽤权的计费⽅法,⼟地出让⾦为总成交价款;
(⼆)以协议⽅式出让国有⼟地使⽤权的计费⽅法,以议定的成交价格为应缴的⼟地出让⾦。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
新增建设⽤地的⼟地有偿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
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地使⽤权的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可达成协议;
(三)转让划拨国有⼟地使⽤权或依法利⽤原划拨⼟地进⾏经营性建设的计费⽅法,⼟地出让⾦按标定地价的⼀定⽐例
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地使⽤权转
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应缴⼟地出让⾦=基准地价*40%*占地⾯积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住房征收⼟地出让⾦的计费⽅法,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地价款,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
公有住房或经济适⽤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应补缴的⼟地出让⾦;
应补缴⼟地出让⾦=区域基准地价*10%*建筑⾯积*使⽤年限修正系数*总楼层修正系数
(五)改变出让国有⼟地使⽤权⼟地⽤途、容积率等⼟地使⽤条件征收⼟地出让⾦的计费⽅法,市、县国⼟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地市场楼⾯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地出让价款;
Q4:缴纳期限是什么?
(⼀)⼟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作⽇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付款,余
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年;⼴西⼟地出让价款在⾸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
缴纳,⼀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国有划拨⼟地出租收益⾦按年计收,缴纳期限按照合同规定。
Q5:违约⾦的相关规定?
对国有⼟地使⽤权⼈不按⼟地出让合同、划拨⽤地批准⽂件等规定及时⾜额缴纳⼟地出让收⼊的,应当按⽇加收违约⾦
额1‰的违约⾦。(摘⾃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资源部、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国有⼟地使⽤权出让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Q6:利息的相关规定?
分期⽀付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价款的,受让⼈在⽀付第⼆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价款时,按照⽀付
第⼀期⼟地出让价款之⽇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付利息。(摘⾃国⼟资发〔2008〕86号《国有建
设⽤地使⽤权出让合同》⽰范⽂本)
Q7:有哪些优惠政策?
⽆。
矿产资源专项收⼊政策问答
Q1:征收对象分别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探矿权使⽤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探矿权⼈,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费;
(三)采矿权使⽤费:申请并获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费;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
收益。
Q2:计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探矿权使⽤费。第⼀个勘查年度⾄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公⾥每年缴纳100元;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公⾥每
年增加100元,最⾼不超过每年500元/平⽅公⾥;
(三)采矿权使⽤费。按矿区范围逐年缴纳,1000元/平⽅公⾥;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偿占有国有探矿权和⽆偿取得采矿权及协议出让矿权的,按评估价格收取;招拍挂出让的,
按成交价收取。
Q3:申报期限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使⽤费,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300万、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000万的,应⼀次性征收;⾼于规定额度的
可⼀次性缴纳,也可申请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在取得勘察/采矿许可证前,⾸次缴款⽐例不低于
出让收益的20%,且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3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出让收益的20%,且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3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年度缴纳。)
Q4:有哪些优惠政策?
(⼀)全部资源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摘⾃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进资源
税改⾰的通知》)
(⼆)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费和价款的:
1.国家⿎励勘查的矿种;
2.国家⿎励勘查的区域;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摘⾃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
理办法》)
(三)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费和价款的:
1.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2.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3.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造成矿⼭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摘⾃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
Q5:滞纳⾦相关规定?
从滞纳之⽇起按⽇加收0.2%的滞纳⾦(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最⾼不超过本⾦)。(摘⾃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海域使⽤⾦政策问答
Q1: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取得海域使⽤权的单位和个⼈使⽤某⼀固定海域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缴纳海域使⽤⾦。
Q2:计费公式是什么?
(⼀)申请批准取得海域使⽤权
应缴海域使⽤⾦=每公顷海域使⽤⾦征收标准价格×⽤海⾯积
(⼆)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海域使⽤权
应缴海域使⽤⾦=海域使⽤权出让成交价款-⼯作经费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Q4:使⽤海域不⾜1年的征收标准?
