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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印发〈连云港
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发〔1999〕
60号)和《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
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3〕167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住房社会化、商品化为目标,结合集团公司改革
改制以及历史负担沉重和港口建设发展任务繁重的实际情
况,既考虑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又兼顾港口可持续发展,
因企制宜,量力而行,逐步落实职工住房补贴,实现集团公
司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正确处理职工利益与
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原则;
2、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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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因企制宜、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
原则;
5、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6、坚持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放的原则。
三、住房补贴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1998年11月30日
(称为节点)以前参加工作的并符合经连云港港务局第七届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连云港港务局公有住
房租赁暂行规定》(云港办〔1994〕302号)文件中分房条
件的无房职工和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房职工
(含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职工,此类职工的住房
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在工作单位均没有享
受过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没有享受过单位
补贴建(购)住房,没有以成本租金租赁公有住房和廉租住
房的职工。
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房职工:是指
职工及其配偶只要任何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或以成本租金租赁公有住房未达到职工购房
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四、住房补贴的构成、面积及标准
1、住房补贴构成
职工住房补贴由住房差额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项之
和构成。其中对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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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截止至1992年7月1日。1992年以前退休的,工
龄计算到退休时间。
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节点时的职务、职称确定;节点前
退休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退休时享受的职务、职称确定。
住房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⑴一般干部职工(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⑵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
⑶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110平方米;
⑷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3、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差额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工
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元。
住房补贴=住房差额面积补贴+工龄补贴
⑴工作年限满25年(含25年):住房差额面积补贴=
(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300元/平方米;
工作年限未满25年:住房差额面积补贴=(住房面积标
准-已享受房改面积)×300元/平方米×实际工作年限÷25
年。
⑵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工
龄×6.3元/年·平方米。
⑶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不满周年的按周年计算。
五、住房补贴计发办法
集团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一次核定,分六年发放,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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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放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年:2010年底前退休的职工;
第二年:1960年及以前出生的职工;
第三年:1961年至1966年出生的职工;
第四年:1967年至1969年出生的职工;
第五年:1970年至1971年出生的职工;
第六年:1972年及以后出生的职工。
1、在集团公司(或原港务局)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含
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
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
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其中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调离、
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2、节点以前改制、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集团公司不发
放住房补贴;节点以后改制、合资合作企业的职工住房补贴
按其为集团公司(或原港务局)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
限的住房补贴由所在的改制、合资合作企业发放。
3、节点以前参加工作或入伍的人员,在1998年12月1
日以后调入或转业、退伍到集团公司本埠的,如未在原单位
或部队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由集团公司本埠发
放;如调入或转业、退伍到改制、合资合作企业的,其住房
补贴由所在改制、合资合作企业发放。
4、调出至非集团公司合资合作、改制企业的人员及辞
职、除名等人员,集团公司不发放住房补贴。
5、职工及其配偶任何一方购买了房改房,无论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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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产权属于哪个单位,夫妇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⑴夫妇双方婚姻期间购买房改房后离异的,夫妇
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⑵购买了房改房,又将该住房通过住房交易市场出售、
赠予或过户给他人的,视为有房职工;
⑶未购买房改房,但以成本租金租赁公有住房的,视为
有房职工;
6、住房面积的核定:凡职工购买了房改房或以成本租
金租住公有住房的,以其所购、所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核
定。
⑴已购买了房改房,又通过住房交易市场出售或赠
予、过户给他人的,不论住房产权现归属如何,仍以此住房
建筑面积核定。
⑵夫妇双方婚姻期间购买房改房后离异现仍无住房
的职工,按原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离异后又按有关政策购
买房改房的,要与其在离异前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⑶职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改房(含以成本租金承租的
住房)的,以其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核定住房面积。
7、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按产
权比例补交租金后,方可计发住房补贴。
8、住房补贴按职工夫妇双方各自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
房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房
屋产权证(出售、赠予或过户给他人的房改房需提供购房原
始资料)或房屋租赁合约以及配偶单位的分房补贴情况等材
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各单位住房补贴组织机构负责审
核,同时由各单位统一填写《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住房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上报集团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单位公示。各单位根据职工个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将职工的工龄、职务、职称、已享受住房情况、补贴面积等
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过
程中的资料,形成职工住房补贴档案。
3、住房补贴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各单位统一填写《连
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由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工作组织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连云港港口集团
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及职工住房补贴档
案,上报集团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
批手续。
4、核定发放。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住房补贴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资金渠道,并凭审定的《连云港港口集团
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进行发放。
职工住房补贴由补贴对象本人领取。确系特殊情况者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在本地、去世等),必须由公证机
的,还应出具监护人有效法律文书、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
⑵委托人代理领取。还应出具《委托公证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继承人领取。夫妻双方均为首次婚姻者,其中
一方已去世,住房补贴由其配偶持本人身份证、补贴对象的
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其他情况均由法定继承人持公
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补贴对象的死亡证明等其
他有效法律文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法定继
承人为两人及以上者,由法定继承人书面协议推选1名代表
领取。
七、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与管理
1、职工住房补贴关系到集团公司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职工住
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补贴的组织、协调、审批和
监督工作。各单位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机构,由一名主管
领导牵头,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组织、协调、审核及
发放工作。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操作中
加强审核,严格公示,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住房补
贴发放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
检查和监督,严肃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者,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已领取补贴款的,连本带息
追回,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4、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工作中,对出现其他问题和
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八、本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如遇省市调整住房补贴标准
的,集团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
九、其他
1、享受住房补贴后的职工不得再以成本价租赁或以房
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2、本意见由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补贴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经港口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2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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