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优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以
及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
性、周转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 周转房租用最高年限为三年,一年一签。协议从签订租
赁协议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在提交入住条件所
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续签合同(或协议);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需
在合同到期之日无条件退房。
二、租住条件与住房安排
第四条 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协议提供周转房的高层次人才。
2.在本地没有住房的非临聘人员。即:1、未婚的非临聘人员本
人及父母在市所辖六区及长沙县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
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2、已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市所
辖六区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
3.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教职工,首先满足高层次人才。
4.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同意的特殊人
员。
5.符合县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
第五条 周转房安排的面积标准:
1.引进的教授、博士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安排60㎡。
2.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安排45㎡。
3.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45㎡或30㎡。
4.相应面积标准房源不足时,由后勤基建处参照标准,酌情安排
调整分配其他房源。
第六条 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间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
资料审核通过后,按评分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他时间原则上
不予安排住房。由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级分、工龄分以及
双职工分组成。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级职务)计分取两者高分
计算,不重复计分;未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博士、硕士,其专业技
术职务分分别按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计分。具体计分规则如下:
1.学历分: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为准,无证书不计分,博士40分;
硕士30分;本科20分;大专10分;中专、高中5分。
2.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职务分
(1)专业技术职务分:
正高职称者40分
副高职称者30分
中级职称者20分
初级职称者10分
(2)行政职级职务分:
正处级40分
副处级30分
正科级20分
副科级、高级工10分
中级工5分
3.工龄分:工龄(以人事处认定的为准)每年0.5分,10分为上
限分。
4.双职工分:10分(只能用于一方,且只能安排一套住房)。
三、申请程序
第七条 周转房入住手续:
1.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在后勤基建处领取或在网上下载入
住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申请原由。非临聘人员提供本人及家
庭成员(父母或者配偶)的无房证明,引进人才提供引进协议。
2.人事处审查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职级职务、工龄、双职工等
内容是否属实。
3.后勤基建处审查无房证明等情况。教职工须如实填写申请表信
息,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取消入住资格,给予校内行政处分,
并追究违约责任。
4.后勤基建处根据审查后的申请人信息,按本办法第六条评分排
队,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选房。
5.后勤基建处确定审核结果,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
批。
6.获准入住人员,凭入住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家具、钥匙押金等
住房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需由后勤基建处工作人员清点周转房内
设施设备和家具,确认无损坏和遗失现象,墙壁等是否与入住时一样,
房屋管理员签字确认后,入住人员可凭押金单、房屋设备清点确认单
和钥匙退回)。
7.申请人凭入住申请单、押金条签署《长沙师范学院周转房租赁
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和租住教职工双方各执一份),由后勤基建处
发放钥匙。
8.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租赁一套,不
重复安排。
四、周转房的管理
第八条 租住周转房需缴纳租金,租住协议期限内月租金标准为
8元/㎡×住房建筑面积。
第九条 周转房租金扣缴:
由后勤基建处提供入住周转房教职工应缴纳房租明细单,财务处
按月从租住教职工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所实施的有
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勤、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
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入住人员按相关规
定自行缴纳,退房时如未缴清,则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室内卫生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楼梯、楼道和其他公共
区的清洁卫生由物业公司统一打扫。教职工应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
美观,禁止乱贴乱画;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废渣和其它杂物;禁
止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区域。
第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自觉爱护住房内物品及公共设
施设备。
1.周转房内水、电设施等由租住者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换,室内
厕所及管道疏通自己负责,其他公用设施非人为破损由学校统一维
修,人为损坏的由租住者承担,责任不明的原则上由居住者承担。
2.周转房内厕所及管道疏通自己负责,公共区域的排污管道疏通
由学校统一负责。
3.爱护房屋和室内家具、家电等附属设备,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
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4.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或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
阁;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冷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
准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不准乱拉电视、电话线。
5.不得在外墙安装衣架及其他设施。
6.教职工租住期间要保护好周转房的门、窗、玻璃、墙面、水电
等相应设备、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法规。产
第十五条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
还周转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
办法规定月租金标准的5倍(造成损失的,还应另外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直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退还周转房为
止。对拒不退房的承租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1.协议期满。
2.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或者配偶)已领取购房补贴或已购买住
房。
3.经核查住房空置超过六个月及以上。
4.承租人擅自将周转房转租、出借或改变周转房居住用途的;
5.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6.承租人欠缴租金及水电费满一个月以上的;
7.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8.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而拒不退房
的。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未到合同之日提前退房,不做违约处理,另
外入住周转房协议期满的教职工,应主动办理退房手续;拒不执行者,
房租按月租价格5倍收取。
第十七条 承租人退房时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当照
价赔偿。若押金不够赔偿有关损失,学校将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已入住学校周
转房的教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1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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