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3-11-26 18:22:3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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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美丽的家乡作文)

离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花小姐与康先生婚后住在康先生单位分配的公房内。20007

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住房做处理。后双方又和好共同居

住在涉诉房屋内,但未办复婚手续。此后,康先生工作单位进行房改

售房,花小姐与康先生隐瞒已离婚的事实,提交了双方的工龄证明,

售房单位遂以双方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

续。该房产权人登记为康先生一人,但在售房单位的房改资料中康先

生将花小姐登记为配偶。

20119月,双方又发生矛盾,花小姐搬出涉诉房屋,携子另

居。201336日,花小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

同居关系并要求平均分割涉诉房屋。诉讼期间,康先生于20116

月向原售房单位说明了当初隐瞒离婚、骗女方工龄而优惠购房之事实,

并按单位的要求补交了不应享受女方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工龄款”。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权不是双方共有财产,花小姐无权参与购

买康先生单位出售的房改房,该房改房应当属于康先生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诉争房产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双方应当共

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平均分割。

律师观点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律师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

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个人。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

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

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

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

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称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

规定综合认定。

本案中,花小姐与康先生离婚后不久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同居,

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该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涉诉房屋

系双方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隐瞒已调

解离婚之实,购房时掺入花小姐的工龄并享受优惠购房行为属不当行

为,原售房单位也责令了康先生补交工龄优惠款,但上述情况不能改

变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及共同共有的性质。由于该房系房改售房

带有单位福利性质,而经售房单位纠正后的福利对象仅为康先生,

康先生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另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原婚生子

亦由花小姐抚养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胡律师认为花

小姐可多分该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

解除花小姐与康先生的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涉诉

房屋归康先生所有,康先生给付花小姐该房40%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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