使⽤海域不超过6个⽉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次性计征海域使⽤⾦;超过6个⽉不⾜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次性计
征海域使⽤⾦。经营性临时⽤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次性计征海域使⽤⾦。
Q5:申报期限是什么?
海域使⽤⾦统⼀按照⽤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透⽔构筑
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海实⾏⼀次性计征,对其他项⽬⽤海按照使⽤年限逐年计征。
对于⼀次性计征的海域使⽤⾦,⽤海单位和个⼈⼀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
纳⽅式,但最后⼀次缴纳海域使⽤⾦的期限不得超过项⽬⽤海的施⼯期限。(摘⾃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
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征收管理的通知》)
Q6:优惠政策有哪些?
(⼀)依法免缴海域使⽤⾦
1.军事⽤海;
2.⽤于政府⾏政管理⽬的的公务船舶专⽤码头⽤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境检验检
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码头⽤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经营性公益事业⽤海。
(⼆)依法减免海域使⽤⾦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海通道等公⽤设施⽤海,减免海域使⽤⾦的幅度最⾼不得超过应缴⾦额的
30%;
2.列⼊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名单的项⽬⽤海,海域使⽤⾦减免⾦额最⾼不超过应缴⾦额的
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律不予减免海域使⽤⾦;国家重⼤(重点)建设项⽬的污⽔达标排放⽤海不予减免海域
使⽤⾦;
3.遭受⾃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海。
(以上摘⾃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财综〔2006〕第 24 号《财政部国家海
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减免管
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海海域使⽤⾦减半征收,并免收10⽶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海海域使⽤⾦。减免的
海域使⽤⾦仅指海域使⽤权出让成交价款中按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即成交价款中的招拍挂前期⼯作费⽤、海域
出让后的使⽤状况监视监测费,以及溢价部分不在减免范围内。(摘⾃桂财综〔2018〕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
洋局调整海域⽆居民海岛使⽤⾦征收标准的通知》)
Q7:滞纳⾦的相关规定?
对不按规定及时⾜额缴纳海域使⽤⾦的,⼀律按照其滞纳⽇期及滞纳⾦额按⽇加收1‰的滞纳⾦。
⽆居民海岛使⽤⾦政策问答
Q1:征收对象是什么?
国家在⼀定年限内出让⽆居民海岛使⽤权,取得⽆居民海岛使⽤权的⽆居民海岛使⽤者,按规定缴纳⽆居民海岛使⽤
国家在⼀定年限内出让⽆居民海岛使⽤权,取得⽆居民海岛使⽤权的⽆居民海岛使⽤者,按规定缴纳⽆居民海岛使⽤
⾦。
Q2:计费公式是什么?
⽆居民海岛使⽤⾦按照批准的使⽤年限实⾏⼀次性计征。⽆居民海岛使⽤权出让实⾏最低价限制制度。
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海岛使⽤权出让最低价=⽆居民海岛使⽤权出让⾯积×使⽤年限×⽆居民海岛使⽤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Q3:征收标准是什么?
⽆居民海岛使⽤权出让实⾏最低价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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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优惠政策有哪些?
下列⽤岛免缴⽆居民海岛使⽤⾦:
(⼀)国防⽤岛;
(⼆)公务⽤岛,指各级国家⾏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岛;
(三)教学⽤岛,指⾮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岛;
(四)防灾减灾⽤岛;
(五)⾮经营性公⽤基础设施建设⽤岛,包括⾮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岛,⾮经营性供⽔、供电设施建设⽤
岛,不包括为上述⾮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岛;
(六)基础测绘和⽓象观测⽤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岛。
(以上摘⾃《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居民海岛使⽤⾦征收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Q5:分次缴纳的相关规定?
应缴纳的⽆居民海岛使⽤⾦额度超过1亿元的,⽆居民海岛使⽤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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