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
理,更好地知足新进教职工及引进人材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按照
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房包括学校
所有公有住房,原则上采用租赁形式,入住人员只有居住权,属过渡
性住房。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周转房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周转房
的租赁、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四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
1.学校新进教职工,暂无住房者。
2.在编在岗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两边均未租住或购买
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即从未享
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者,下同)。
3.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材按照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4.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依照专任教师(含辅导员)、专职科研(含实
验人员)、管理A类职位、管理B类职位、管理C类职位的顺序依次
选房。在同一类职位中,按递交申请表的前后顺序选房。已租住过周
转房的教职工,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周转房的租赁期限
1.租赁周转房的期限为两年。
2.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其租赁期限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学校有权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转变等不可抗拒因
素提前收回住房,管理部门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无
条件退房。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由本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
周转性住房申请表》,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
处住宅管理科。
2.住宅管理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周转房房源及
申请人实际情形,经批准后,与申请人签定《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周
转性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3.承租人签定《租赁协议》后,到计划财务处缴纳住房租赁保
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住宅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保证金
1.周转房租金标准分为标准租金、市场租金两种。
(1)标准租金
学校按照周转房所在位置、户型及设施配置情形别离肯定租
金标准。标准租金仅适用于在周转期内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
(2)市场租金
凡超过周转期仍不退房的教职工,或不符合享受标准租金条件
的,均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市场租金标准由学校授权周转房管理部门按照本地段商品房的
市场租赁价钱肯定,每年肯定一次,并在管理部门网页上发布。
租赁期满后确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租赁周转房的,提前一个月向周
转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第一年按发布的市场租金标
准执行,第二年起按两倍于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学校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对周转房的维修改造。
2.周转房承租人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目的为:
(1) 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及《租赁协议》的各项条款。
(2) 保证承租人珍惜衡宇及室内所配置的设施、家具,遵守学
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违背上述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除部份或全额保证金。
第八条 周转房租金的缴纳
周转房租金由住宅管理科每一个月20日前计算核定后,报人力
资源部人事劳资办公室从学校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协议》时约定的收
入中扣缴。
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入住前按租期一次性预缴租金。
第三章 周转房管理
第九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需与学校签定《租赁协
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等有关费用。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衡宇结构、
设施配置和利用性质,不得对衡宇进行改造和装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周转房:
1. 购买了学校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者。
2. 配偶方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者。
3. 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他用者。
4. 调离学校者。
5. 辞职、自动离职者。
6. 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也不续
签者。
7. 自费出国(境)者。
8. 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后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合法理
由者。
9. 政府或学校因建设进展需对该衡宇进行拆迁。
10. 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形。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退房时,承租人必需将住房打扫干净,
关好门窗、水、电、气等,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退房流程表》,经住
宅管理科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缴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保证金。
损坏设施、家具的,照价补偿。退房时,承租人应把自己的私人物品
全数搬走。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周转房期间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或房
改房后一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期限从通
知接房之日起计算。超期未交还周转房,学校从超期之日起按两倍于
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学校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协议》时
约定的收入中扣缴,再也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辞职、调离、出国(境)等其他原因在未退还周转房
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
让他人利用。如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处置:
1. 将周转房转与承租人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周转房出
租,应当即将周转房退还学校。若未退还,从发觉之日起按两倍于市
场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
2. 将周转房出租他人者,应当即退还周转房,若未按要求在规
按时限退还,从衡宇出租之日起按两倍于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
房租,直至退还为止。
3. 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业铺面或从事经营者,
应当即退还周转房,并从入住之日起按三倍于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
租,水、电、气、卫生等费用按商用标准收取,直至退还为止(但并
非表示学校对其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
以上租金和罚金均从学校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协议》时约定的收
入中扣缴。
第十六条 关于承租人离异后周转房的处置
1.承租人离异后不得将周转房作为私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置。
2.承租人离异后,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若离异夫妇
两边均为学校教职工,视房源情形安排另一方周转房,租住时刻累计
计算。
第十七条 关于承租人归天后周转房的处置
1. 承租人配偶为非我校人员,承租人归天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
在周转期内依照标准租金收取房租。周转期满后,无条件退回该住房。
2.承租人夫妻两边前后归天,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任何
亲属无权使(占)用。拒不退还者,学校按两倍于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房租,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处置
公派出国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退出租住的周
转房。按期返校的,视周转房房源情形可优先从头安排。
1.短时刻公派出国(境)人员保留租住周转房的,在出国
前应向学校周转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出国(境)时刻、期限及归国时
刻,并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期间不得将周转房转与他人居住。
2.出国(境)超期未归满二个月未退出周转房的,学校按
照情形会同捍卫处、纪委(监察处)、人力资源部及出国人员所在单
位,对其住房进行强制清理收回,对其屋内物品打包封存,所有后果
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关于侵占住房的处置
凡未经学校同意,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视作侵占住房处置:
1.未办理周转房租赁手续者。
2.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周转房者。
3.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继续占用住房者。
4.阻止有合法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侵占住房。
以上各类情形,从学校书面通知退回周转房之日起仍继续利用该
周转房的,从当月起按两倍于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从学校与承租
人签定《租赁协议》时约定的收入中扣缴,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
保证金。同时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侵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
后果由侵占者承担。
第二十条 各类周转房租赁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对违背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间,衡宇内所有设施设备的
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
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3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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