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
根据学院整体规划,为了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经学院党委研
究决定,在新校区建设教职工住宅楼,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此次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只出售给本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允许以本院
教职工的名义购买后转给(卖给)与本院无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新校区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分二个类型,分别是:复式型(A、B型)和普通型。
复式型面积: A型303.04㎡
B型378.36㎡
普通型面积: 105.10㎡ 109.40㎡ 112.33㎡
120.72㎡ 121.61㎡ 124.41㎡
125.31㎡ 125.32㎡ 135.69㎡
137.51㎡ 153.53㎡ 154.63㎡
156.49㎡ 166.84㎡ 170.05㎡
188.47㎡ 205.09㎡ 17种户型
三、新建住宅楼按货币分房,复式型楼房1200元/㎡,普通型楼房一层、六层价格为1100
元/㎡,二层、五层价格为1150元/㎡,三层、四层价格为1200元/㎡。
四、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费为每月0.40元/㎡,暖气费等按市
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领钥匙时,业主一次性交清壹年的物业管理费。
五、申请住房的教职工需填写住房登记表(本人填写,他人代替无效),于7月17
日前交学院后勤管理处逯广平办公室汇总(百年讲坛东侧入口处),电话:6493915。
六、交款方式与时间:
1、以现金一次性交款者,优先选房,价格优惠50元/㎡;
2、两次性交款,第一次交全部房款的70%,第二次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清全部
房款的30%。
3、贷款购房一次性交款者,不享受价格优惠,点房按一次性交款者对待。符合贷款
条件人员,三个月内(2007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贷款手续;
4、交款时间: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到学院计划财务处指定银行交款。
七、点房时间:凭财务交款收据,原则上按上次分房方案分批次点房。
1、一次性交款人员于2007年8月15日进行;
2、分两次交款人员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
八、此次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开工时间:2007年8月,竣工时间:2008年11月,交房
时间:2008年11月。
九、现住学院小区内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者,此次分房暂不予考虑。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日
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补充规定
一、此次售房只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07年6月底在编在岗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本次
所售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二、停薪留职人员不允许购房。
三、双职工只能享受一套住房,打分排队按高分者计算。
四、集资款可以顶购房款,但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取手续按学院有关集资
文件规定办理。
五、住房补贴,不顶抵购房款。
六、交款时间不变,按自己所要面积和楼层的款数交付,点房后据实结算。
七、贷款购房职工,首付70%现金,所贷款项3个月内到学院账户,按一次性交款者
对待,但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八、贷款购房职工首付30%的按两次性交款者对待,剩余款项须在3个月内交足购房
款总额的70%,余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院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形式的贷款,购房职工自己办理。
十、购房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学院将从购房职工工资中扣除。
2007年7月2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07年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选房方案(呼职院党发[2007] 28 号)
各处、室、系、二级单位:
根据学院整体规划,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学院新校区建设教工住宅楼。此次选
房只对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停薪留职人员不允许购房。现将具体选房分配
原则和赋分标准公布如下:
一、此次选房分配原则:
1.申请新住宅楼房的教职工按购房户型和分数高低依次点房。如果打分分数相同,职
称高者、年长者优先。
2.凭财务交款收据分批次点房。
3.按购房户型点房:
第一顺序:一次性交款的教职工;
第二顺序:二次性交款的教职工;
以上顺序,院领导、党委委员、教授、离休干部优先。
4.教职工不能转让购房和点房资格,转让者经学院查实将给予教职工以下处罚:
(1)每平方米追加1000元购房款。
(2)在职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工资不能正常晋级。
(3)在职教职工三年内不能评职称。
5.我院教职工每户限购一套住房(双职工只能享受一套住房,打分排队按高分者计
算)。
二、选房赋分细则:
细则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在职职工优先。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
考虑,以教职工工龄、职称、职务和岗位分数为基础,按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划定点房。
总分=基础分+附加分
1.基础分:职称(职级)、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28分,副高级20分,中级15分,初级10分。
工人技术系列:高级技师18分,技师13分,高级工10分,中级工以下8分。
行政系列:环节干部正处级(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级)28分,副处级20分,正科级
(包括主持工作的副科级)15分,副科级13分。
非领导职务:调研员25分,助理调研员17分,主任科员12分,副主任科员10分,
科员以下8分。
2.附加分:
1) 基本岗位20分。
2) 工龄每年计0.5分。
3) 双职工加5分。
4) 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引进的高级人才酌情加分。
5) 以学院文件正式返聘人员加5分。
三、说明:
1.工龄以正式参加工作的实足工龄计算,由组织人事处核实。
2.所有参加分房人员职称和职务不能累计记分,记最高分。
3.教职工的职称、职务以学院正式聘用时间为准。
4.基本岗位分指学院2007年6月底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07年8月4日
附件:
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集资、分配办法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
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
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0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
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兰政发[2007]118号),我
校申报的二分部住房建设项目被列入可按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
