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
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
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
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
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
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
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
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
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
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
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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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
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
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
作。
第二章 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
房补贴。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
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
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
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
150平方米;
(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
(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 购房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
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
(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
(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
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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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购房补贴标准按本人购买商品住宅时市国土房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
白云、黄埔区,下同)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的80%计算。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
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
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购房补贴总额的20%可在购房后凭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产
证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12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
中发放一次。实际购房金额(以购房买卖合同所载金额为准)低
于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计
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补贴总额的,超出部分的购房金额由
购房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
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
购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贴息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优秀
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不论其是否办理按
揭贷款,均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贴息。购房贴息在60个月
内等额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计算公式:本人应计发的购房贴息总额=购买商品住宅时上
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80%×本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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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0.26%×60。
第十条 租房补贴
持A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以及工作关系在市、区(县
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青年后备人
才,在本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也未租住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
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
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
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计算公式:本人管理期内每月计发的租房补贴=上年度广州
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本人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
标准。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地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为准)
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
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房金额由租房
者自负。
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青年
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持B证的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非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
员),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住房补贴,按其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
(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每月住房补贴标准按上述办
法的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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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
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货币补贴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
案,支付的货币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实施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但购房面积小于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且持A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差额面积
给予发放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差额购房补贴、差额购
房贴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计算方法计算。差额购
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
一次。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持A证且尚未在本市购买住宅、未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货币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根据便于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原则
就近安排,其租金标准管理期内执行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管理期
满应及时腾退住房,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
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才公寓应当签订《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其管理期。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人才公寓
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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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房源包括政府的直管
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已承租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租住期内在本市
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办法领取了货币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
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领取了货币补贴后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政府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政府
人才公寓的收购、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房屋空
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
核拨。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
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
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经监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
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
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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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持B证者无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
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
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
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申报
情况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管部门
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拨付货币补贴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部
门按照《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
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
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
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需由财政负担货币补贴资金的高层次人才
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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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
人及配偶)。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夫
妻双方均不再按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
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了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后,符合条件申领
财政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
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金额。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
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累计发放货币补贴未达
到应发放货币补贴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
意,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发放余额
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
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
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市企业或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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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租住的人才公寓应在3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
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
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
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
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
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
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实物
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
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
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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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新建商品住
宅交易登记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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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998年度至2009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
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
(单位:元/平方米)
年份价格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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