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
施细则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9.04.14
• 【字 号】汕府办[1999]43号
• 【施行日期】1999.04.14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府办〔199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
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
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
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
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
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
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
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前按规定办
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
1、原房改所购住房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
2、按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用现行成本价重新计算原购住房超标款的
;
第六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
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
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
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的职工。
第九条 凡按《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首年每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标准
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
每年每月住房补贴的标准,按上一年度每月住房补贴标准的10%递增计算(详见
附表)累计补贴年限15年。
规定自行解决;超编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每年度审核审批一次。审核审批部门在发放
住房补贴的上一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单位的申请。申报单位最迟应于11月30日前
将审核表报送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经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后的审核表,由申报单位分送审核部门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补贴开户
银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操作程序:
申请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持单位证明到市财政局领取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
后,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领取住房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存查。
2、单位每年度填写《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情况
明细表》、《发放差额货币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报市、区人事、房改、财政部
门。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分别对人员编制和职务、领取补贴资格、发放补贴额度
进行审核或审批。
3、单位将审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持“中心”通知到
方可实施,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为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开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内符
合规定可以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领取。
第十五条 凡在2至12月份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变动当月到财政
部门领取《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获批准
后,单位变需及时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补贴汇储变更清册》,办理变更手续:
1、职务发生变动后,需按现职务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的;
2、在《意见》规定范围内办理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
3、因主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需停止发放住房补
贴的。
第十六条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因受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未
领足第一年应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少领部分可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一次性领
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
贴,不计递增;由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租用住房等,按规定需报批后方可支取住房补贴资
金的,经批准后到开户银行领取《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在银行办理解
付和支取手续;职工领足其应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如无购买、租用住房的,在离退
休时,凭银行发给的存折,办理解付和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继续领取住房补贴的,可凭开户银行发给的存
折,逐月到银行支取。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提前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在购房的次
年1月继续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比购房当月标准增加10%,并逐年递
增。
提前一次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当月本人住房补贴标准×(84-已领取住房补贴月数)
第二十四条 职工领取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已购房改房面积)÷现职务
住房面积标准×现职务15年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查附表)。
第三章 换购或补购住房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购房或其配偶现职务(职称,下
同)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用换购住房、补购住房
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把职工换
购或补购住房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批准干部、职工所换购住房的面积或补购
住房的面积加上原购买房改房的面积不得超过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超标部分应由
个人自购。产权单位报批时须使用市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干
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调整呈批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时,应负责审核其产权单位
是否符合《意见》规定的“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主
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办理换或补购住房时,产权单位须提交职工现职务任命书
影印件,企业的职工还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现职务可享受的职级待遇证明书,
高、中级职称的职工须提交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
第三十条 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出售公有住房现行年度成本价计,并一律
采用一次付清房价款的付款方式;可享受旧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清房
价款折扣,其计算办法按《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不能
享受现住房折扣。
2、职工以标准价购房的,应同时办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按照汕房改〔1
997〕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补交房价款。
第三十三条 操作程序
1、换购或补购住房操作程序:
(1)按照审批权限,产权单位将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的住房报住房分配审
批部门审批。
(2)产权单位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交拟出售公房的《房
地产权证》或确权资料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办理确认产权后,连同银行出具
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情况证明书报市房改办审批。审批后向市房改办领取职工购
房资料和表格。
(3)产权单位向申请换购或补购住房的职工发《汕头市职工换购或补购公有
住房申请表》、《征询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由职工夫妇
双方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
(4)由有资质人员(指参加市房改骨干培训班的人员)对出售住房进行测丈
绘制分户平面图,也可委托市国土房产局或其各分局的专业队测丈绘制分户平面
改骨干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影印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8)产权单位将所有审核后的售房资料送交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具体办
法:市直和驻汕单位送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区属单位按出售住房的区域分
别送其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9)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收取购房款并填写《房价款付讫证明书》。
(10)产权单位将售房回收资金存入承办房改金融业务银行的单位住房基金
专户。
(11)产权单位将核查确认后的所有售房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批。
(12)产权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产权转移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所有
售房资料,按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申办房地
产权转移手续。对职工换购住房的,房地产权部门应先收回原房改《房地产权证》
(3)产权单位将核查后的所有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核。
(4)产权单位持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的《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
总表》到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交款或退款手续。
第四章 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
简称房改房),在付清房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
卖、交换、租赁、抵押和赠与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1、经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告或旧城改造办公室确定实施改造拆迁的;
2、房屋业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公证手续的;
3、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转移的;
5、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6、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
第三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须按评估价的1%向原产权单位
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收取后应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
购建房时,其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
房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但房屋业权人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
值税。自住满五年以上的(以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审批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按
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按1993年的购房审批日期为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业权人须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属于该套
住房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其房价以房改购房时的个人实付款为基数,按所分摊的
公共建筑面积与其房改面积的比率计价。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房改建筑面积×分摊公
共建筑面积原产权单位不再计收购买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住房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上市
交易的增值款归房屋业权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上市交易时,须经原产
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应将其增值款与原产权单位分成。原产权
单位得二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产权单位须将其收取的增值款存入单位住房基
金专户。
增值款计算如下:
增值款=评估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购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实付款
-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其他性质的住房交换,应按汕头市土地
房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价计价,并按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关款项后,再按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交换。
第四十一条 房改房办理出售、赠与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
关款项后,方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和赠与。
第四十二条 房改房出租须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汕府
责,夫妇双方不得再向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和购买补贴性住房及租用廉租公房。
第四十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1、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
2、按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实地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书》;
3、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计价后,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其应收
益部分的款项,并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经办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4、向市国土房产有关部门申办买卖、交换、抵押、租赁、赠与等手续;
5、按国家、省、市买卖、交换、赠与和租赁的有关规定缴交有关税费后,办
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6、交易、交换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市住房分积金管理中心上报房改房上市买
卖、交换、赠与等有关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
2、房改房业权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及原件;
3、房改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房改购房
时的《汕头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
4、如房改房的业权人已死亡的,必须提供继承人的法律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汕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9:1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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