中。按上述两《通知》规定,本着解困为主、改善为辅的原则,
参照《兰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校分房字[1995]01号)
和《兰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补充规定》(校房地产字
[1999]0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的总面积、总套数
总建筑面积为41900平方米,总套数约300套。
二、集资对象
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采取职工集资方式建设。按照(兰
政发[2007]118号)精神,本次集资新建的住房用于解决无房
及住房不达标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凡近两年内没有以校内实物
住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并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见第十一条说明(二)]
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
建房。
(一)既未按房改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也未购买过经济
适用住房。
(二)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住房面积未
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
2)。
三、房源分配
新建住房房源划分为三部分:
(一)既未购买过房改房,也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在编在
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40%。
(二)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面积未达到甘
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2)的在
编在岗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40%。
(三)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面积未达到甘
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2)的离
退休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20%。
四、综合计分排序及点房办法
将所有申请新房的教职工分为上述三个部分进行综合计分
排序并张榜公示。点房时将上述三部分教职工分为在编在岗教职
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两个序列汇总,然后按汇总后的综合计分排
序,先由2名在编在岗教职工点房,后由1名离退休教职工点房,
再由2名在编在岗教职工点房,依次类推,交叉进行。各部分所
分配房源被点完时终止。
五、计分办法
综合计分 = 职务分 + 分房工龄分 + 房差分 + 政策分
— 折扣分。
(一)职务分
表1. 各级别人员职务计分
职 务 计 分
两院院士、副部长级 76
正高级和地(厅)级 65
正处级 60
副高级 58
副处级 55
中级和正科级 50
副科级 45
一般干部、职工 40
(二)分房工龄分
分房工龄分的计分原则是:分房工龄每一年计1分(不足半
年计0.5分,超过半年计1分)。计算分房工龄的具体规定如下:
1.计算分房工龄分时只以申请者的工龄为计分依据。
2.凡参加工作之前在高等学校学习并毕业(或肄业)的教职
工,分房工龄从其进入高等学校之日算起(最早从1949年10月
算起),但休学、留级、待业、中途离岗等中断的时间应扣除。
3.没有高等学校学习经历的教职工其分房工龄按国家有关
规定计算。
4.离退休教职工的分房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离退休时
间以离退休时的发文时间为准)。
(三)房差分
房差分按已购房改房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表2)
下限的差额,每差额一平方米计1分。
已购房改房面积的计算原则是:
1.教职工已购房改房面积为夫妻双方按房改价在校内校外
购买的房改房面积之和。
2.根据国家政策,离婚教职工离婚前在甘肃省统一清房档案
中登记的已购房改房面积仍计算为本人已购房改房面积。
3.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及继承、受馈赠的私房不计入已购
房改房面积。
表2.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职 务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平方米)
两院院士、副部长级 190-220
正高级和地(厅)级 120-150
副高级和县处级 90-120
中级和科级 70-90
一般干部、职工 60-70
(四)政策分
1.归侨计2分,直系侨(台)属计1分,烈属(直系)计2
分,少数民族教职工计1分。
2.本校双职工按申请者的配偶职务:地厅级和正高职计3
分,县处级和副高职计2分,其他职级计1分。
(五)折扣分
1.已获得学校引进人才专项购房补贴购买了旺盛商品房的,
按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折扣1分。
2.已获得学校引进人才专项购房补贴,但未购买旺盛商品房
的,按所领购房补贴款额,每万元折扣3分。
六、集资款缴纳标准
集资款缴纳标准待基建处对工程造价核算后公布。
七、集资款的缴纳
教职工在点房的同时,需按全部集资款额的30%缴纳集资保
证金,并签订《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集资承诺书》,其余款项
必须于点房后三个月内缴齐(经济有困难的教职工,可按有关规
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贷款,学校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
续),逾期缴纳不齐者按放弃集资对待,并按《二分部新建教职
工住宅集资承诺书》的约定,在集资保证金里扣除相当于总集资
额1%的违约金。
八、购房价格
按照兰政发[2007]118号规定,原购房改房面积与新购房面
积合并计算,控制标准以内(不超过控制标准上限)按经济适用
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超出控制标准上限),按
市场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市场价格均以政府物价管理
部门批复价格为准。
九、正式购房手续的办理
待工程竣工,建设成本核算结果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
批复出售价格后,在计算售房款、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
款的2%)、天然气集资入户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IC卡
费用、产权证办理费(契税、测绘费、登记费、印花税、代办费)
等费用总额后,多退少补,正式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十、点新房后原购校内旧房的处理
点新房的教职工在入住新房后必须将原购校内旧房腾出,以
市场交易方式转让给校内其他教职工。具体办法是:
教职工在点新房的同时,与学校签定《原购校内住房转让承
诺书》,在新房入住后的两个月内,学校组织房产评估机构对其
腾出旧房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房价,参照新房分配办法,依照计
分排序进行二次分配,最后通过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旧房
交易转让手续。
十一、有关说明
(一)教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龄以组织、人
事部门确认结果为准,计算时间的时点日以本办法发文之日为
准。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两年内已参加集资建房及腾出旧
房二次调整的教职工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8:42: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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