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更新时间:2023-11-26 19:15:4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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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霜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

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

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能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

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

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

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

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

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

(四)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在

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

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1*929日(含9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

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

政策)的人员;

2*9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

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

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

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承租或以市场

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

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

配申请的次月。

(二)本方案实施后,对不属于实施对象的人员,各单位继续按国家、省、市的房

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现已按原房改政策购

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事员:233元;

科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任科员:373元;

副处级:420元;

处级:467元;

副局级:513元;

局级:607元;

副市级:747元;

市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

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

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

心)参照住房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

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

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

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

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

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

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

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务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

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

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

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

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

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

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

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

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

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

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

可一次性提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

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

单位应继续按月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八、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

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

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市人民政府已

成立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住房货币分

配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

配工作。

十、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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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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