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的

更新时间:2023-11-26 19:11:53 阅读: 评论:0

难忘时刻-思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的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一定要嫁给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

房”登记办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02

【字 号】武政规〔201917

【施行日期】201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的通知

武政规〔20191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交付入住,但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登

记办证的房改房、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还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房”办证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民生难题,经研究,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不动产登

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

协调和督办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

同)、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置、属地负责、部门尽

责、应办尽办”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各相关部

门和单位要加强横向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区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区内部门之间协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应当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二、处置程序及方法

(一)开展项目甄别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20181231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

“问题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甄别,建立“应办”项目清单。对不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已列入政府征收计划或者拆除范围、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商品房以

及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项目,不得纳入“应办”项目清单;

1.201471日以后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

政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善项目相关手续

后再申请登记办证。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2.2014630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政

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压占红线和黄线情况认定并取得认定意见;向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意见;向消防部门

申请按照项目开工建设时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办理消防安全认定并取得认定意

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由消防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后

再出具认定意见。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经各区人民政府认定,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相关认定及办理供地手续。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

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登记办证。

(四)开展登记办证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认定及供地等相关手续

完善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

抵押或者查封后再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项目涉及查封、抵押,房改

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商人民法院、抵押权人

协调解决。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法建设的,由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

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2.房改房、集资建房项目手续不全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

单位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后,再办理房改审批或者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

3.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需要进行权属调查、测量、建盘的,由相关区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登记办证工作,原则

上应当在1周内完成各自负责工作(依法依规需公示的时间除外)。

5.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建成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

三、税费缴纳

(一)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纳:

1.2004920日前建成的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改变土地用途

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照《市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

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统一按照武政

200439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

罚。

2.2004920日以后建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

项目建成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核定增加建筑面积的政府土地收益;改变土地用途的,

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新用途土地评估价与旧用途土地评估价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

益,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

3.19981231日前建成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土地出让金按

照相关规定免缴。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契税统一按照4%的标准缴纳。

(三)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

纳:

1.中心城区(含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2010531日前建成的项目,按

照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标准缴纳;20106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按

照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城区按照房屋建成时点

所在区的征收标准缴纳。

(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违法建设,按照以下方式处罚:

1.19981231日前建成的项目,免于处罚。

2.199911日—20146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

者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的5%或者对违建部分按照建设工

程造价20%的标准择轻予以处罚。

3.20147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不一

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的标准予以处罚。

(五)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法依规缴纳;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等其他费用按照房屋建成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追缴专班,专门负责上述应缴未缴费用的追缴工作。对

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的,依法查封、拍卖或

者强制划拨其相关资产或者资金冲抵欠缴费用。

四、惩戒措施

对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甚至阻扰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房”项目登记办证工作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

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以及自有物业登记

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二)将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纳入我市信用管理

体系,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费用欠缴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列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黑

名单。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之忧。历史遗留“问题房”登记办证障碍问题解决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群众,并

积极引导群众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申请办证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堵塞漏洞,加强源头治理,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房”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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